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防檢舉達人累翻警!道交條例三讀 正面表
我很好奇道交法7之1的內容「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紅字這段是否就是在講民眾得向110報案敘明違規事實,那修法後是否民眾只能針對46項目報案檢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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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110是客服電話 不適用各項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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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機請按9,由專員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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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就跟平常的方式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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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根本沒有可以按9
推
2樓神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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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明事實沒擋,擋的是檢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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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還是等法條公佈再來討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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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說110是縣市警察局勤指中心接話,的確是民眾向"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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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但實務上並不適用處罰條例所稱7-1條之民眾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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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很簡單,如果110案件等同7-1民眾檢舉案件,那每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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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可以用處理細則第23條第3款「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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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為由,不予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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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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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翻法條了,等新法修正後再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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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父載9歲女兒下課返家 遭小貨車撞飛雙亡: : : : 以上是藍綠立委限縮交通違規檢舉的名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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