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審計處有叫人吐錢的權力嗎?
補充說明
會計的確是先用公款代墊
然後說什麼年底要轉正之類的我也不懂
總之罰款有先繳
昨天是首長親自找我跟課長談
就是兩條路給我們選
懲處或幫機關付這錢
但是都不能保證最後會不會是吃全餐(懲處+罰錢)
就說懲處會影響一輩子
叫我們想清楚
我的問題是
懲處的話難道只會懲處我跟課長
批閱長官是否也會有一點點的責任
如果有的話要平分罰款是不是也該一起算
再來如果我跟課長被認定故意或重大過失應該才有罰款的可能
如果不是故意的話是不是也不該罰全額
以上
再麻煩各位提供意見※ 引述《CHUCK125 (勇氣)》之銘言:
: 故事是這樣的
: 約一年多前我還是某機關的人事管理員
: 機關因為兩件性平案被勞動局罰了25萬
: 會計同意先用公款代墊
: 最後兩件案子打到訴願都被駁回
: 也不再上訴
: 處罰理由是部份流程未依規定處理
: 包括收受案件未於歸定期限內成立專案小組並做成報告
: 未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 當時的我經驗不足
: 我也同意我的確有疏失
: 但絕不是故意
: 現在審計處要求我跟一位相關的課長要補這25萬
: 或是接受機關懲處兩種選一種
: 如果選擇接受懲處
: 但懲處結果沒有讓審計處滿意的話
: 審計處還是要我們付這筆錢
: 說是審計法規定審計處有這個權力可以行使
: 我的會計朋友都說不可能
: 而就算我們選擇繳錢
: 他們也只能口頭保證不會懲處
: 我想問的是
: 審計處真的有這麼大的權力要我們出錢嗎?
: 工作已經很卑微了
: 還這麼沒有保障
--
開始凹人+嚇人
這怎麼會是底下的基層出來付?
開始嚇你了==絕對不要繳跟你講保證繳了也會懲處
地政測量出錯 測量人 主管分攤賠
咬著基層有過失吧,跟國賠轉向公務員求償
分擔賠較合理 賠個1成之類的
如果在台積電上班 晶圓摔壞不就傾家蕩產
懲處是一定會有的
上法院 法官說的算 不然就給他懲處
其實左手繳給右手 國家也沒虧錢 又不是賠償給民眾...
樓上說的沒錯
這跟國家賠償賠給人民不一樣
國家賠償法的求償是法有規定
行政罰法規定又不一樣
政府怎可空手套白狼,左手給右手25萬,再跟你拿25萬
重點是於法無據,無法無據跟人要錢,我以為只有一種人
看你啦,想繼續待著就繳錢認了,首長都說話了
抱歉想問一下 所以承辦人的過失 機關也要受罰的時候
機關可以拿公帑代為處裡,承辦人不需要賠償
首長講話就不是講道理的問題,是給不給首長面子的問題
在行政罰的情況之下?因為我賠過 有點想了解
執行公務的時候 承辦人有過失 行政機關附連帶責任
行政機關應該用公帑處理,沒有人可以跟承辦人要錢?
反正25萬都有人繳了,還找我幹嘛??
幹哩 我那時候想說我做錯了 該賠就賠 結果是機關拿
公帑付罰緩又跟我另外收錢喔??
懲處了再說 怕什麼
要祭旗 錢吐了照懲處
簽了什麼 那麼多人蓋章蓋了什麼 就好好討論
性平會到底是誰要負責?
1.你都自認有錯,被懲處應該坦然面對。2.但是我覺得沒有
要你賠全額的道理,除非有法院判決。
機關不是拿公帑幫他賠了嗎? 憑什麼還要他賠?
要賠也要有比例原則 一個月薪水才幾萬 是要整年做義工喔
公務員業務金額都很大 牽涉又廣 做錯就要賠根本賠不完
國家就多訂一些制度來罰公務員 大家就免費幫國家工作喔
對阿 勞工局不是拿到錢了 不是機關付了嗎 為什麼還要
請回報結果,非常好奇會怎樣結束
追究到這邊 什麼要找人吐錢 就已經拿公帑付了還要怎
樣? 媽的 我下次再被機關搞我一定告死他
賠了保證不懲處嗎?法源依據是審計法?審計單位叫你
賠錢應該會出行政處分吧 建議等公文
收到後不服你也可能打行政爭訟
可以
抱歉題到敏感字刪文
沒重大過失那就是法務的問題啊,沒什麼錯訴願駁回就
不再上訴了?這樣沒有失職?行政機關原則就是要打到底
暴斃在辦公室都打到底不能讓他算因公殉職了 這種小
案為啥不上訴了??
勞工局有比較大嗎? 我真的搞不懂
怎麼會是只有承辦和股長…一堆蓋章的都不用負責?? 他們才
要負責好嗎!!!
要不要跟課長討論 我覺得你們兩個既然也黑了 乾脆一
不做二不休 直接法院處理?
課長傾向付錢了事 還說因為他單身可以多出一點 有點感動
你乾脆講真相,到底發生什麼,你負責什麼漏做什麼,
為什麼機關連提行政訴訟都不願意?
現在為啥是你跟課長背,這周案件不是所有主管都要蓋
章?
因為罰款內文裡由主因是寫我跟課長
他們怎麼知道主因?訴願決定書?那訴願決定錯了為啥不
處理?
