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推薦

[轉錄] 反歧視法的本質:誰有歧視別人的權力?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轉錄] 反歧視法的本質:誰有歧視別人的權力?作者
ffnc
(漣國里木花匠)
時間推噓 推:1 噓:1 →:0

〈來論〉反歧視法的本質:誰有歧視別人的權力?

1.轉錄網址︰
https://reurl.cc/ezzgvR

2.轉錄來源︰
銳傳媒
2024-05-09


3.轉錄內容︰

文/賴其瑋(台聯青年部副主任)

行政院近期公布反歧視法草案。然而社會輿論普遍未將此法案看作要緊,實令人不安。因為這代表此法對社會互信所造成衝擊,還未被輿論所重視。

反歧視法的倡議並非一朝一夕之事,過去就有洪秀柱擔任國民黨黨主席期間,倡議「反族群歧視法」是為前身。當時是為了所謂「老榮民事件」而來,其立法目的就是建立一個「外省人不能被歧視」的社會。而今天的反歧視法對於社會的衝擊,則是延續洪秀柱的別有居心,更是官僚與知識份子,要對社會文化施展權力。

就文化哲學的角度來看,「反歧視法」就是預設社會上出現有權力不對等的歧視關係,所以要用政府公權力介入「落後的」市民社會對公民有所矯正。筆者認為這是相當不當的!就現有法律而言,無論是性平工作、教育二法,還有就業服務法等法律,已在教育或職場等公領域協調歧視性問題的衝突了。

「政權」與「市民社會」的對立與協商,是政治哲學長年來的議題。就台灣思想史來說,則是張佛泉所揭示的「積極自由」與「消極自由」之爭。而憲政國家的本意就是,市民社會有其草根、有機性的運作邏輯,政權應處於被動性的位置,在有人意圖破壞此秩序時才要出手(例如警察抓盜或軍人抗敵)。在憲政之下,行政及司法力被動性的介入了職場與工作場所中,已然對社會文化產生若干涓改良成效。事實上,公民社會本來就有文化性與有機性的一面,來辨別哪些是錯哪些是對。

而現在,「反歧視法」顯然是積極而主動的介入公民社會的訊號,是學者專家舉著進步旗幟,用公權力強行進入公民社會領域中,試圖將台灣社會形塑成他們所認為的模樣。政府越加積極的以人權為名貿然擴充,反而侵蝕了市民社會本來運作的互信。舉例來說,男性如果未經手術,那這人就是男性而非什麼跨性別;「呷老不中用」等俗諺,皆是理所當然的常識。但如果講真話就要挨訟棍告發,這樣合理嗎?

退一步說,撇開「白左價值觀」到底是不是適用台灣的問題不論。台灣尚是一個認同分裂的社會,國家正常化、轉型正義、司法改革之路還未走完前,反歧視法就算只是民事法庭,但針對族群文化的詮釋與理解是如此複雜,我們能放心交給司法定奪嗎?現行的家事、勞動法庭即已經運作得宜,為何還要疊床架屋?

近日國民黨正在推所謂「藐視國會罪」,民進黨之所以反對的原因,就是因為國會的爭議,屬於議事上的權力爭執,本就不該影響到市民社會的運作。但現在這反歧視法,就是更大規模的藐視國會罪。是與社會脫節的知識分子,貿然想用公權力對台灣社會固有價值觀侵犯的政治行動,這點才是我們所不該同意的。



4.附註、心得、想法︰

「反歧視法」草案預告及對外公開徵詢意見

https://reurl.cc/bVVgR6

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定於5月16日、5月24日、5月27日、5月29日分別於臺中、花蓮、高雄及臺北辦理公聽會,反歧視法草案、各場公聽會報名方式、議程及發言規則公告於行政院人權資訊網(網址:https://gov.tw/jWg )。

今天 5月16日 中部場已經舉行

直播留檔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9RS3a8Wpj8

雖然是直播,但是並沒有開放留言。


本案同時載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址:https://gov.tw/iZi ) ,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得於預告期間(113年5月2日至113年7月1日)至該平臺討論區陳述意見。


====

以下再附上

台灣團結聯盟 的發言講稿

台聯噗浪:https://www.plurk.com/p/3ftgkvv7p1

圖片版:https://images.plurk.com/1YrgB0IQf7uJDuxKAYzu35.jpg

圖 反歧視法的本質:誰有歧視別人的權力?

