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談] 跟別機關的吵架經驗
有人跟別機關的承辦吵架的經驗嗎?
今天真的是被氣到,
要討論的是共同的問題,
類似同轄區內不同機關共同管理,
對方機關的承辦專員擺官威,
拒絕溝通,還叫我們不要管他們怎麼做,
但問題是陳情人已經具體陳情說同區域內各機關的作法不同,希望我們去了解管最多的那個機關的作法並且合法的範圍內比照處理。
結果對方機關的唐專員,
趾高氣昂,罵人惡劣還掛電話,
但像這種的不知道可否成立公然侮辱,
真的很想吉下去,
這個機關的某些人作風真的讓其他機關都很無奈,而且常拿官威壓人,不按規定行事就算了,還極盡可能圖利民眾,
導致不同轄管的民眾就一直跟本機關陳情說不公平。
要不是行政院訂它是統籌機關,還真的不想鳥它,明明跟我們機關相同層級。
剛剛吵完一怒之下,
真的很想跟檢調、審計部檢舉,
讓那個機關爽一下
大家都怎麼修煉自己不跟那些不值的我們生氣傷身的傢伙一般見識的~~
森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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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報告給主管處理阿
就檢舉啊
以民眾身份檢舉檢察院
常常遇到同樣的事情,公務同仁去講就是被當成找同事麻
煩,民眾去講就是優先服務、趕緊處理
正式發函詢問
我要怎麼做乾你屁事啊是我也會發飆
你有意見請發文來少在那電話指導
一般來說,特殊情形,發文前要先溝通好,才是禮貌,懂?
你可以接過去自己做
錯,應該當時死不接,都讓那個機關自己搞。(所以公務員遇事先推託也不是沒來由的,乖 乖配合的最笨
把陳情案轉過去請他們說明,順便副知兩方的主管機關?
官大學問大
好可憐 來這邊取暖 有種去跟對方機關蔣啊
會的,如果對方主管也是一樣德性回復,只好做成電話紀錄回復陳情人,等審計查再把紀錄 拿出來自保了。
電話除非擴音啦 不然是要告什麼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這段有好笑XD
電話裡面哪來的公然侮辱
其實也是可受公評的事XD
叫民眾去找議員立委處理阿,跟別機關的生氣幹嘛?
選舉過了... 現況是政府自己內部不一致的問題,反而讓民眾抓到漏洞去到處陳情,模糊掉民眾不合法的 前提。想想真的很好笑,一個被行政院受命的機關可以搞成這樣。
※ 編輯: emmaloa (223.137.245.34 臺灣), 12/06/2022 23:26:53公然汙辱的要件沒有可受公評吧 是毀謗吧 某樓要提醒你
的是 電話是兩個人講話 非不特定人士可共見共聞 何來"
公然" 你自已按擴音也是你自已選擇公開 不是對方主動
公開 光是你這段對法律的認知 很難對你下面講的話不抱
懷疑態度
同轄區內不同機關共同管理 你們用的同一部法規嗎 如果
是同一部法規不同標準 也許才會有你講的問題 共同管理
他用的他的主管法規你用你的主管法規 就像上面推文提
到 今天根本沒必要打這通電話 陳情人具體講又如何 直
接回給他你的意見已經收到 我們都是按我們主管法規無誤
至你的意見我們下次如果要修改規定再參採不就好 陳情
人叫你了解 我是會看情況啦 但我是不會他講什麼就是什
麼 因為你本來就確定你作出處分是依規依法 就像有些人
不他的意就說我說 我朋友 我親戚 他們就可以我就不行
路上被警察攔下來 跟警察你不攔前面要攔我 他也違規
有87%像 不要浪費自已生命在這種事情上糾結 甚至打電
話給第三人吵架好嗎
第三方主管機關訂的共同法規 目前決定去函問主管機關,得到回函後,以個人名義跟檢調跟審計檢舉,既然該機關不怕查 ,就給監察單位認證看看。 等有結果,再拿去堵陳情人的嘴。
推樓上 真的沒立場就別要求其它機關
某些陳情人很喜歡提出無理的要求,先不要~~~
函轉意見已經是最大功德,剩下依法該怎辦就怎麼辦,
陳情案而已,別真的撩下去
你是上級機關嗎?
該發函就發函,公務員不就靠這些冗事生存嗎?
