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評高虹安舉吳成典案例自辯
簡介:
吳成典請了助理,向立法院申領助理費
助理將錢「全部」回捐給吳成典辦事處及新黨服務處用。
最高法院認為沒有詐領助理費二大理由:
一、真的有聘用助理。
二、助理拿了錢要怎麼運用,是助理的事。
童仲彥詐領處理費案被判刑的重點是:根本沒有實際聘用助理,成立詐領補助費。
所以
高虹安想用有實際聘用及助理有權運用自己的錢來自辯,策略上不能說有錯。
但今天流出的表格還是呈現了幾個問題:
一、依照童仲彥案法院的見解:「若議員所聘用之公費助理於具領補助費後,依議員之
指示,而將部分補助費交予議員,致助理補助費並非全然用以支付議員向議會所申
報之公費助理薪資,而有名實不符之情形,雖議員可能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
書情事,」從目前流出來的資料,這些助理將部分補助費交回給高虹安,並不是全
部用以支付薪資,這部分可能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二、同判決又認為:「若該助理補助費係流向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之事項,而非挪為
私用,例如用以支付其他超出公費助理人數上限之助理薪資,而欠缺不法所有意圖
者,自與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之要件不符。 」但公積金的運用很明顯的是有很多是高虹安私用,所以還是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 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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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頭完發現是土城
嗯
所以他們要打成大水庫
重點是有沒有規定強迫(應繳款),如果自願確實沒事
我是不信洗個頭就進土城,法官也會看比例原則的
她自己都承認了公私帳不分,不過也暗示檢調我一定配
合,我知道有別人也是這樣 呵呵呵
如果是權勢逼迫,不一定是規定強迫才有責
前提是串供要做得好,吳成典的例子是身邊的人,高鼻...
沒有用人頭,然後又是自願的,很難定罪
繞了一圈,還是土城XD
不會沒事 浮報薪資跟加班費基本上就有官司問題了
連病假、事假都要扣錢的人,最好助理會志願
還在糾結自願與否?都自願,那怎麼爆料?
大水庫打不了,大水庫是特別費,助理是人事費,人事費你
除非高鼻身邊全是來害他的
就是不能隨意挪用
高就是各種名目挪用,事發後推給下屬自己都不知道
第二步是要把當時的財務資訊全部刪掉,所以記者會才說
那些資料不足採信。沒有實際的帳務,就無從確認。
我是說,他們有想要打成大水庫,但這應該過不去
人事分配款報到滿 然後說都是助理自願我不知道 這很棒
可以不要再智障嗎?幫高脫罪還是要有邏輯與人性思考
那你就看助理是不是每個都死士,每個都余文2.0
第三步就是切割助理的責任,她不知情
爆料的內鬼還沒抓到嗎
他們就真的把檢調當小學生就是了…
薪水沒辦法成為大水庫
吸血黑心慣老闆也有人在挺
議員 和立委 不一樣
金流這種東西刪不掉吧 到時對一下就知可不可信了
所以助理自己請假,還報全勤囉!這…
怎麼可能不知道,誰管帳的?office總不可能每個人都能ke
y帳啊…阿不是說來自藍海 呵技業?
喔喔喔,所以他要拿這個案例去跟檢察官說嗎?
到底是科技業 還是呵技業?
助理請假,謊報有上班,這有沒有問題?
他自願回捐的部分也很危險,加班費是為了回捐才多報
的話兩個都是貪污
應該不至於白癡到拿這個去跟檢察官講啦.....
一看就知道 不會管辦公室了,還想當市長…可憐阿
沒有詐領助理費沒錯,但是有不當運用助理費
看要告哪一條,告詐領不成立沒錯
議員/立委有沒有「意思」的證據(是不是強迫的?
目前看起來不少證據都指向了高虹安有那個意思
5萬歸零了還不成立 XD
所以有柯粉想偷偷打成大水庫阿
5萬歸零不就標準人頭 ~
志願捐就不會有吹哨者了
全部回捐也沒事XD這同樣不合理啊
自願還檢舉是怎樣?還有實領0元
鄉民說,助理薪水蔡多少,誰會捐好幾萬?但這裏有全數
回捐沒事呢!
