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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那一家的人壽險可以信任?

看板Insurance標題Re: [討論] 那一家的人壽險可以信任?作者
bombomtom
(棒棒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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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些個人看法 歡迎大家討論

首先 個人認為一個完整的保險服務/銷售流程

銷售完說明保單條款是必要的

至少至少要說明除外責任 原因就不多贅述

而在這一條的解釋 我受到的訓練是這樣

1 這條其實有呼應保險條款的第一條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究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壽險的目的是保障受益人 今天被保人自殺

並不影響投保時保障受益人之目的(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所以在兩年後 公司當然需負給付責任

2 為什麼是兩年

依照統計一個人如果有自殺的想法 想透過自殺領取高額保險金

通常這個想法無法持續兩年

3 如果投保時沒自殺想法後來有想法呢

沒有什麼比生命更重要 既然當初保險公司在身心健康的情況下承保

這本來就是保險公司該承擔的風險

套句與神同行的一句話

沒有糟糕的人 只有真的很糟糕的情況

保險公司不會知道保戶經歷什麼事情 但生命無價

當然至少要保障保戶在意的家人


最後我想說 沒有什麼比你來得更重要

請愛惜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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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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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vking04/27 10:42不錯啊,雖然內容把業務員說明義務與定型化契約的解釋原

zivking04/27 10:42則混淆誤用,但看得出有認真做功課,給讚

zivking04/27 10:43但是,保險服務跟銷售流程是不同的,應該仔細區辨

zivking04/27 10:52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規定,業務員經授權之範圍,

zivking04/27 10:52原則只有「招攬行為」,其他如理賠申請等保戶服務,都不

zivking04/27 10:52是招攬行為,尤其是保險經紀人公司的業務員,為客戶提供

zivking04/27 10:52之申請理賠服務幾乎都跟消費者締結的「委任」契約,並不

zivking04/27 10:52是經授權的招攬行為

zivking04/27 10:55銷售流程依公平待客原則,包括廣告真實、告知揭露、適合

zivking04/27 10:55度原則,這個都是「先」契約責任,不以契約有效成立為必

zivking04/27 10:55

zivking04/27 10:59而人身保險契約幾乎都為定型化契約,要被保人締約可說毫

zivking04/27 10:59無真意可言

zivking04/27 11:03如果被保人本來就是懷抱自殺目的來投保,那死亡的危險就

zivking04/27 11:04不屬於保29所稱的不可意料不可抗力,而失保險契約之目的

zivking04/27 11:04,契約當然是無效,對保險公司難度只是在舉證責任而已

zivking04/27 11:07保障保戶家人非常有趣,因為契約本來就是相對性,既然自

zivking04/27 11:07殺破壞契約對價平衡,為什麼保險公司還要去保障相對人以

zivking04/27 11:07外的第三人呢?

hank062404/27 11:48以上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