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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警界媽寶復出公所!請假百日自叫救護車12

看板PublicServan標題Re: [新聞] 警界媽寶復出公所!請假百日自叫救護車12作者
sorrows
(苗栗小五郎)
時間推噓 6 推:7 噓:1 →:41

※ 引述《outofsurvive (survival of the fittest)》之銘言:
: ※ 引述《Cyborg (廢問只能一篇)》之銘言:
: : 作者: wush (wush) 看板: Gossiping
: : 務員!」葉男強調,他是考試分發的公務員,請假均依法律程序。
: : https://tw.nextapple.com/local/20230630/5E17D511E11DFFF7DB183C689805F941
: 不只新聞上的同仁有病
: 滿多公務員精神狀況都滿有問題的
: 不然怎麼會一面說政府砍公務員福利很可惡
: 一面又說公務員福利太好太難汰除
: 只要各位願意看精神科請醫師開證明
: 你也可以每年請一百多天喔^_^

這真是兩難
維持現行制度
會有葉男這種智商高到足以一再考上,能摸清楚規定
依法爽下去的人存在

把休假制度改嚴
又會被長官當成刁難和排除異己的工具
甚至威脅放水的手段

這種規定有點像是「無罪推定原則」一樣
要落實無罪推定,一定會有漏網的罪犯
不用無罪推定,又會錯罰無辜

當差這幾年
小弟一直覺得
法律永遠只是規定行為準則的大綱
細部規定也沒辦法把所有的異常行為全部納入

例如,這幾年一直在吵的交通法規
每吵一次,罰則就加重加多
路上的標誌標線愈畫愈複雜
對交通也沒有什麼實質的幫助
人民開車行走就是要衝,愛停愛鑽,規定什麼都沒用啦
你拿德國的法律全部照抄用在非洲阿隡不魯國,非洲阿隡不魯國還是阿隡不魯

有時候是整體人員素質的問題
或是整體國民素質的問題
我們當然可以針對葉男的行為再加幾條規定
就像愈來愈多的國家考試加入口試的項目
給有後台有權力的長官有操控的空間
然後如前幾篇的推文一樣
迴力鏢打到自己

依現行制度,容許葉男這樣異常的存在
看能不能該機關的長官勇起來,不怕行政訴訟,連續打他幾個丁讓他滾蛋
也沒什麼更好的解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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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73.28 (臺灣)
PTT 網址
※ 編輯: sorrows (1.169.73.28 臺灣), 07/01/2023 23:02:16

AndoliniV07/02 00:56人民素質實在很難提升,太多人都像巨嬰一樣

kutkin07/02 01:42不是呀 醫生檢查都沒事 這...

kutkin07/02 01:42這不就像兵役體檢 你公務員會放水嗎

kutkin07/02 01:43那為什麼假單就會放水了

AMPM07/02 07:29會考試就是智商高嗎 笑死 第一句就不認同

CCW198007/02 07:33不是阿,你期待誰不好,去期待長官勇起來.........

bipiden07/02 07:57法律本就是最低規範,規定太細或太鬆,真的會被有心人事

bipiden07/02 07:57無限放大。

askker07/02 08:28就看主管有沒有肩膀而已,用考績就能解僱了

catbuji07/02 09:18其實現行規範就足以解決,只是要機關有膽識使用

Rainbowdays07/02 10:28排除異己還有長官會用這來逼你幹違法的事...

harry070200007/02 10:38對啊所以整件事根本就有心人在帶風向而已,現行制

harry070200007/02 10:38度就可以汰除,你長官沒膽識沒肩膀那就應該建立汰

harry070200007/02 10:38換長官的制度不是去開權限給這些長官方便,最後就

harry070200007/02 10:38是濫用權力去壓榨逼迫基層而已。

snowenvoy07/02 11:43父母的背景和人脈就很難讓主管下手了吧

justeat07/02 12:27現制請假就可以不准,醫生證明寫那樣,長官還是不擋,這

justeat07/02 12:27樣要怪制度?

iverson41407/02 13:01品德教育太失敗

kbt272007/02 13:48他只是用實際行動證明現存制度的不合理而已,你們居然不

kbt272007/02 13:48懂他的用心良苦

cielomio120707/02 18:09其實現行規定可以要汰除 只是單位長官擺爛不想處理

cielomio120707/02 18:09而已

ezmantalk07/02 19:33這件事就制度和主管兩個因素,制度是不是毫無修改空間

ezmantalk07/02 19:33,我並不那麼覺得,只是我的方向跟你們不一樣,本案的

ezmantalk07/02 19:33關鍵在於當事人能第二次應試服公職,令我疑惑的是,有

ezmantalk07/02 19:33這樣"前科"的人竟能再度應試,是否應限制或附加條件限

ezmantalk07/02 19:33制他應考服公職權利呢?關於主管,你要知道他解僱公務

ezmantalk07/02 19:33人員的責任愈低,他愈能使用制度汱除不適任人員,而與

ezmantalk07/02 19:33其同時,會侵害當事人的應試服公職權及工作權,會成反

ezmantalk07/02 19:33比升高,主管不願意使用是人之常情,你要解決主管不肯

ezmantalk07/02 19:33使用制度的問題,是要提出合理解決前開兩個極端平衡的

ezmantalk07/02 19:33方案才有可能解決。

Rainbowdays07/02 22:00他的前科是啥?他是自己辭職的不是?他有什麼法律上

Rainbowdays07/02 22:00的紀錄嗎?沒有吧?

Rainbowdays07/02 22:00而且這種不幹事狂請假的本來就可以丙,只是長官都怕

Rainbowdays07/02 22:00麻煩不願意收集證據怕對方行政救濟鬧不完而已,還有

Rainbowdays07/02 22:00另外怕瘋子狹怨報復,根本不是什麼其他責任問題。

ezmantalk07/02 23:31我說的前科是他被前一單位處理的事,這不是看上下文就

ezmantalk07/02 23:31可以知道的事嗎?

Rainbowdays07/03 08:56前一單位這種事誰知道?他都改名字了耶...

Rainbowdays07/03 08:56只有法律前科才有可能帶著到處跑,這種只是機關懲處

Rainbowdays07/03 08:56的也不能再考那一堆土木工程類的不是完了

ezmantalk07/03 12:47所以才可以討論能不能納入嘛 這不抬摃

ezmantalk07/03 12:49他前一單位就是被汰除的人 能不能列入直接限制可以討

ezmantalk07/03 12:49論 還是列入訓練評分佔扣分權重也可以討論不是嗎?

ftvs07/03 15:15上樑不正下樑歪,這七年來,奉公守法的會覺得自己是不是笨蛋

lolicone07/04 09:31高智商有待商榷,最多就是會考試不會做人 倒霉是他的同

lolicone07/04 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