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高院出來說明了
笑死!這是什麼釋憲理由?我跟你賭,憲法法庭絕對會以不符程序以不受理駁回
首先,依據憲法訴訟法
第 55 條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各級法院聲請釋憲的條件僅限於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規違憲,不包括法律統一解釋
,而依照高院所提出的釋憲理由,顯然不是針對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一項規定是否違憲聲
請釋憲,而是針對立委助理的薪資補助費使用方式法規解釋疑慮,這根本不構成各級法院
聲請釋憲的條件。
先不說最高法院設有大法庭處理這一法律見解統一解釋問題,就算你要以統一解釋法律
及命令案件為由聲請釋憲,依照現行憲法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也只有人民有權提起,
而且還必須是在用盡審級救濟之後,你都還沒有上訴到最高法院,聲請最高法院大法庭
解釋,是根本不可能提起釋憲的。
第 84 條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前項情形,如人民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得聲請。第一項聲請,應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三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再來,針對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一項
第 32 條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我實在看不出來哪裡有違反法律明確性的地方,你所謂不明確不是法條內容,而是其薪資
補助的法律性質!而這法律性質的解釋本來就是你各級法院法官職權行使範圍,你法官自己
就可以解釋,幹嘛要推給大法官?更別提上面還有一個最高法院的大法庭在處理,這擺明
就是高院法官不想當壞人,所以把解釋責任全推給大法官而已。
事實上這不是第一次有公職人員對貪污治罪條例的法律構成要件提出釋憲,之前林益世
涉貪6300萬,關於公務員行使職權的定義,最高法院大法庭就曾作出統一解釋,採有
「附條件實質影響力說」,並撤銷原審無罪判決發回高院更審,林益世不服聲請釋憲,
就被憲法法庭當場打臉,認為其非終局判決而不予受理,而高虹安案在沒有經過最高法院
駁回定讞下,想就此釋憲翻盤,我看難喔!
林益世涉貪6300萬轟大法庭裁定「違憲」 聲請釋憲踢鐵板
前國民黨立委林益世涉收賄6300萬元纏訟多年,歷審對貪污見解迥異,最高法院大法庭今年統一見解採「附條件實質影響力說」,認定「民代收錢喬事涉貪」,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林益世認為大法庭裁定、刑事判決及貪污法條有違憲之虞,挑戰釋憲,但憲法法庭日前決議不受理,林益世將重回高院戰場。
檢方指控,時任立委的林益世收賄,並以立委職權施壓中鋼等企業助業者拿下轉爐石等契約已涉嫌貪污。但一審採認「法定影響力說」,認為其行為和立委法定職權無關,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刑5年6月,二審則採「實質影響力說」,認行為和立委職權有關,改用貪污罪重判12年。更一審又改採「法定職權說」,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4年10月。
檢方上訴高院後,最高法院大法庭今年3月統一見解後,採取「附條件實質影響力說」,認定「民代收錢喬事涉貪」,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對林益世的訴訟相當不利。
高院更二審今年8月開庭,林益世律師團出招單挑大法庭,認為最高法院依照大法庭的裁定將已確定的判決發回違憲,律師團強調已提出釋憲,更抬出司法院長許宗力表示,「當年有上許宗力老師課的法官都知道,他曾經說過,法官如果認為法律有牴觸《憲法》的疑慮,就要聲請釋憲。」律師團盼合議庭勇敢裁定停審,聲請釋憲。
林益世向憲法法庭主張,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所該判決適用的《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及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都有違憲疑義,據此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指出,聲請案若不具備《憲法訴訟法》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根據《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憲法》保障的權利若遭受不法侵害,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後,對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以及適用之法規範,若認為恐牴觸《憲法》,可聲請憲法法庭宣告判決違憲。
裁定認為,該判決是台灣高檢署提起上訴部分,宣告原判決關於有罪(含轉爐石契約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以及其他上訴駁回。而撤銷原判決的部分不屬於「終局判決」,至於上訴駁回的部分雖然屬於無罪確定判決,卻不屬於(對當事人)不利確定終局判決,關於上述兩者,聲請人依法均不得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因此一致裁決不受理。
※ 引述《t21 (t21)》之銘言:
: 簡單說
: 立委助理費是算是助理的薪資,立委無法任意挪用
: 或者立委助理費算是立委的定額補貼,
: 可以在定額的額度內讓立委自行運用。
: 高院法官函請立法院說明,
: 結果立法院無法說明清楚模擬兩可。
: 我猜是拿吳成典的案例吧,吳成典當初被判無罪,
: 當時法官認為立委助理費可以挪用到到業務費上使用。
: 綠共吃屎。
: http://i.imgur.com/FuFCODc.jpg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A528B.
