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 minazukimaya: 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原則 第二條從舊193.148.16.62 04/25 17:18
→ minazukimaya: 從優原則193.148.16.62 04/25 17:18
笑死,連法條都理解錯誤錯還要想嗆人
回去洗洗睡啦
第 2 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 於行為人之法律。
人家說是適用行為時法律,98-2條2/18就公布
施行了,依照刑法第二條規定適用98-2哪裡有問
題?你是不是看不懂中文在在胡扯?
更何況98-2是另立的特別法,又不是210的修
正,哪來的從舊從優的問題,藍白仔真的很
愛自曝其短欸
推 minazukimaya: 選罷法131條有說明修法前已提出之193.148.16.62 04/25 17:22
→ minazukimaya: 罷免案適用舊法了 193.148.16.62 04/25 17:22
老兄,131是規範行政程序欸
你刑法處罰要依照刑法總則規定
你刑法/行政法不分還想嗆人?
回去洗洗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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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推
青鳥讀書是犯法的
不用急著抹人政治立場啦 就法論法
事實就是檢察官也不敢用98-2起訴
先推個文 我等檢察官起訴書再回來看
反正要是被打臉他們就躲一天避避風頭
下次回來繼續鬼扯 看得很膩
98-2有立法時間問題
犯罪行為還沒確認時間當然先刑210
之後確認行為時間 該用98-2就會改了啦
*生效時間問題
98-2之前沒用也只是簽連署的時間在公布法
案之後吧 我就不信補正的還能凹
如果檢察官用98-2 只是徒層到時侯在
二三審來來回回司法救濟的時間而已
對啊 一階送件的可能是刑210
畢竟這一看就是可以上訴個沒完沒了
補件的應該是98-2
就看偵查結果囉
的法律見解爭議
假如有line對話紀錄證明補件的時間是
98-2生效也沒啥好上訴
那是你覺得沒啥好上訴 實際上有競合
問題又是刑法 鐵定會窮盡司法救濟
那其實也跟偵查檢察官沒啥關係
該98-2就98-2 後面是同事的工作
檢察官很忙 也是要考慮訴訟成本的
主要是偵查起訴的 一審的 二審的 都不同
推
硬要用98-2就是製造法律審的困難啊
給同事增加工作這種事一般不會受歡
專業推
迎 你起訴一審也不需要98-2就能贏
第二條也是適用行為時法律,選罷法2/18公布施行,2/18之後的行為適用98-2你是哪裡看 不懂?一直跳針鬼打牆?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36.91 臺灣), 04/25/2025 17:57:09真的想要加重刑責 一條一條算就關不
完了 也不用特別用到98-2
笑死 你引得第二條也是適用行為時法律,選罷法2/18公布施行,2/18之後的行為適用98-2你是 哪裡看不懂?一直跳針鬼打牆?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36.91 臺灣), 04/25/2025 18:06:39好啦 你有你有法律見解 如果檢察官
也採信你的法律見解 最後就會用98-2
起訴嘛 到時侯我們就來看看有幾個
是98-2起訴的就好了
還在跳針?都跟你說2/18後的行為適用98-2你是哪裡看不懂一直在鬼打牆?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36.91 臺灣), 04/25/2025 18:14:19我幫你問完AI了 你先辯贏AI再來堅持
你的法律見解吧
就單純的法盲
哇靠全面相信AI www那我們廢掉法官都給
AI判好不好
AI有給出為什麼131條的「規定」兩字
不能限縮解釋的理由 我建議你完整看
完 再好好思考自己的法律見解
你他媽看不懂中文? 第 131 條 本法修正施行
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
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 正前之規定。 人家131條就跟你講只適用於
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
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 案,什麼時候包括刑事處罰了? 更別提把行政程序的規定跟刑事處罰的規定混為一談,真是夠了!
法盲為何都這麼愛槓...
無知使他們充滿勇氣嗎
酸人家是助理 結果你的依據是AI....
