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林志潔FB 高虹安案憲法法庭不受理白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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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潔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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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貪污案二審聲請釋憲被不受理
#志潔老師給說法
憲法法庭說:
........系爭規定有關立法委員得聘任助理,及立法院應編列預算支應助理費與相關費用之規定,其立法目的在於規範立法委員職權行使之人事組織等事項,與系爭犯罪處罰規定無涉,亦絕非其法定構成要件之一環;此外,系爭規定之規範內容並未有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性質之規範要素,其規定於個案之具體適用,均應由個案有權機關或救濟機關為適當之解釋,凡此均不生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之問題。至立法委員依系爭規定聘任公費助理,並向立法院申領公費助理費與加班費等實務運作情形,於刑事案件中是否構成系爭犯罪處罰規定之構成要件事實,乃法院審判權核心所在之個案認事用法之範疇,非法院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事項範圍。況系爭規定係明文賦予立法委員有依法聘用公費助理之權限,且明定立法院應編列相關預算以為支應,並無授權立法院或其他行政機關以命令為補充之規定,自不生牴觸授權明確性問題。就此而言,聲請人似有將法律明確性要求與授權明確性要求混為一談之嫌。據上,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牴觸法律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其所為論證,客觀上顯非無謬誤,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系爭規定違憲之具體理由......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5511&id=354814)
白話文說明如下:
第一,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的條文只是在說明要給立法委員助理,這個條文不是刑事法規,也不是在規定怎樣行為是犯罪,所以並沒有犯罪構成要件不明確問題。這條規定也沒有授權訂立其他補充規定,因此也沒有授權不明確的問題。
第二,至於有關立法委員自己聘任助理時,有無違法申請加班費或用人頭支領費用等等問題,這是你刑事法庭要做的審判工作,不是憲法法庭要做的工作。
所以結論:
高院法庭就高虹安市長貪污案所涉及的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有違憲疑慮、聲請釋憲,被憲法法庭認為不具備憲訴法55條得聲請釋憲的原因,所以憲法法庭不受理。憲法法庭請高院好好繼續審理高市長是否有貪污的案件。(更加的大白話:這到底干我什麼事?請你自己去好好處理。)
4.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前面憲法法庭的文言文不受理理由看不懂
的可以直接略過,下面林志潔直接白話文
解釋給你聽
其實濃縮起來簡單就兩點而已
然後其中一個就是說郭豫珍做出這種判決
,她說「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
,結果憲法法庭的不受理理由也寫得很不
客氣,直接稱高院聲請釋憲的理由「主張
空泛」,有夠好笑
什麼保障?保障個屁啊,乾脆寫說公務人
員貪污也應受制度保障算了XDDD
--
旗袍法官真的……笑死
自己的作業自己寫不要丟給我
大法官:干我屁事
大法官的旗袍法官
土城找安
旗袍人審陳玉珍應該又會提一次釋憲吧
旗袍大法官真的是奇葩嗎?嘻嘻
這種黨國法官沒辦法汰除才是問題
旗袍法官:喔,你說我的旗袍嗎?當然
不關大法官的事
說好的有人會搞定司法咧???
旗袍法官就......嗯 你懂的
實質影響力大師河南珍
法官不敢審,不會申請退休?
判都沒判就直接越級亂丟真的莫名其妙
大法官就是底下法官意見不同的裁判
判都還沒判就直接CALL大法官 有事嗎
自己的作業 自己寫
旗袍法官?奇葩法官啦
濃縮成四個字的懶人包: 關我屁事?
簡單說就是大法官跟旗袍仔講:"關我
屁事??不會判就滾"的意思
所以高院就用自己的心證審判吧!
旗袍真的能力不足
不想判有罪 就判無罪啊
都不敢就找理由請假換人啊
旗袍法官想判無罪但不敢擔責任先把火坑丟
給大法官
旗袍仔就想判無罪但無膽
天底下就她有這問題
要嘛先知 更可能是妄言
球給志潔
旗袍真的有問題
外省旗袍法官奇怪嗎
旗袍仔要搞事又想推責
外省小草法官
黨國法官趕不走+1
就深藍法官沒肩膀,有種就判無罪自己扛
下責任。檢方再上訴
哈哈哈,有人搞定司法,但是忽略了
憲法,嘻嘻
猜旗袍法官會判無罪,高檢上訴發回更審
更一審才是重頭大戲,現在這一庭別指望
大法官也不敢惹怒黨意
笑死 旗袍法官被打臉 想護航高空安 又不
想髒自己手
旗袍接下來一定會判無罪
旗袍法官這麼明顯護航貪汙犯 真是噁心
抗議!民眾黨人貪污無罪啦
推
這法官誇張,心證已成
推老師的白話文!
