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聞] 獨家/北部醫院爆器捐爭議!心跳未停就上
※ 超出三日之新聞/社群、社論轉錄 ※
1.網址︰
https://www.taisounds.com/news/content/92/194996
2.來源︰
太報 2025/06/09 作者/游騰傑
3.完整轉錄標題
獨家/北部醫院爆器捐爭議!心跳未停就上手術台 法醫怒斥違法逼相驗
4.完整轉錄內容︰
北部某醫院今年5月間爆出疑似違反器官捐贈程序的爭議。《太報》接獲投訴指出,一名因車禍重傷的患者,還在裝葉克膜的情況,心臟還在跳動,院方便緊急通知檢察官與法醫到場,要求立即啟動死亡相驗程序,甚至將患者移至手術台,準備進行器官摘除。此舉引發在場檢察官與法醫不滿,認為此案依法應暫停器官捐贈作業。據悉,該案最終在院方關閉葉克膜,並等待自然死亡,觀察5分鐘,法醫、檢察官才願意做相驗程序。
投訴者指出,院方為加快器官摘除流程,曾向檢警人員表示「如果腎臟無法及時摘取,院內受贈者將無器官可用」,試圖施壓加速死亡判定流程,進一步引發法醫質疑其行為違反醫療倫理與法定程序,不過在檢察官與法醫堅持下,最後仍依現行器官捐贈程序進行。對於投訴者指控,該醫院至截稿前為止,並未做出回應。
法醫界人士指出,根據衛生福利部制定的《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
DCD)第四條明確規定:「病人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停止器官捐贈作業」。車禍明顯屬於非病死案件,依法應暫停捐贈程序。
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七條:「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屍體,非經依法相驗,認為無繼續勘驗之必要者,不得摘取其器官。但非病死之原因,診治醫師認定顯與摘取之器官無涉,且俟依法相驗,將延誤摘取時機者,經檢察官及最近親屬書面同意,得摘取之」。換言之,如果一個人不是因病死亡,或有可能不是病死,那在還沒經過依法相驗、確認不需要再進一步勘驗之前,不能摘取他的器官。但如果有確認死亡的原因和要摘取的器官沒有關聯,且等到相驗完成會錯過器官移植的黃金時機,那麼只要檢察官和最近的家屬都簽署書面同意,就可以提前進行器官摘取。
此外,《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與《檢察官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七條,雖對腦死器捐程序有所規範,但有關心停死器官捐贈(DCD)是否適用於非病死或疑似非病死案件,目前衛福部與法務部尚未達成共識。法醫界擔憂,若貿然以廣義解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七條,僅憑檢察官同意就進行器官摘取,恐怕過於草率。
法醫界人士進一步指出,類似情形在各地醫療院所時有發生,為等死亡而佇立病床旁的情境。遇有車禍傷患家屬同意器捐,醫院要求法醫與檢察官「現場待命」,意圖縮短等候時間。然而,一旦病患於摘取前心跳恢復,恐將構成「活摘器官」,不僅違反醫學倫理,也可能觸法。
法醫界人士認為,若任意擴張解釋,恐怕會造成法律適用混亂,更可能導致未來醫療機構在面對檢察機關時,無須說明死亡判定依據,後果不可不慎。
對此,器捐病主中心執行長蔡宏斌今(9)日受訪坦言,心臟停止後器官捐贈(DCD)是否適用於非病死案例,確實仍有討論空間。他表示,目前全國已累計約88例DCD案例,時機已成熟,預計今年內將擴大召開專家會議,進行制度性檢討與研議。
蔡宏斌指出,目前DCD(Donation after Circulatory Death,心臟停止後器官捐贈)在法規上的適用對象,僅限縮於「病死」案例,導致一旦遇到意外死亡,例如車禍等非病死情況時,實務上依法則不適用,因而造成執行標準出現解釋歧異、各地落差極大的情況。
蔡宏斌指出,目前DCD在作業參考指引上雖然僅縮於「病死」案例,但歷年來因意外死亡,例如車禍意外或非病死情況時,當事人生前有捐贈意願或由家屬代理同意決策,在兩位專科醫師判定為末期的情況下,請求以撤除維生醫療方式回歸心臟停止死亡宣判後,同時希望遺愛人間遺願完成。然經醫院評估後,器官功能符合捐贈條件,但依照作業指引仍有窒礙難行之處,遂需報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同意於器官摘取前由檢察官出具同意書或取得相驗屍體證明書後,才可執行大愛捐贈手術。
蔡宏斌強調,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需要手術團隊運作得宜,默契十足的掌握黃金時間延遲的每分每秒鐘,都會影響後續器官恢復功能及狀態。而尤其在外傷與突發意外的個案中更為明顯。此外,實務上也常需明確劃分死因究竟為「意外導致」還是涉及「潛在疾病」,醫療評估亦需非常精準,也需參考法界觀點,避免在判斷標準上的落差。