藍白讀書犯法 支持者最好都去死一死
2X
首Po北院裁定出來了,寫得再清楚不過: 涉嫌《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以及《個資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資罪, 犯罪嫌疑重大,有串證、滅證之虞, 即日起羈押兩個月,禁止接見與通信。19
笑死,藍白仔是不是都是一些不讀書的8+9啊 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刑法第一條就規定的很清楚了,行為之處罰適用行為時之法律,選罷98-2是2/18公布施行 的,在此之前的偽造行為適用刑法偽造文書罪沒問題,但在此之後的偽造行為 (包含一4
法律有你這樣解釋一半的喔! 中選會說,若選罷法第131條規定,與刑法第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 定者為限」、刑法第2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 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有法律競合適用問題,涉及刑事責任認定部![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imgur.com/tqjLbWy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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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你是不是看不懂中文? 人家中選會是說發涉及刑法競合由司法機關認定 中選會無權判定 結果你在說什麼? 而且人家第二條講的那麼清楚11
關於選罷法131條 條文中所指的「規定」兩字其指涉範圍之相關法律見解如下 當然,你還是可以堅持自己的法律見解,限縮解釋規定兩字的範圍 任何人都可以有自己的法律見解嘛~ 只是都這個時代了,提出論點之前先找AI討論討論 參詳參詳2
成見真是一座大山,事後回頭細看,才發現自己既衝動又冤枉了您,treasurehill 先生 ,特此致上最深的歉意。 首先,釐清我的原意與您論述的關係: 我之前強調,全台檢察官偵辦、北院法官裁定,通通都是以「偽造私文書」處理,與選罷 法第 98-2 條根本無關。![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mgcdn.cna.com.tw/www/webphotos/WebCover/800/20250420/800x600_95144360632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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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如果你不懂怎麼問問題,可以請教一下專家 看看人家怎麼做的,不要一直出來丟人現眼,自曝其短好嗎 看看CHATGPT怎麼回答的 謝謝你的補充!你提到的這段: 第131條:![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imgur.com/QgKLZzr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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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天,我真的笑死! 原來你不知道98-2是翁大上人為了防治偽造連署所制定的新條文 在此之前選罷法根本沒有對於偽造連署的處罰規定 即使你要主張131也沒有舊法可用 只能適用刑法210![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imgur.com/R7GxDPL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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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azukimaya: 這完全是錯誤見解 和顏色立場都無關 193.148.16.62 04/26 03:09 → minazukimaya: 錯的見解就是錯的 不會因為拼命硬凹 193.148.16.62 04/26 03:10 → minazukimaya: 再曲解文意 就會變成對的 193.148.16.62 04/26 03:10 → minazukimaya: 本來爭議點就不是在2/18之前行為 193.148.16.62 04/26 03:11 → minazukimaya: 那沒問題啊 我也同意如果是新的罰則 193.148.16.62 04/26 03:115
炒這個有意義嗎 選罷法98-2和偽造公文書罪行基本一樣 選罷法98-2是2/18公佈,根據中標法2/20施行 2/20之前用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216),2/20用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選罷 法98-2(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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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逆轉 !黃呂錦茹遭羈押禁見: : → SCUEDDY: 評司法請認真一點好嗎 118.167.242.145 04/25 15:26 : → nakaru: 外加一問三不知 223.138.222.14 04/25 15:26 : → bulden: 笑死人了,現在就在跟你舊法案例是這樣子 210.201.91.224 04/25 15:26 : 推 blueman1025: 就現有證據+過往判例來說明即可 111.82.54.17 04/25 15:26![Re: [新聞] 快訊》逆轉 !黃呂錦茹遭羈押禁見 Re: [新聞] 快訊》逆轉 !黃呂錦茹遭羈押禁見](https://imgcdn.cna.com.tw/www/webphotos/WebCover/800/20250420/800x600_95144360632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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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翁曉玲出招!監委違規最高「罰600萬」他真的是法律專家嗎? 看到這個我就會想到是不是連路人都不如了 圖利方面~如果真的犯了圖利了 會有圖利罪這條辦他 也就是柯文哲現在可能犯到那條![Re: [討論] 翁曉玲出招!監委違規最高「罰600萬」 Re: [討論] 翁曉玲出招!監委違規最高「罰600萬」](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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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藐視國會須檢察官起訴?王定宇轟黃國昌如果王八千對罰金和罰鍰都搞不清楚, 應該回去跟房東睡覺就好,不要出來丟人現眼。 罰金和罰緩雖然都是法律上對違法行為的經濟處罰,但在性質和使用情況上有所不同: 罰金: 性質:罰金是一種刑事處罰,適用於刑法範疇內的犯罪行為。8
Re: [討論] 二階罷免適用新法舊法,誰說了算?翁曉玲再次證實她的學歷不知道用什麼換來的? 這可能要問問她的老公兼學生時期的老師了。 她今天說,因為選罷法覆議失敗,等總統公布新法後,第二階段的連署都應該要適用新法 。這說法,顯然是沒有把選罷法131條考慮進去,該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 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這條已經6
Re: [討論] 藍白粉來看一下排黑條款好嗎?有些人覺得法律就是看懂中文 就能自己胡亂說文解字亂扯一通的 首先,褫奪公權是刑法上的從刑 當然是要由法官來宣告沒有錯 但褫奪公權只是法律限制參政權的形式「之一」![Re: [討論] 藍白粉來看一下排黑條款好嗎? Re: [討論] 藍白粉來看一下排黑條款好嗎?](https://i.imgur.com/B1PPhGz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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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大陸地區是寫在法規裡 不爽去修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5
[討論] 國民黨自己提的偽造處罰到底適不適用有沒有法律專家解釋一下 到底可不可以用他們自己提的法辦他們 一階連署時法律還沒生效適用舊法 中選會已經解釋過了![[討論] 國民黨自己提的偽造處罰到底適不適用 [討論] 國民黨自己提的偽造處罰到底適不適用](https://i.imgur.com/G4OFUJF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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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選罷法怎麼修比較好?可以套用任何一部法律架構 但是要從第二條開始立法 因為 第一條 本法為促進台灣民主,增進台灣價值,尋求正港台灣人幸福而設。 故已有台灣價值之當選人,不在本法規範之列。2
[課業] 行政法必考實務見解重點解析(3)-行政罰法大家好 我是理律師 希望大家早日上岸,明天開心無牽掛地好好過中秋!! 【高普考 行政法必考實務見解重點解析(3)-行政罰法第5條之修正】 ★ 針對接下來的地特,我會定期在【行政法】Line社群讀書會,分享「行政法」一些近 期考試趨勢與實務見解。提供大家參考。加入連結: 【趨勢分析】![[課業] 行政法必考實務見解重點解析(3)-行政罰法 [課業] 行政法必考實務見解重點解析(3)-行政罰法](https://i.imgur.com/GZQPAk1b.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