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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關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9條

看板PublicServan標題[請益] 關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9條作者
nanyinw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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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前輩:
旨揭之條文*公務人員之考績,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其餘人員應以同官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適用上是否是指如同1職務可跨官等,例如法院書記官可跨委任.薦任.簡任(官長),如為1.2等書記官即一起考績評比的意思?如是,未派主管者吃鴨的機率不就提升了?剛好看到條文,覺得疑惑,如獲解答,不勝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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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akkanet03/09 00:18實務上人事都忘記分官等列名冊

snowcs03/11 13:12簡薦委任都要抓一定比例乙等,避免簡任高官都甲等,基層委

snowcs03/11 13:12任都乙等,但實務上...

snowcs03/11 13:13可以看看黃國昌質詢考績法的影片

nanyinwife03/11 21:59感謝解答,實務上似乎是不能說的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