她就遇到某位”旗袍法官”(政治傾
向不言自明),釋憲理由大致上是:
「 這條法律以前只有辦過里長鎮長
頂多到議員,這次要拿立委開刀我好
怕怕,憲法法庭請幫我背鍋 」,這
種說法憲法法庭聽得下去?普通法的
疑義拿去問憲法法庭根本荒謬,再說
這事根本毫無疑義,法律除非言明特
定人不適用,否則通通一體適用!看
起來法官本身必須對某些人有交代,
至於是誰也是不言自明。
白話文:有夠外行
法官不用下台負責?
白話:這是貪污案 刑法寫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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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高虹安貪污案 高等法院決定釋憲裁經部分媒體掌握的裁定內容摘要: 經審視高虹安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本案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 條第一項規定,依合理確信,認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 而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 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本案裁判結果。依《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26
Re: [新聞] 反國會擴權 賴清德聲請釋憲憲法訴訟的類型就大概分成3種: 1.法規範違憲審查 2.裁判憲法審查(本案無關) 3.機關權限爭議 本案沒有裁判,所以第2點就不用談了。19
[討論] 八卦板:憲法法庭不受理高虹安就交立院審今天的新聞 因高虹安貪汙案 目前法院一審判決7年4月 現交由高院二審,但高院承審法官 認為有違憲之虞、故申請釋憲 今憲法法庭不受理該釋憲,該案請回到合議庭續行審理 憲法法庭也不客氣地說,聲請人似有將法律明確性要求與授權明確性要求混為一談之嫌 相關新聞轉貼到PTT八卦板後,引起熱議![[討論] 八卦板:憲法法庭不受理高虹安就交立院審 [討論] 八卦板:憲法法庭不受理高虹安就交立院審](https://i.imgur.com/AqbLIBS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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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學者:覆議失敗聲請釋憲 全世界無先例: 憲法訴訟法 第6條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Re: [新聞] 學者:覆議失敗聲請釋憲 全世界無先例 Re: [新聞] 學者:覆議失敗聲請釋憲 全世界無先例](https://legal.judicial.gov.tw/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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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高虹安貪污案 高等法院決定釋二 : : 審,高等法院日前首度開庭審理後,承審法官郭豫珍認為本案有違背憲法上法律明確 性 : : 原則,而有侵犯保障公務員之虞,因此剛剛作出裁定,將本案停止審理,並撰寫釋憲 聲7
Re: [新聞] 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高院5理由認違憲停Gemini摘要: 1.聲請人聲請標的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之合憲性審查,然該法條並非臺灣高 等法院113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6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判決之法律依據,故與憲法訴 訟法第55條所定要件不合。 2.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惟其論述流於形式,未就立法目的6
Re: [新聞] 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高院5理由認違憲停笑死,我早就說過這案子大法官會直接以不受理駁回,版上一堆藍白仔還不信 現在好啦,大法官直接打臉你了,證明你這些藍白仔就是沒有法律概念的法盲 而綜觀大法官駁回裁定的理由4
Re: [討論] 高院出來說明了笑死!這是什麼釋憲理由?我跟你賭,憲法法庭絕對會以不符程序以不受理駁回 首先,依據憲法訴訟法 第 55 條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 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Re: [問卦] 大法官應該出來釋憲職場霸凌無罪了吧反串要先講清楚欸 「職場霸凌」既然沒有被當作法定罪行來看待,自然不生「除罪化」與否的問題,且大法 官也不可能就沒有明文的法律為釋憲啊... 這些言論,根本是慣老闆才會有的 正常人不該存在這種態度,也不可能會搞這類夫唱婦隨的亂詞...
Re: [新聞] 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高院5理由認違憲停這不可能吧... 我測試過了,其實是可行的: 一、系爭規定內容:立法委員可聘用八至十四名公費助理,相關費用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 應。此規定涉及立法委員聘用助理及預算編列,但與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中的詐領財物罪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無直接關聯。![Re: [新聞] 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高院5理由認違憲停 Re: [新聞] 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高院5理由認違憲停](https://i.imgur.com/rNwtPAf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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