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通姦罪違憲?大法官5/29釋憲
內容是這樣
民國91年釋字第554號解釋指出,性行為自由,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制約,通姦罪限制人民性行為自由,惟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但大法官認為有再討論必要,3月31日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邀聲請人、相關機關、鑑定人及法庭之友出庭表示意見。
這是重點
把憲法放一邊,刑訴這方面的規範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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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告配偶通姦罪又撤告,效力不及於相姦人這也是當天言詞辯論重點。
刑訴法第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配偶撤回告訴者,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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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我覺得很有可能無罪
情慾流動的人性
朱熹去人欲的道德標準
引頸期盼著大法官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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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念刑訴時就覺得怪怪der......就看憲法怎麼重新定義吧
如果憲法解讀婚姻受法律約束跟保障,那麼刑事訴訟法
得修正
看是允許個別處罰還是都罰,因為一堆罰對方不罰配偶
如果憲法認定個人性行為意願遠高於婚姻保障,那就恭喜一
些人獲得解放
矛盾的是婚姻得靠法律來保障,這點也很嘲諷
跟你想法一樣
感覺這跟婚姻保障有矛盾
早該了 世界趨勢
無論結果怎樣,我只有一個想法
有伴侶要跟別人在一起前請先恢復單身,不然就是畜生
中國沒有通姦罪呢?這方面倒是很保障人權
我之前幫某OO打工過..嗯....那時候知道的是 小四...s
o..要知道台灣法律都是為了保障那些人的..哪個小四還
找了小王捏
91年那時候的大法官現在不知道退休了沒
不過這個案子是地方法院法官申請的,猜測它們也覺得很
煩,整天在處理通姦罪
之前判配偶無罪、相姦人有罪的法官我也好奇怎麼判的
一直被上訴浪費司法資源
因為可以撤告配偶,但是小三不會被撤告
所以最後就會變成配偶不用被告,小三或小王繼續被告
小三小王不服就繼續上訴,因為不合法條XDD
簡單來說,所有問題都會變成高等法院在處理w
所以才要針對這點提出釋憲,因為要告就一起告到底,要
撤就一起撤銷,不要只有只撤一方的
通姦除罪啊,對方無罪,劈的人有罪XD
覺得要撤 性行為是人身自由 雖說通姦違反道德
爆
Re: [閒聊] 給想打侵害配偶權的你一些參考我塵世迷途小律師啦 你知道告訴主觀不可分嗎? 刑事訴訟法239: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 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所以本案原PO告了老公,在檢察官眼裡她等於同時也對A提告,檢察官也會辦A10
Re: [新聞] 瑪莎3惡少逞凶!辦案警稱「只能告一個」間 : : 告知宋母,「妳只能對動手那位提告而已」,令她難以接受。 看到警方這作為,可以吐槽的點太多,反而不知道該從哪開始吐槽了== 根據新聞所說,警方說只能告一人的目的是為了吃案,工作能少就少 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法理,對一犯罪事實告訴,其他未告訴的部分也要一併偵查、起訴、審4
[問卦] 通堅除罪化過去,台灣的刑法一直存在著通姦罪(刑法第239條),是目前世界上除伊斯蘭國家外, 少數仍把通姦入罪法規的國家。而就2020/5/29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違憲,立即失效。 有沒有通姦除罪化的八卦? --5
Re: [新聞] 瑪莎3惡少逞凶!辦案警稱「只能告一個」阿不就是警專畢業的鴿子從頭到尾都沒搞懂或忘記刑訴第239條的「告訴不可分」而已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正確的理解是只需要「告一次」或「告其中一個」,而不是「只能告一個」 行車紀錄器把案發過程紀錄的滿明確的 偵辦的檢察官或承審的法官大概也不會鳥龜山法學「只能告一個」的獨門見解3
Re: [新聞] 顛覆!北院法官認「配偶權」不存在 判元法官女兒認證通姦無罪但 爸爸是去年唯一反對通姦罪違憲的大法官 父女對決還蠻屌的 《通姦罪違憲》大法官吳陳鐶 唯一提出不同意見書大法官吳陳鐶(左一)發表唯一一份《不同意見書》。(記者叢昌瑾攝) 2020/05/29 19:142
[情報] 大法官即將對通姦罪相關爭議釋憲通姦罪是否違憲?大法官即將給說法 司法院大法官為審理會台字第12664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快股法官等聲請解釋案,定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上午9時於司法院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進行言詞辯論 一、爭點題綱: (一)刑法第239條部分 1、刑法第239條之立法目的為何?其係為保障何種法益或基本權利而設?又因此限制或侵害人民何種基本權利?其審查基準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