沒有詐領?那請病假 遲到為何要捐薪?捐的部份是被當全
勤多出來的?還是助理再自繳?自繳的話,是你願意?總
不能跳過人性話唬爛嘛!
正常應回繳立法院,不是捐錢給高虹安辦公室功德基金
也可能是自願交,但事後想想不對勁XD
尚欠,自願捐款還能尚欠
吳那個全數回捐就不符人性啊!只能說,人性是一回事,
法律是一回事。
還那扯吳的案例 XD
童不是立委
吳 助理薪水沒低薪高報 也認定實際有工作 然後捐給政黨
一路走來都那副德行,說什麼都很難讓人信服!
柯妓人
新政治全部去跟以前案例比。這很新,這就是柯文哲說的
改變文化,笑死。
有一個助理實領0元,捐全薪法官會相信?
只能靠玩弄法律已經坐實了
為什麼敢讓助理強制上繳加班費?當然是因為根本沒加班
浮報加班費用就已經掰了
褲子
爆
Re: [新聞] 正妹議員林穎孟(更新:聲押)(再更新:律師返回開庭)更新情報 曾被助理爆料是「假面甜心」、利用當時男友葉曜彰當人頭詐領補助款的北市議員林穎孟 ,今遭檢調搜索,據了解,她因涉嫌於2018年到2020年間,向台北市議會詐領公費助理費 ,台北地檢署今指揮調查局新北市調處搜索林穎孟的辦公室等6處,並以被告身分傳喚林 穎孟、前時力黨員、新創工程師蕭新晟、人頭助理郭羿岑等人到案,訊後依《貪污治罪條38
[討論] 公費助理讓男女朋友當,有何不可?今天不針對個案 也不針對特定人或黨派 而是通案性的來談 一個立委/議員 用公費助理讓男友/女友去當13
Re: [新聞] 高虹安助理案 林耕仁再質疑:助理薪資今天林的爆料,要分二部份來看。 若林所述皆為真,無誇大。 那首先是公費助理的補助費有沒有涉及浮報加班費的狀況。 若有就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若無這段就沒事。 接下來是要求助理回捐部份薪資,這跟社福志工回捐類似,可能有違反勞基法。15
[討論] 吳成典助理補助費案既然我們高大立委提出吳成典案,那我們就簡單看一下吧! 在這個連結中提到: 「立法院公費助理聘用,屬私法上的勞僱契約,只要委員與所申報助理間確有應付報酬聘用 關係存在,意即助理確實執行工作,即得依立法院組織法規定,報請立法院按其申報助理人7
Re: [新聞] 快訊/潘懷宗詐領助理費「今立即解職」因為用途不同,下面是從另一篇報導節錄的: 士林地方法院新聞資料指出,潘懷宗考量市議會編列市議員每月2萬元為民服務費,但不 足以支應服務處開銷及服務選民花費,為節省個人支出,自民國95年起,授意辦公室主任 陳玉臺找尋人頭擔任公費助理。 陳玉臺指示胞姊、外甥及2名自家公司員工提供銀行帳戶,並聘用4人為公費助理詐取補助6
[轉錄] 立院助理聘用規範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沃草 3.轉錄內容︰6
Re: [新聞] 林穎孟涉貪助理費百萬交保 林昶佐挺她清有朋友真好,你看看童仲彥出是誰出來挺啊? 不過重點好像不是湊100萬的速度耶? 童仲彥擔任北市議員期間利用人頭詐領助理補助費,一審認定犯罪所得為12萬餘元, 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刑7年6月,二審認定詐得5萬餘元,改 判3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說到詐領助理費後回捐公用 阿童已經有經驗了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控童仲彥在2011年10月間,假借以每個月3萬元價碼,聘用蔡男當助理 ,向台北市議會申請自聘公費助理補助費,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12萬多元。童仲彥否認犯 罪,強調聘請助理有循正常程序,強調「我絕對沒有貪污一毛錢」,辯稱蔡男認同他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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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浮報助理費也是違法的喔不是說真的有聘用就合法喔 浮報也是違法 比如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刑事判決參照 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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