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勞資] 勞基法14條宣告後被告知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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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un0629 (鈞)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勞資] 勞基法14條宣告後被告知開除
時間: Mon Aug 17 10:51:12 2020
事實經過:
各位先進好
因為我公司在聘書中約訂好的
車用津貼 調薪 及手機津貼
都沒有給我
當初聘書中寫道
三個月訓練期後調薪
訓練期有實際出勤給予兩項津貼
並無約定其他條件
但超過半年都未執行 也沒有與我協調
經過我與資方詢問
資方告知他覺得我不符合標準
所以不會給我 之後是否給予也要視情況而定
我於上禮拜四與公司依勞基法14條第5款宣告解除勞動契約
使用mail告知
公司主管及HR皆有回覆
但公司認為此為無效 我自行提出的視同為自願離職
並於今日告知因連續三日未上班
將於今日通報解聘
問題:
當初我問勞動關係課
他們告知14條不用通報
宣告當下直接解除勞動契約
無規定宣告的方式 只要是書面告知即可
後續公司如果不認定 公司可以申請調解來判斷是否符合14條
此案我已經提交調解
因為當時我不是用存證信函告知
不知道是否需要再補存證信函告知上禮拜已宣告呢?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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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全部上勞工局問,實務上用這條的情況很少,連
勞工局跟跟勞工局的律師都不太知道
還有法扶也去問,在者要向勞工局問非自願離職書要
怎給,你一樣要有
感謝 確實用的很少 勞工局第一次去 跟我說這個會成立
有問題走協調 第二次去告知沒碰過 協調看看
勞工局告知 非自願範本裡面有14條可以勾選 此案有成立
的話 資方開立需要勾選那條
已經進調解了就找專業的來吧
運用錯誤,應該用14條第一項第六款。
我當時也想過是要用第五還第六 詢問勞工局的建議是用第
五 因為津貼算薪資的一部分比較符合 ”雇主不依勞動契
約給付工作報酬“ 我也可以依這條跟公司追回
讚喔,支持你捍衛自己的權益,加油
調解只是談判平台 重點是違法的證據和談判能力 調解不
成就是訴訟和申請勞檢 支持你保護自己權益 要是談判破
裂就公布公司吧
嗯?勞動部跟我說走調解如果確認我宣告的是有效 會直接
裁罰耶 所以是調解無效後還要走法院嗎? 謝謝
裁罰是行政罰,公司有沒有欠你錢是民事糾紛,若公司不給
你一樣要考慮是否進一步訴訟
對方在你申請調解時解雇就已經先違法了,加油
開公司的都以為自己說了算,你去告他,怕罰錢馬上就合解
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