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談] 指名商調限制,一人一信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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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談] 商調升遷很為難,辭職簽呈光速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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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ID:Rebecca Yu Niu Niu
有關於指名商調限制,大家一人一信好嗎?
不須表態已經投書,但是真的要改變現狀,就要行動,就從投書開始!!!
建議把中間案例改成自己知道的案例。或是大家可以新增有條件不得拒絕的事項。然後去行政院長信箱投書,這樣我所在單位就不是特例,不是特例才可能修法,修法才有可能改變調不走、升遷被擋的狀況。
我登完這篇我就要去投書了。歡迎修改複製本文。
投書網址如下
https://eyemail.ey.gov.tw/WWW/MailToPremier.aspx
文字檔如下:
有關公務員商調需要原用機關同意之後,始得商調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同年月28日以89局力字第 001613號函及銓敘部於民國89年1月13日以89法二字第1836806號函: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現職人員。如有特殊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
二、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如有特殊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
以上指各機關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應經該機關辦理甄審後,詳細敘明擬調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
以上法規業已陳舊,現在高普考、地方特考有限制轉調規定,應於解除之後,讓公務員有選擇工作單位自由,上開法規亦未能顧及公務員為家庭中一員,有其個人生涯規劃,影響公務員權利,以下本人所知案例均發生在新竹市政府:
1.兩位區長薦任升簡任也歉難同意案例,最後均已當天 辭職非現職任用當天報到方式轉任。
2.有結婚調至夫婿戶籍地不准過調、升遷8職等股長不准過調的真實案例。
3. 據所知市府各局處機關多位同仁,調職回鄉均有不准許之情形。
4.本人於面試8職等專員錄取,係為回鄉亦是升遷,本人亦有重大傷病證明,通車上班舟車勞頓,向長官反映之後,仍是商調受阻,最終辭職。
公務員轉調單位,仍是為了中華民國政府服務,並非如私人企業轉職一般流失人才,且轉調回鄉,公務員在家鄉工作,更能有認同感與歸屬感,為家鄉盡一份心力。然而公務人員在商調過程卻被法條被限制,即使新單位同意任用,仍受限於霸王條款,使得失去選擇工作之自由,依常理而言,留在原單位的公務員,還會為原單位付出心力嗎?
綜上所述,建議有條件修正公務人員商調「...需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相關限制,原用機關於下列情形下,不得拒絕商調
1.調至本人或配偶之戶籍地,不得拒絕。
2.本人或配偶或子女、本人或配偶之雙親有疾病待侍奉或休養情形,不得拒絕。
3.若為升遷者,不得拒絕。
#銓敘部部長信箱要留機關單位
#所以行政院院長信箱應該比較好吧
#除了按讚支持大家還要一起投起來
另留言有人建議到公共政策網路連署平台連署,惟先前連署人不足未能通過
http://join.gov.tw
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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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一個 擋商調的吃大便 酸王別來酸
樂觀其成
推
先猜m長官會說等你當長官就知道
同意4F講的
支持
支持,也因之前那篇警察考績案,希望能推動修考績法
,主管、承辦考績分開打
支持
哈哈 m長官
您很有心 加油!!
支持
真的,擋什麼商調,人那麼多怕找不到??
推「m長官」,不小心還以爲是007系列的「M長官」
支持 商調也是一種機關的淘汰方式
推
幫推
4.年終考績乙等以下者,不得拒絕
推
不是說公務員大家搶著當?還怕人跑掉沒人 可憐吶
推
推
推,不能擋就不會有這麼多惡質變態長官了!
推
檔升遷商調的不得好死真的
推
擋商調缺德
曾經被擋,沒有理由,只因那是首長的人事權
推
4F XD
不加個考績因素
考績可能要連續兩乙比較有可能
我看到2017跟2018都有人提,2017未達附議門檻,2018則是被
回應說屬考試院職務,不在平台處理範圍內
看來真的只能一人一信了
行政丶立法丶司法丶考試丶監察丶媒體....都他們的人
哭啦 人事行政總處不是行政院的逆
因為任用法的主管機關是銓敘部...
支持
哈哈哈 推
擋商調都王八蛋、與上一個機關為了商調浪費一個月的
時間瞎耗,首長主管不時情緒勒索討厭死惹,不是綁幾年
的問題、是能否乾脆放人不糾纏阻擋的問題
支持
擺攤就好了,正常上下班,考績乙等輕鬆過
中間長官只會分文,還永遠甲
爆
[閒談] 回鄉升遷、請假通通擋,那辭職總不能擋吧此為代po文,如要聯繫版主, 可以上臉書搜尋:公務人員職缺情報網 ID:Rebecca Yu Niu Niu --- 我因為限制沒有辦法發文 所以有請朋友登過這篇,算是前情提要65
[閒談] 商調升遷很為難,辭職簽呈光速快本文為代po。 --- 前情提要:[閒談]回鄉升遷、請假通通擋,那辭職總不能擋吧(2020/7/4) 臉書ID:Rebecca Yu Niu Niu15
Re: [討論] 商調不成可提復審、行政訴訟邱顯智立委的FB貼文: 【公務人員商調不成 可以復審和打訴訟啦!】 各位公務人員朋友們,您有曾經想要商調到其他機關,卻被拒絕的經驗嗎?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不同意他機關指名商調之決定,如何救濟?」10
[請益] 請問商調的相關問題我在現機關做了3年,目前委任五職等,業務熟悉度很高,也做得不錯, 工作性質屬於難度不高的量大操勞繁瑣類型, 每月一定會加班,平均落在4~10小時間, 遇專案會超過20小時,一年約一到二次專案,超過20小時多的要自行吸收, 機關管理嚴格,謹小慎微,有派系問題,10
Re: [討論] 商調不成可提復審、行政訴訟應該要修法明文公務人員有商調請求權 原機關原則上只能同意 例外在人員缺額達某個百分比以上時,才得以「業務需要」而拒絕, 並且用「業務需要」拒絕商調時,該員當年度除受刑事或(法院)懲戒以外,考績應為甲 --7
Re: [心得] 十年商調未果,身心俱疲1.這幾位商調的同仁,是否均僅獲附條件(若商調機關願意等)的"口頭承諾"? 即附條件承諾今年12月或明年1月同意過調, 然實際回覆商調機關的公文卻函復"歉難同意"? 本人雖獲口頭承諾,但兩件商調均逕復歉難同意。 2.這幾位商調的同仁,其商調機關都願意等6個月以上始過調?5
Re: [請益] 司特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一、公務人員任用法22之目的:為養育子女得降低轉調限制 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在限制轉調期間已達三分之一以上時, 得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縣市之其他機關服務。 二、司特人員得商調至他縣市司法機關不受6年轉調限制4
[討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22條是否包含訓練期間4個去年4月機關報到 8月訓練期滿 若想調回子女居住地 是要等到4月還是8月呢? 感謝大家解惑 條文如下 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第二十二條條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之「指名對調」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除下列人員外,應公開甄選: 二、職務列等相同且職務相當(同為主管或非主管), 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之人員。 程序(施行細則3)
- 大家好 小弟目前銓敘委五本四,已過了六年限制轉調期限,並且考上跟原本職系相同職組的三等 特考,該特考的職務列等是(5-7),請問我這種情形是不是可以適用任用法細則21-1,可 以視同商調到擬任機關呢?並且先派代,開始占缺受訓(原本該特考是不占缺受訓)?懇請 賜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