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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工作紀錄簿的必要性

看板TPC_Police標題Re: [閒聊] 工作紀錄簿的必要性作者
faruk
(浪子在異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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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工作紀錄其實是預防小至懲處、大到送法院或國賠的防刁民、防惡德官員的自我保護措施,怎麼說呢?目前警政知識聯網首頁都有"全國警察法規資料庫"及"各類執勤程序",包括督察系統的端正警察風紀、勤務督查實施規定balabala...內也有相關應遵守之程序,在現在我國「程序不備、實體不論」之要求下,你各位專背黑鍋的こさ(台語:摳仨),工作紀錄就是很好用的工具,因為你在受理鯛民案件、惡德官員督勤時不可能在任何技術性細節甚至主觀法律判斷上都能用科學儀器舉證,比如內部來說,依勤督第12點規定「督導工作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執行督導,應多鼓勵、指導、溝通、協助,發掘困難、解決問題,以促進團結和諧,提振工作士氣。 (五)各級督導人員應本坦誠協助、全力支援、熱忱服務原則執行督(指)導,不得干擾下級正常運作,嚴禁關說請託或接受招待餽贈。 (六)各級督導人員督勤態度要親切,避免遭受同仁質疑專挑毛病及動輒處分之詬病。(十一)各級督導人員除因勤務性質報准得著便服督勤外,應一律穿著制服。 」程序上惡德官只要督勤沒穿制服或具體違反其他內容,而你預感有懲處時,在工作紀錄簿先打預防針,在日後的行政救濟相當有用。甚至有爭議時,分局業管人員就得大費周章(調駐地カメラ依規定須簽送分局長批准)查證惡官有無報准穿便服或其他違規...
;對外舉例來說,要當合法推事,就不得不提的行政程序法霸王條款「管轄恆定原則」,比如路燈維修主管機關為縣政府養護單位,網拍有關物之瑕疵擔保爭議屬消保處等等,在詢明具體事實涵攝法律要件所產生的法律判斷結果,若能詳述涵攝心得紀錄即可省下日後很多麻煩與爭議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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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ruk11/21 09:59註:以上舉例只是假設,按大民國例律,假設應該沒犯罪吧?

faruk11/21 09:59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l33t9811/21 11:09排版

samnpc11/21 12:52有關係就沒關係,沒關係就有關係,工作紀錄簿寫心安的

xxHannaHxx11/21 15:02有爭議的當然寫啊哪次不寫:)

xxHannaHxx11/21 15:12不過我是不會去刁難督勤人員啦他們也要績笑嘛:D

faruk11/21 16:28沒爭議的是不會自己建立範本膩?滑鼠點8下很難?

xxHannaHxx11/21 17:45那巡邏時順便看個路燈很難?不合理的地方本來就可以

xxHannaHxx11/21 17:45拿出來討論啊,勤查因為有腹案日誌表就可以不用打工作

xxHannaHxx11/21 17:45紀錄簿,啊常訓跟聯合勤教有簽到表為何要打?

faruk11/21 18:40原來是個喜歡做逾越權限工作,卻在職務範圍內行政怠惰的傢

faruk11/21 18:40伙,行政法學素養差成這樣,慢走不送囉。

xxHannaHxx11/21 18:47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

xxHannaHxx11/21 18:47人民福利。路燈不亮當然要檢查啊,不然就不是促進人

xxHannaHxx11/21 18:47民福利了呢:)

ComfortPTT11/22 08:26排版

wim199011/22 08:54我工作紀錄簿都寫的跟書類一樣長 處理個a3可以寫的跟起訴

wim199011/22 08:54書一樣 受理個報案寫的跟判決書一樣

kenbbc1232111/22 14:33原來遇到刁民可以用工作紀錄簿解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