罰鍰是勞工局那連行政訴訟的都不打我也不能理解
on/LawInterpretationContent?soid=1257
參考看看
直接投訴媒體呀,要鬧就一起鬧大
罰款書跟訴願決定書都明確提到我跟課長有疏失
1.絕對不要主動付錢 2.被懲處可以申訴 3.人事一條鞭
其實不用理機關首長 4.被懲處跟升遷是兩件事
投訴媒體的是想幫他還是要害死他?
最慘情況是繳了一樣被懲處,你有什麼保證付這筆錢一定沒
事嗎?
我倒覺得有疏失被懲處是應該 就坦然接受 但賠錢大可不必
勞動局那個罰款本來就是針對機關開罰 不是對個人
罰個人不會是那麼大的金額 是要機關記取教訓改善內控機制
行政懲處,公職生涯有紀錄會怎樣,能不能做到退休還是
一回事。收到公文,再依規定提救濟。外面公司要叫員工
賠錢也是要走法院啦
以前看過的例子 審計要求賠錢 最後是從承辦賠到首長 大
家平均分攤 至於有些人治到不行的地方 包含直轄市 業務
分配是沒有規矩的 想要說是你 就是你 上面也不管 從上
亂到下
不要跟錢過不去
懲處就跟個幾年而已,面試的時候解釋清楚就好,不是懲戒
就好
認錯可以賠錢免談
為什麼勞工局罰那麼重 ,臺北的規定是限期改善一直
不改才會罰到十萬
別拿公務員跟勞工要付的連帶責任比
公務員沒有勞基法保障
打行政法院!
看到懲處就打哈欠,幹嘛跟自己錢包過不去
懲處會怎樣嗎? 這跟老師恐嚇會記過跟警告有87像
你要記得只有刑事紀錄留下前科才對你有影響
希望可以看一下裁處書跟訴願駁回,然後真的不想繳
就等前機關跟你要錢的時候正是走行政程序 打行政法院
照法律關係是要跟前機關打 正義必得伸張 共勉之
機關要錢於法無據,不可能給你書面好讓你去爭訟的
那很好啊 就看誰去付錢 有過失不用付錢真他媽爽
所有裁處書都寫誰有過失所以要裁罰 於法無據呢
那是不是勞動局罰也是於法無據
行政疏失然後呢? 裁處書最好會寫他名字啦,就不要繳
啊,有本事用強制執行,傻子才繳25萬,考績一年也才多
3萬,要8年全甲才打的平
對阿 有種就是機關寫明要你賠多少,不賠強制執行
要你賠多少就跟他行政訴訟到底了
懲處就懲處阿 你有要升官嗎 升官去選舉比較快啦
裁處一定是寫負責人阿 現在擺明著負責人不想負責
真正有GUTS長官就想辦法處理掉了 沒GUTS才在那邊恐嚇
我之前待得地方聽說弄一個50萬的洞 首長喬一下就沒事
懲處,換你提申訴,快逃吧,還有千萬別傻傻自己掏錢
把機關名稱公布出來,明天首長就會吞了啦!
當然選懲處,有犯錯被懲處非常合理
你繳了就會沒事?第一天出社會?水很深的
他就是知道這件絕不可能對你送執行,只能嚇你要你吐錢
要承辦人直接自己付錢什麼的,絕對於法無據
換個角度想:能送執行討錢的話我還需要跟你講那麼多?
機關自己於法無據的討錢不怕反被告嗎?要收這筆錢還
不知道怎麼收吧?又不是私下跟民眾和解那種河蟹法,
這個就已經是白紙黑字被罰錢了,到底找承辦要錢是哪
招?
這樣講就是一樣會懲處吧
懲處是百分百一定有,罰款絕對不要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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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檢舉案件, 機關未在期限內開性平會處理? 當事人後來就跑到勞工局申訴該機關? ※ 引述《CHUCK125 (勇氣)》之銘言: : 故事是這樣的20
以下純粹就法律責任層面討論 原po說機關因為2件性平案件被勞動局罰25萬元,性平三法裡只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主管機關是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則是各直轄市勞動局及縣市政府教育處),那這2件案件應該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案件,而原po說裁處罰鍰事實是因為”部份流程未依規定處理,包括收受案件未於歸定期限內成立專案小組並做成報告,未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看起來比較像是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依第38-1第2項:「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雇主依第3條第3款,包含行政機關)裁處罰鍰,那第38-1第2項除了罰雇主,還有併罰職員受僱人嗎?並沒有阿!那這時候可以說因為實際承辦人(職員)有過失要負連帶責任嗎?絕對不行!因為處罰對象法定,關於處罰對象法定,可以參考釋字第638解釋理由書和行政罰法第17條立法理由,這裡就只po行政罰法第17條及立法理由,釋字第 638號解釋理由書有興趣可以自己找來看,行政罰法第17條:「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之。」 立法理由:二、本條規定之目的,除宣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有受罰能力而得作為行政制裁之對象外,並特別強調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時,係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亦即除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對於該機關或組織之人員設有併罰之規定外,對於該人員並不當然併予處罰。(理由一是行政機關可否作為行政處罰對象的說明,我就不po了),從上面的論述可以知道,除非個別行政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行政命令將機關職員明訂為處罰對象,否則在38
首Po故事是這樣的 約一年多前我還是某機關的人事管理員 機關因為兩件性平案被勞動局罰了25萬 會計同意先用公款代墊 最後兩件案子打到訴願都被駁回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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