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 保險理賠的兩年請求時效問題
一般保單上面寫的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主要想請教請求時效的問題
背景:富邦防疫險,2022/6/11確診(隔離至6/18)
問題1:假設2022/6/11是得為請求日(還是可以到18號?)
那2年內需請求的期限是2024/6/10?還是到6/11?
(是到哪一天提出請求都還有效?)
問題2:上述2年內提出請求,如果無法辦理線上通報
只能準備書件辦理的話,
假設期限是6/11
那是理賠申請文件要最遲在6/11送達到保險公司才算數?
還是只要在6/11前掛號郵寄到保險公司就可以?(中華郵政寄送)
因為今天才寄出掛號
不曉得還來不來得及,想知道是否還有時間,
是否需要跑一趟臨櫃?
還請指教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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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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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你如果怕時效問題 現在馬上寫訴狀送到法院起訴時效就中斷
推
??寫訴狀送到法院? why? how?
推
一般都看送達日,不是郵撮日吧?我是覺得不要賭,依送達
→
日為主
→
那你還不去送件在等什麼?
推
臨櫃最快啊 掛號有想過萬一寄丟嗎?是依送達日為準,有
→
時間親送就親送
噓
不會打去問嗎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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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分享] 車禍的價值減損 求償下去就對了-原文恕刪- 大家好,和大家分享一下個人看法,若有錯誤或其他意見在請指教。 一般在保險理賠的實務上,請求方都需提出客觀的實證來證明因果性及費用的合理性,所 以不論哪一間保險在理賠價值減損時,都需提出鑑定報告,所以對造的理賠請你申請鑑定 ,否則他直接賠付你除了有可能面臨被他主管問候以外還有可能發生以下情況。1
Re: [討論] 旅遊不便險繼續行程之時效?國門已經重新開放了,這篇文章之前完全沒人討論,不知道現在有沒有大神,有這方面的 資訊可以參考呢? ※ 引述《ayulovem (= =)》之銘言: 2020三月多買了旅遊不便險(國外旅遊警示公告紅燈前) 至今尚未繼續行程 (旅遊地:日本)- 不知道有沒有版友遇過類似的情況 如果車禍理賠案件 經過幾次調解都不成 最後對方提告刑事過失傷害 等開庭都已經事故發生一年後了
- 2020三月多買了旅遊不便險(國外旅遊警示公告紅燈前) 至今尚未繼續行程 (旅遊地:日本) 故沒有產生理賠權利 不過看到日旅版有人說還可以退保費 本打算也要申請退保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