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FB 柯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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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在媒體聯訪時,有認知誤解,在此澄清,並且表明我的態度。
擔任 #台北市長 八年,我當然清楚#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的原則與必要性。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對於機關首長的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都有明確任用規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也載明,各級政府機構首長等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有利益衝突時應自行迴避或請求迴避
。
高虹安市長一定明白家屬或友人都不應參與市府局處政策討論與執行,這是保護公務體系運作、也保護自己。針對外界傳言紛紛,高市長已經向我說明,許多爆料都是子虛烏有,我也提醒她,她應該先釐清事實的真相,並公布調查結果,才能昭公信。
過去在台北市有#廉政公約,民眾黨內部也有相關準則,會按情節輕重處以申誡、令當事人發布公開聲明、暫停黨權、開除黨籍等處分,先調查、釐清,再依據規定辦理,不錯殺、不徇私、更不會護短。
擔任公職一天,無論是本人、親屬或友人,都有一條紅線,與所有同仁共勉。
4.附註、心得、想法︰
今天的阿北洗臉昨天的阿北
都是認知錯誤
那些對於高的爆料
很多都是子虛烏有
我們民眾黨絕不徇私護短
有錯都是民進黨的錯
讓我們再來探討親友參政的定義!
--
◣ ◢
=. .= http://i.imgur.com/SeEC2jX.jpg
貓貓仰臥起坐 <3
--
對都是假的XD,千萬不要切割
小事 阿北常自己打自己 大家都習慣了
推阿北
阿北不用在意 大家都懂的^^
當年他在醫院裡亂搞被送懲處,為了脫責就
放老婆出來抹黑台大醫院有偽造文書了,他
哪時候有懂分際?
對啦,都是認知誤解啦,媒體不會想清楚
再發問是嗎?
挺貪腐大聯盟主席哪有在切割的
又受虐了喔
連這也包牌 厲害
那要切嗎?還是要重新定義?
好的 2024下架柯文哲
阿北不管是從找東廠監督,還是字裡行間
都很想很想找出新竹鼻秘寶鐵證,愛了愛了
噁心
你注意看這篇,柯幾乎沒有說他相信高市
長喔!
這篇是CF本人還是小編代表的態度呢??
幹op了啦
阿北去年就超酸高鼻,可惜敵不過新竹建商
我也op媽的
趕快刪
智缺哲還要凹喔 整個黨都快沒了啦
跟新竹人的大腦,阿北去年明明是挺沈會紅
原來是認知五姊喔 任你老木宏幹啦
柯糞 臉又腫了
快點刪不然要進桶了
話說,很久沒看到t21為高市長加油了
小編辛苦了
貓大 板主提醒你OP了
欸欸欸,昨天說十個有八個假的,怎麼
轉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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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在這裡 沒看到追蹤清單啊 像我自己本身是工程師 社群在用的是bugzilla 有什麼問題直接上面講 有沒有回應很清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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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覺得滿好的耶 柯對高的事情好像不怎麼在意,只說這個事情還比較簡單 他還比較擔心被外界誤解的如何篩選黑道入黨的事 用這個平台我覺得很好啊 能有好的機制杜絕黨內的壞事,不會被吃案9
四叉貓匿名檢舉系統有民眾黨官方系統沒有的好處 首先 保證匿名 因為四叉貓對檢舉的是誰 根本沒興趣 再來根據以往經驗 沒有一個人被四叉貓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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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遭黃國昌踢爆養豬場超貸 陳明文:退休當豬農依據台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陳明文為民意代表,屬於第二條定義公職人員;他兒子則是第三條定義公職人員關係人 農委會為陳明文所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預算監督之直接監管單位,農委員跟陳明文之間有顯然的利益迴避關係 然後陳明文,自承豬舍跟農委會管理的百億養豬基金申請補助?14
[課業] 法律稱公務員、公務人員、公職人員的差異來源:參考跟公務員有關的法律名稱 雖然知道這似乎是個很無聊的問題 但 誰曉得出題的委員 哪天會神來一筆 靈光乍現 出這種問題來考人 因為最近準備考試的過程中 會接觸到不少跟公務員有關的法律2
[轉錄] 黃揚明:民眾黨應該主動調查高虹安 施1.轉錄網址︰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2.轉錄來源︰ ※ 推特/FB 須為 FB人物名稱、FB粉絲團名稱 ※4
[轉錄] 柯文哲:公務人員利益衝突 我的態度1.轉錄網址︰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2.轉錄來源︰ ※ 推特/FB 須為 FB人物名稱、FB粉絲團名稱 ※X
Re: [問卦] 陳彥安是不是在說謊看你連發兩篇,很努力在帶風向 不過你根本在曲解法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規範的是公職人員本人及關係人,不能跟自己服務的機關或授其監督的機關 有利益上的牽扯- 題目:今天假如甲是機關首長,甲的兒子乙要來甲機關招聘約聘人員,但依據利益衝突迴 避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甲跟乙是二親等內之關係人,照理來說,甲的兒子應該無法至 甲機關任職,但甲依第六條主動申請迴避,並依第10條規定,請職務代理人丙代理!但丙 代理人卻是機關副首長,請問丙同意甲的兒子進入機關任職,是否仍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 相關問題以及任用法26條!
- 柯文哲FB 昨天我在媒體聯訪時,有認知誤解,在此澄清,並且表明我的態度。 擔任 #台北市長 八年,我當然清楚 #公務人員利益衝突 迴避的原則與必要性。根據《公 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對於機關首長的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都有明確任用 規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也載明,各級政府機構首長等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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