機關間的事情一律用公函解決,打電話沒用,現在知道國家
考試為什麼要考作文了吧
有些事情不好用發函文來文往,需要先討論溝通有共識,何況有些事不好拿出來到檯面上說 。
陳情案不就是制式化做做樣子,可以函轉少一件事就函轉,
幹嘛還打電話去吵架,一堆牛民陳情案件你還真的當一回事
,只是搞死自己
我最愛用行政院信箱問問題了
打電話事先溝通有效
用行政院信箱問到經理叫我別再問了
我要用匿名了
電話跟Line都是假的,發文才是真的
如果不是你的所屬機關~就不干你的事
如果你不是上級機關 講不下去直接發文就好了 搞到公親
變事主 有什麼讓你這麼執著一定要在電話下什麼結論嗎
盡可能圖利民眾 這是常態吧?
民眾叫你比照就比照,這麼好的承辦哪裡找
電話內容只有你跟他知道,哪裡公然。而且他也不可能在
電話裡面罵髒話吧
要自保就發文有記錄才是真的,讓死老百姓跟他們灰,我們
永遠置身事外
公然侮辱?
電話怎麼罵都沒公然
你把工作看太重才會在那生氣
你看開一點會覺得一切都無所謂了
如果是有裁量權限的話,本來就會有不同人標準不同的情況
啊!你覺得他要改善,把陳情轉過去就好了,氣什麼呢
經過再次跟主管機關詢問,是對方機關誤解法規,甚至可能是惡意曲解想幫違法民眾開託。 造成同樣事實在不同機關卻有不同行政處分,而且並非有裁量權。 至於某樓用法律知識不足來判斷,欸確實我刑法比較弱,因為公務上也用不太到,高考完唸 過就忘。目前台大法律學分班就讀中,還沒結業。不過自認比知法玩法的人好一點。
※ 編輯: emmaloa (223.137.239.150 臺灣), 12/07/2022 21:07:23我說的是你對公然汙辱的法律認知對於你原文所言不得不
抱懷疑懷度 沒有人講你法律認知不足哦 目看到的都是你
個人的看法 你決定要怎麼作跟我們這些人也沒什麼關係
你高興就好 但曲解別人的推人 我就不得不說
推文
欸其實我應該也只是誹謗跟公然侮辱有點混淆而已,至於有
人要連結對刑法認知到內文個案,嗯必須說內文講的機關間
的爭執跟刑法可是完全無關。會連結的人很可能常常無法就
事論事吧。
既然這樣直接跟政風檢舉啊
我下面沒有跟你就事論事嗎 笑死 我抱懷疑態度 也沒judg
e你 這叫什麼連結
你是不是沒用過公文吵過架,長官同意的話可以發看看,真
的很有趣
文來文往吧...久了你就習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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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審計處有叫人吐錢的權力嗎?以下純粹就法律責任層面討論 原po說機關因為2件性平案件被勞動局罰25萬元,性平三法裡只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主管機關是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則是各直轄市勞動局及縣市政府教育處),那這2件案件應該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案件,而原po說裁處罰鍰事實是因為”部份流程未依規定處理,包括收受案件未於歸定期限內成立專案小組並做成報告,未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看起來比較像是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依第38-1第2項:「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雇主依第3條第3款,包含行政機關)裁處罰鍰,那第38-1第2項除了罰雇主,還有併罰職員受僱人嗎?並沒有阿!那這時候可以說因為實際承辦人(職員)有過失要負連帶責任嗎?絕對不行!因為處罰對象法定,關於處罰對象法定,可以參考釋字第638解釋理由書和行政罰法第17條立法理由,這裡就只po行政罰法第17條及立法理由,釋字第 638號解釋理由書有興趣可以自己找來看,行政罰法第17條:「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之。」 立法理由:二、本條規定之目的,除宣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有受罰能力而得作為行政制裁之對象外,並特別強調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時,係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亦即除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對於該機關或組織之人員設有併罰之規定外,對於該人員並不當然併予處罰。(理由一是行政機關可否作為行政處罰對象的說明,我就不po了),從上面的論述可以知道,除非個別行政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行政命令將機關職員明訂為處罰對象,否則在15
[請益] 員工受因行政規則而生之決定得否訴願因為辨識度很高,恕不明說是哪條行政規則 我是某地方政府一級機關的員工 近期想要申請府內某個由另個平行的一級機關管理、供府內員工使用之場地的使用權限 但被該一級機關(主管機關)承辦人依系爭行政規則之規定,拒絕對我開放該場地之使用 權限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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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NCC期待數位部一起討論《數位中介服務: : 1.媒體來源: : ETtoday : 2.記者署名: : 記者陳世昌/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