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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高虹安新竹市長大勝 可能被解職嗎?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高虹安新竹市長大勝 可能被解職嗎?作者
Croy
(科洛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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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rokenback3 (3)》之銘言:
: 選前就在板上發文預測說高虹安贏定了
: 果然對手對高虹安的指控還是破不了她的金身,多數新竹市民根本不在意助理費公積金

: 公室性騷擾事件
: 高虹安不但穩穩的拿下新竹市長,而且還大勝對手
: 當選過關,落選被關
: 高虹安目前只是被告而已,比照2010年郝龍斌主任祕書選前被北檢大舉搜索辦公室跟住

: 被列圖利罪被告,郝龍斌連任後就沒事了,
: 高虹安連起訴都沒有,
: 應該不用擔心被解職吧?

地方制度法

第 78 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前項第三款停止職務之人員,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
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刑事判決確定,非第七十九條應予解除職務者,於其任期屆滿前,均應准其復職。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於本法公布施行前,非因第一項原因被停職者,於其任期屆滿前,應即准其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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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一審有罪停職,之後若無罪即復職
(僅停職)


另外最重要的關鍵是 有沒有褫奪公權

刑法第36條

遭法院宣告褫奪公權的人,褫奪公權期間,不能擔任公務員,也不能參與公職人員選舉,例如:立委、議員、縣市長等。


附上花蓮王的例子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322/457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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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42.72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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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roy (49.216.42.72 臺灣), 11/26/2022 23:13:01

ssh71311/26 23:16台灣的司法效率 可能四年當完還沒起訴

cheng39911/26 23:18很正常辣 司法官都很會看風向的

scarbywind11/26 23:25其實你該關心的是宜蘭..

確實 依照偵辦進度來看 是該關心宜蘭

※ 編輯: Croy (49.216.42.72 臺灣), 11/26/2022 23:28:58

s21474211/26 23:45你關心他字案…?

其實我的重點是要回那篇的解職,應該是停職比較精確

※ 編輯: Croy (49.216.42.72 臺灣), 11/26/2022 23:5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