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鼓勵生育 考試院開放公務員雙方申請育嬰
※ 引述《cjol (勤樸)》之銘言:
鼓勵生育 考試院開放公務員雙方申請育嬰留停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8日電)考試院會今天通過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育嬰留職停薪只可由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的規定,鼓勵公務人員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年幼子女的責任。
考試院今天舉行院會,會後透過新聞稿表示,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意旨,並因應現行實務需要與執行上易發生爭議的部分,參酌各界所提建議意見後,提出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考試院指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增訂因養育子女或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留職停薪者,在復職時,除因機關改制等情形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外,應回復原職務,以保障其任職權益。
考試院表示,草案中新增薦任以下主管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如果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代理人的業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的規定,以兼顧留職停薪人員與其他現職人員家庭價值實踐。
考試院指出,草案中刪除育嬰留職停薪只得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的規定,鼓勵公務人員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年幼子女責任。
考試院說,公務人員的配偶如果不在公務部門服務,如果配偶的服務機構是輔助公務部門辦理國家任務或政策,經派赴國外執行政府工作達1年以上者,該公務人員也可以申請依親留職停薪。
考試院表示,考量各家庭情況不同,草案中也增訂,公務人員的3足歲以下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該公務人員得申請留職停薪規定,提供制度上的彈性。
考試院說,這項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同意會銜後,即可發布施行。(編輯:蘇志宗)
1100128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101280289.aspx
心得:
原本育嬰留職停薪只可由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的規定本來就有點XX,
養育年幼子女的責任本應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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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老人在海關翻找護照,動作很慢找了很久,女海關尖酸的問:你來過法國?
英國老頭說:我只來過一次。女海關更尖酸的問:你來過怎麼不知道提前拿護照?
老頭:我上次來時沒檢查護照。
女海關高聲叫道:不可能!英國佬來法國我們永遠都要檢查護照!
老頭:44年登陸時候,海灘上可一個法國人沒見著...
旁邊德國老頭說:是的,這個我能證明,當時灘頭確實一個法國人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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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務員最差是蔡,沒有之一
這時候就又不提勞基法的規定了 本俸六成超莫名
哈哈哈哈哈哈哈
樓上推錯文,抱歉
所以這篇只回了一個推文?
本俸六成根本把公務員當棒槌,我姐就說寧可花2萬請保姆
也要回去上班,至少扣保姆費每個月還有3-4萬
本來就是 只要薪水夠高基本都會去工作
再出一部分錢請保姆 我的朋友和前輩都是如此
本俸六成就被背 就算本俸十成或薪資照給 然後就會另一
群人會說 他養小孩為什麼薪資還可以照給 國家幫忙公務
人員養小孩 勞工為什麼不能比照辦理 各位長官那麼有智
慧要不要鍵盤開導一下 別人留停養自已家的小孩還要用納
稅人的錢是什麼道理 很多事 不是只看自已那一面
怎麼罵都會用人講 我看還是現在的作法好了 就這樣 結案
全部一體適用勞基法啊 笑你政府不敢
這只適合財富已經自由的人申請吧
連做試管都要忍受酸言酸語了還育嬰假
本俸十成至少還好些吧,其他薪資都是靠加給出來的,我
老闆本俸也才2萬多快3萬。
勞基法的育嬰留停的錢不是也政府出嗎
也是納稅人的錢啊
垃圾政府 可以先改成全薪六成嗎
本俸那麼低,還真以為十成是什麼恩惠嗎?
勞工的留停津貼是勞保給付。
空氣 陽光 水 就可以活了啦
累到生不出來
本俸計算真的不合理
我只希望公務員全面適用勞基法
真不知道本俸是那個天才設計的
本俸六成都能酸納稅錢的是不是該看看勞基法
本俸六成是因為公保是繳本俸1倍*費率
嚴格講是就保基金在付,裡面一樣有10%政府補助
而且留停期間公司不用付保費但年資照算,也相當於政府cove
r掉這段期間另外70%保費
本俸的6成 是要吃土嗎
有跟沒有一樣的政策
砍掉一堆高位肥貓不合理的待遇拿來加薪基層最有用啦
反正我不生 zz
白痴政策 沒錢才是重點 不加薪只加假
非常無意義,
加薪才會讓人有動力生小孩
笑死了 沒錢誰跟你兩個人一起在家帶小孩
本俸真的很少......唉......
性平委員又有政績可以拿來講了(蒸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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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關於育嬰留職停薪言歸正傳,本人支持先與機關協議,滿足同仁養育幼兒需要,亦令機關業務順利推行, 最兩全其美,畢竟復職後得先回原單位上班,可能主管也沒換,搞壞關係不太好。 但如果遇到搞不清楚狀況,甚至濫用權力的首長或主管,同仁必須清楚自己受法律保障的 權利,才能爭取法律上應有權利。 --12
[閒談] 開放夫妻同時請育嬰假1.媒體來源: 中央社 2.記者署名: 陳俊華 3.完整新聞標題:1
[請益] 留職停薪申請補助Q:甲老師於進修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結婚的事由,按解釋令是不得請領,但當 甲老師回 職復職後,可用公法上的請求權,敘明理由來請領進修留停期間不 能請領的結婚補助費 嗎? A:一、有關生活津貼補助權益事項: 1.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67 年 5 月 6 日 67 局肆字第 07869 號函規定,在留職停- 修正要點 1.於復職時須回復原(主管)職務,以保障其任職權益 2.薦任以下主管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代理人 的業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