台聯現場講稿(修):
主席,各位與會者大家好
我是台灣團結聯盟的代表,我們從文化的角度,指出對於反歧視法的疑慮,理由如下:

我們擔憂作為公權力的法院,直接介入公民社會的價值性領域,將對社會有機性造成破壞。因為目前大多數社會問題,政府是像草案說明環節提到的:被動的介入;但在反歧視法中,政府是普遍性的、主動性的大幅介入公民社會文化,並認為政府可以作為形塑公民社會的力量。

因此我們擔心反歧視法所形塑的是一個「新特權階級」的法律——也就是,有一群人是特
別不能被反駁、特別不能受到情緒挫折的,他們可以用公權力讓他人噤若寒蟬。這不是真正保護弱勢的法律。

我們認為草案中第五章也許還有部分參考意義,畢竟那只是約束政府作為的義務。但基於公民社會的自由,它總體來說,不只是行政機關的指導原則,而是政府舉著進步大旗,硬性介入了公民社會的私人活動,這是我們所不樂見的。

而剛剛聽了各代表的發言,我們看到了非常多的女性站出來發出正直的聲音。台聯黨從去年就得到很多保守派的女性支持,各位作為穩健社會的力量,我在此表達尊敬。
台灣團結聯盟將繼續關注此議題,以回報各位的期待,謝謝。


臺灣女性協會 的發言講稿

https://www.plurk.com/p/3fth8cbxao

主席、在座諸位,大家好,
我在此代表台灣女性協會提出敝協會對於「反歧視法草案」的看法。
不知道在座諸位是否知道,近來有一位知名作家對數名女性提出告訴,原因是該作家主張生理男性只要自認性別認同為女性,即應享有參與各類女性專屬活動及進入女性私密空間等等的權利。對於這樣一個有公眾人物的背書支持侵犯女性權益者,女性網友們因此基於公開資訊,揭露該作家實為跨性別女性,而非生理女性之事實。然而該作家卻以這基於公開資訊的論述,對數位女性提起刑事告訴。更在刑事告訴失敗後,偕同律師以及伴侶盟針對一名網友於這場公聽會即將開始的前夕,提起民事損害賠償標的金額達228萬元的告訴。

我們認為,這個案件本身有力的顯示出整個反歧視法即將產生的寒蟬效應。一旦反歧視法納入了性別認同,女性就不可以基於事實評斷生理男性自認女性、參與體育賽事的不合理性,也不可以主張女性仍應享有單一性別空間,而必須一再忍受空間混用。即使過去兩年間,美國體育賽事有高達六百名男性屠榜女性賽事也不能說這有問題。甚至臺灣小女生在廁所被小男生拍門,也不能吭聲或要求恢復單一性別空間。

法條甚至將對於「懷孕」的歧視「視為」對於性別的歧視。「視為」的意思是什麼?意思是它的本質不是,只是很類似!所以,「性別錯稱」是性別歧視;討論事實,是性別歧視,比女人懷孕生子被歧視都還要更理所當然。這套邏輯說得通嗎?本質上最大的問題,就是扭曲CEDAW的定義與歷史,把明明指稱因生理而生的各種社會上的歧視、刻板印象或性別規範,全部化約為所謂的「社會性別」。

因此,敝協會反對訂立反歧視法。女人不是一件衣服,女人是一個事實。忽視事實的反歧視法設計,除了傷害真正弱勢,更是國王的新衣!


--
22年前,李登輝總統成立台聯。
台聯傳承李總統守護台灣的精神,#民之所欲常在我心!
台聯走親美親日路線走 #獨派右派路線,
堅決 #反對免術換證,堅定 #守護婦幼安全!
#政黨票投台聯
本土正手邊,反共反左傾!本外勞脫鉤,善良麥走精!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0.116.126.132 (臺灣)
PTT 網址

kixer2005 05/16 22:35美國左膠那套狗屎玩意兒不要拿來台灣

dbwu 05/16 23:53保守派,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