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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 臺北捷運公司鄭重聲明 藉酒醉在捷運系統

看板MRT標題[情報] 臺北捷運公司鄭重聲明 藉酒醉在捷運系統作者
lulu1305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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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捷運公司鄭重聲明 藉酒醉在捷運系統滋事 將依法裁罰並拒絕運送 決不寬貸

發布機關: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聯絡人:凌啟堯、02-25363001

針對日前有酒醉旅客搭乘捷運滋事一案,臺北捷運公司表示,10月7日夜間,行控中心持續監控列車運行,行車專員通報頂埔站車廂內一位酒醉旅客滯留,站長與保全勸導無效,旅客不願配合下車;行控中心考量該部列車無法立即回送機廠,且停留月臺將影響後續列車發車,因此調度該列車繼續服務載客。
依大眾捷運法,該名旅客因滯留車廂不聽勸導裁處新台幣7,500元,另妨礙列車正常運作裁處10,000元,合計裁罰17,500元。呼籲旅客切勿以身試法,影響大眾行的權益!


臺北捷運公司表示,當天除行控中心通知捷運警察外,車站人員亦通知轄區員警到場,惟轄區員警到站時,列車已出發;處理期間本公司調閱監視畫面監控,並立即調度下游車站保全上車。列車抵達亞東醫院站後,酒醉旅客由捷運警察、站長及保全帶下車,由於旅客不願配合車站勸導離站,執意搭乘往南港展覽館方向列車,搭車期間由捷警全程陪同,未影響其他乘客。


由於該酒醉旅客滯留於頂埔站車廂不聽勸導,已違反大捷法第50條第1項第6款,裁處7,
500元罰鍰;另因妨礙行車,依大捷法50-1條第1項第2款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裁處10,000元。呼籲旅客切勿以身試法,影響大眾行的權益。



臺北捷運公司表示,本案當時處理,一切以旅客及系統安全為最高考量。旅客違反大眾捷運法,當於第一時間配合警方開立裁處書,以遏止違規行為;對於酒醉旅客違規行為處置,將檢討更細緻作法,避免類似情形再發生。臺北捷運敬告旅客,如藉酒醉在捷運系統滋事,皆依法裁罰並拒絕運送。

點閱數:236 資料更新:113-10-18 09:21 資料檢視:113-10-18 09:21 資料維護: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發布日期:11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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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捷終於硬起來重罰酒醉鬧事乘客了,但是站長和保全人員是在行使公務應該也可以

辦妨礙公務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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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202.133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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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ulu1305174 (123.192.202.133 臺灣), 10/19/2024 12:08:33

spiritman10/19 12:21「解除契約」

temu201510/19 13:43站長跟保全不是公務員吧

yesonline10/19 14:20只能配合警方開立裁處書.

YellowWolf10/19 21:02要辦也是警察或捷運警察隊來辦

Hotem10/20 00:22大眾捷運法第52條第2項

Hotem10/20 00:24捷運公司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於委託範圍內 視為行政機關

Hotem10/20 00:26行政程序圣第2條第3項

Hotem10/20 00:27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 (前推文錯字更正)

Hotem10/20 00:29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

Hotem10/20 00:29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

Hotem10/20 00:30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Hotem10/20 00:30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1項

ultratimes10/20 13:09於委託範圍內,所以哪些是委託範圍呢?

ninebride10/20 18:37捷運公司是行政機關嗎? 並不是好嗎

ninebride10/20 18:38你說的是行政委託 那種海基會 或者汽車檢驗代辦

ninebride10/20 18:38那才可以用吧

ninebride10/20 18:39捷運公司應該是適用民法才對

ninebride10/20 18:40捷運公司 也不適用國賠法阿

ninebride10/20 18:40第二條 有好幾個要件

ninebride10/20 18:41捷運公司 光是第一項就被踢掉 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ninebride10/20 18:41第一項已經是最廣義了 捷運公司連最廣義的定義都不被列

Hotem10/20 21:15可以再看一次 大眾捷運法第52條第2項

danielpupu2010/20 23:53https://i.imgur.com/VeB6jGq.jpeg

圖 臺北捷運公司鄭重聲明 藉酒醉在捷運系統

danielpupu2010/20 23:56胡說八道都不如直接把法條找出來。大捷法針對旅客部

danielpupu2010/20 23:56份的行政裁罰。地方主管機關得授權捷運公司為之。

danielpupu2010/21 00:00只有捷運公司人員在處理處罰相關業務時才算是刑法上

danielpupu2010/21 00:00的公務員。如果只是驅趕旅客下車並不是刑法上的所謂

danielpupu2010/21 00:00執行公務

ckTHU10/21 00:05不錯,順便理下制度邏輯。

Hotem10/21 02:40北捷公司依大捷法第52條第2項(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規定,對

Hotem10/21 02:40行為人處以17,500元罰鍰,於行使前述處罰之公權力範圍內,

Hotem10/21 02:40視為行政機關,其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臺北市

Hotem10/21 02:40政府之公務員

pf77510/21 07:59清潔人員最倒楣

Eric103110/21 21:43警察都到了還不拉下車拒絕運送?讓警察當貼身保姆載到

Eric103110/21 21:43目的地也太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