--
你竟然連t21都想教化...
我也記得這種不是都到最高法院才在弄
怎麼連審也沒審過幾次就在釋憲
動不動不想判就丟給憲法 有這麼爽的?
感覺就不敢下判決啊 要不然心證上跟一
審感覺事實認定跟法律解釋差距頗大 正
常來說就應該給最高來統一解釋了
你竟然連t21都想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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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簡單說 立委助理費是算是助理的薪資,立委無法任意挪用 或者立委助理費算是立委的定額補貼, 可以在定額的額度內讓立委自行運用。 高院法官函請立法院說明,5
錢匯到助理戶頭 就算助理認為是不樂之捐也是捐 畢竟沒人拿刀逼你 你不願意捐大不了不幹就是了 然後立委助理人事費用每年就是編列固定的預算 你要請5個助理或是10個都是你家的事 加上加班費基本上也都是報滿16
補充一下,高虹安一審的判決。 判有罪的只有本薪低薪高報的部分 (差額型詐領) 助理費回捐是無罪的。 詐領加班費也是被判無罪的 (被判有罪的部分是因本薪低薪高報而連帶產生的加班費差 額)。4
討論法律問題其實不用一直堆砌名詞 直接看到底這兩件事情的本質有哪裡不同 所謂假人頭 實際上就是用沒擔任助理的人去領取不屬於這個人頭的「勞務報酬」給民代用 那差額型本質上到底有哪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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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反國會擴權 賴清德聲請釋憲憲法訴訟的類型就大概分成3種: 1.法規範違憲審查 2.裁判憲法審查(本案無關) 3.機關權限爭議 本案沒有裁判,所以第2點就不用談了。15
[討論] 本次死刑釋憲案的來由是人民聲請釋憲好像很多人認為本次死刑釋憲案是民進黨要強推廢死 查了一下發覺並不是這麼一回事,至少不是這麼簡單粗暴的歸因 我全無法律背景,以下只是非常簡化地整理來龍去脈: 有關大法官職權的行使,從1993年起是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作為法源依據 主要內容大致包含:14
Re: [新聞] 學者:覆議失敗聲請釋憲 全世界無先例: 憲法訴訟法 第6條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9
Re: [新聞] iWIN事件落幕?立委召集協調會達3共識→ yellowhow: 要釋憲的前置很多,而且也要有官員幫忙送的樣子? 不用官員,人民也可以申請釋憲 但是: 人民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的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或裁判,4
[課業] 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重點看到昨天剛出爐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的高普/司律考試重點,感覺不錯,跟大家分享, 節錄如下: ★【判決重點】 作者是用樹樹狀圖來表達,滿好懂的,原文可以下載 ★【考法】3
[請益] 為何大法庭實施後聲請釋憲要限定三年內?D=1252 六、廢除判例選編、變更制度及決議統一法律見解制度 (一) 刪除法院組織法現行條文第57條廢除判例選編、變更制度,刪除行政法院組織法現 行條文第16條之規定,廢除判例選編、變更制度及決議統一法律見解制度。1
[課業] 憲法/法大111年命題趨勢解析6-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學大意 111年命題趨勢解析(6) – 必考的憲法訴訟法!】 ★ 針對接下來的地特五等與初考,我會定期在【法緒 法學大意 專門】Line社群讀書會 ,分享「法緒、憲法與法學大意」一些近期考試趨勢。提供大家參考。加入連結: ★【趨勢分析】- 反串要先講清楚欸 「職場霸凌」既然沒有被當作法定罪行來看待,自然不生「除罪化」與否的問題,且大法 官也不可能就沒有明文的法律為釋憲啊... 這些言論,根本是慣老闆才會有的 正常人不該存在這種態度,也不可能會搞這類夫唱婦隨的亂詞...
- 這議題也凸顯出民進黨的司法改革就是笑話一則 為什麼我們先來看看以前的釋憲程序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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