他坦言,從法律觀點出發,法界自然會採取最嚴謹的程序與解釋,但從臨床醫療角度而言,器官在收縮壓低於50mmHg,血氧小於70%時,已經進入功能性缺血及缺氧狀態,心臟停止後還有5分鐘的觀察期,確認循環已停止,才宣判死亡。
目前我國在器捐流程中,對於非病死個案仍以腦死判定為主要依據,這也是歷來最穩定、最常見的器捐標準。至於DCD程序,目前採取心臟停止後持續觀察5分鐘以確認無復跳,才進行摘取,也是在確認心跳停止後達到腦死的狀態。不過蔡宏斌也坦言,這段等待時間將不可避免地影響器官品質,特別是在事故個案中更為明顯。
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表示,依照現行器官捐贈程序,若事故病患裝置葉克膜,須先關閉葉克膜,待患者自然心臟停止後,再觀察5分鐘以確認無心跳復原,方可進行器官摘取。此流程旨在確保符合醫療倫理,避免爭議,防止器官捐贈淪為「活摘」。
5.附註、心得、想法︰
本則新聞為太報 2025/06/09 就同年五月間北部某醫院爆出疑似違反器官捐贈程序的
爭議。一名車禍重傷患者在裝置葉克膜,心臟還在跳動的情況下,院方便緊急通知檢察官
與法醫到場,要求立即啟動死亡相驗程序,甚至將患者移至手術台,準備進行器官摘除。
此舉引發在場檢察官與法醫不滿,認為此案依法應暫停器官捐贈作業。該案最終在
院方關閉葉克膜,並等待自然死亡,觀察5分鐘,法醫、檢察官才願意做相驗程序。
根據聯合報的相同事件報導,這間醫院在宜蘭。
用葉克膜保持心跳,來保持器官新鮮,這好像就是活摘器官欸?
中國國民黨立委在2025年四月曾經提案開放China國醫生到離島執業,同年五月就在
宜蘭某醫院發生這種情況,如果沒把那個開放China國醫生執業的案子擋下,這個事件
會不會就直接跳過檢察官跟法醫,直接在心臟還在跳的情況下把患者的腎臟拿掉了呢?
基於愛惜自己生命與維護台灣社會秩序的理由,罷免中國國民黨立委是有其必要性
的。
罷免中國國民黨立委,大家一起加油。
--
活摘器官
我還以為是原po最愛講的中國
終於要開始洗了嗎
某醫院?哪一間
好恐怖,這就是大罷免志工說的那件事嗎?
瑟瑟發抖!!!
不知道該支持還是該反對
有沒有醫學專家 等那5分鐘會有很大影響
器官移植手術的成功率嗎?
自從死囚器捐道德到AIDS無告知做器捐
就一直在把器捐往不好的地方帶
「相信這次的起因為認知上的落差」,李明
哲表示,腦死、心死在醫療定義上「都來自
於腦死」,唯一差別是心死不能執行腦死判
定,因此才會有觀察5分鐘的後續流程,重申
台灣不會有任何一家醫療機構有活摘器官的
情況發生。
但腦死是為了器捐弄出來的醫學名詞
我是覺得這個對醫生打擊比較大,尤其
是這種手術沒人喜歡
高調
宜蘭? 呱呱丈人的那一家?
宜蘭
幾個月就在傳了 結果愛支病小草說
是造謠
來了 青鳥蟾蜍綠衛兵領旨 洗活摘器官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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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不會連活摘器官都...柯文哲的博士論文: 體外膜氧合術:臨床應用與預後之預測 摘要裡面就有提到 無心跳器捐![Re: [黑特] 不會連活摘器官都... Re: [黑特] 不會連活摘器官都...](https://i.imgur.com/wyUf062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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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太震撼!心跳未停醫院竟要摘除器官 衛照民進黨之前 瘋狂把黑鍋往柯文哲這個葉克膜權威頭上扣 攻擊柯文哲是中共活摘幫兇的邏輯 這不就是活生生地上演了一齣國有器官倫理劇 講道理1
Re: [問卦] 會相信大陸會活摘器官的都甚麼人?看到有影片講一個剛在醫院死了兒子的中國媽媽跟醫生吵架,質疑說醫療過程是要她兒子 的器官。後來看到一篇詳實立體多邊辯證的中國醫糾報導。可以了解目前中國器捐的制度 與問題,以及黑市器捐的原因。 “誘捐器官”風波何來:武漢同濟醫院醫患糾紛背後![Re: [問卦] 會相信大陸會活摘器官的都甚麼人? Re: [問卦] 會相信大陸會活摘器官的都甚麼人?](https://i.imgur.com/wuAjNxib.jpeg)
Re: [問卦] 119亂動死者算破壞刑案現場嗎?????法理上算 司法相驗是指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 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 即非自然死亡狀況時,所啟動的相關程序 程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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