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蘇花改這樣騎有什麼問題嗎?
今天收到宜蘭警察局的回覆
一共檢舉兩條 違規超車跟逼車
逼車有點模糊地帶,不舉我沒意見
違規超車這條....所以蘇花改路段可以超車???無法檢舉了嗎?
您好:
您於2023-04-04 18:55:10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謹答復如下:
一、您檢舉車號,經檢視您所提供之畫面,並未拍攝到
該路段設有禁止超車之標誌,依處罰明確性原則,本局礙難舉發。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敬啟
您於2023-04-06 00:20:15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謹答復如下:
處理結果:
1.處罰條例第43條處罰對象應係故意以高速行駛於公眾使用道路者所為具有壓迫性、威脅性、針對性之危險駕駛行為;若依其行駛之客觀狀態持續觀察,僅為一般駕駛人未保持安全距離而任意變換車道者,即應視其是否違反相關規定而依各該條文予以處罰(諸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48條等),當尚非上開條文處罰所涵蓋者。
2.經檢視所提供之車載式錄影畫面並依其行駛之客觀狀態持續觀察,該車輛未保持安全距離,尚難認定為迫近、驟然變換車道(逼車)等危險駕車態樣,惟「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僅高(快)速公路管制規則有明文規範及處罰,非高(快)速公路公路尚無相關罰則(本案地點為台9省道),本局礙難舉發,尚請諒察。
承蒙反映交通問題,如對答覆內容有疑義,歡迎來電洽詢
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敬啟
※ 引述《loveyeh (TKONE)》之銘言:
: 如題,在兒童節當天北上,
: 只不過起步慢了點,就給我超過去了,還搖下車窗滿口芬芳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Ahrjd_GksqNt5nzywv1LWHm7ugjn_dC3/view?usp=drivesdk
: 難怪重機不能上國道,就是騎太慢了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Xiaomi 2112123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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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路體系的可以左側超車沒問題
除非可以找到有告示那段路禁止超車
所以當初要求重機檢核不能超車不能並排根本沒有法源
兩輪都是受到歧視的
放大檢視的只有機車,汽車請寬恕不合理駕駛行為好嗎?
腦殘部就是散發不實謠言的亂源啊 說不能併排左側超車
故意忽略只在快速道路不行而已 笑死
所以現在重機在蘇花改超車沒毛病是吧?
這樣看 法規應該是沒問題 只是會有雞掰人說重機就是愛
鑽 科科
公總文宣裡文字是寫禁止超車,但圖片內的是右側超車,代
表從左側超車是可以的?
可隧道入口有沒有設隧道標誌
沒有隧道標誌就可超車
以後連假塞車就分割割起來?
隧道內禁止,沒說隧道外
沒掛紅盾梅花標的改天就是鑽爆
靠背 台灣真的有夠智障 有插牌子才算隧道 有插牌子
才算圓環 以後會不會有別的?
但我猜之後如果有二輪在隧道外超四輪車然後被檢舉的
話就會成立了 一切都是雙標啦
這封信就留著 之後同一地方騎機車被檢舉成功就拿這個
問承辦人
同理 重機塞車時也可以車道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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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這樣超車OK?前陣子遇到一個開車蜆仔型的 從右邊硬剪進來(不確定那是路面邊線還是快慢車道分隔線) 所以我送檢舉: 第四十七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29
[問題] 被汽車從後面按喇叭逼車大家晚安 小弟騎乘在市區雙線道之內車道上,很常被後面汽車按喇叭叫我閃開他要超車 我也確定我雖然騎在內車道上,但是那條內車道並非禁行機車道,並不屬於快車道 而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2 條 -----------------------------------------------------------------------------23
Re: [分享] 車輛轉彎不需要禮讓行人轉彎不讓行人不能檢舉卻可以在交通檢舉網站上面選 讓我實在太好奇 所以寄信去問 得到下面答覆 結論是: 轉彎不讓行人不能檢舉 而且不是警察誤解法條 這個是法官的解釋 親愛的民眾:您好! 有關您反映警察超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一事,本大隊說明如下:交通執法作業涉及全11
Re: [討論] 內線開122中線車多,需要讓飆仔嗎?幫大家重點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即合乎規定" 國道公路警察局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是否應禮讓後方超速車?10
Re: [討論] 大家以後會檢舉機車右側超車嗎看推文很多人好像不懂什麼叫右側超車 專業檢舉達人來解說一下 不只同車道不能右側超車 就連不同車道你從右側超車也是屬於「處罰條例第47條第1項第 3款: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的違規行為 用圖來說比較清楚11
紅盾牌同道超車檢舉討論先上影片 上個月騎紅牌在新竹台68線上遇到這樣超車的垃圾 後續檢舉他高快速公路違規超車8
Re: [閒聊] 力行路口的車禍(二輪獲勝)這是在某論壇上看到的,大家參考看看,文中有提到機車在單車道是不能和汽車並行 以下是從公路總局,對於以下問題的回函: 問: 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中,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