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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防檢舉達人累翻警!道交條例三讀 正面表

看板TPC_Police標題Re: [新聞] 防檢舉達人累翻警!道交條例三讀 正面表作者
gainmart
(Allen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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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好奇道交法7之1的內容「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紅字這段是否就是在講民眾得向110報案敘明違規事實,那修法後是否民眾只能針對46項目報案檢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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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oko12/08 22:18否 110是客服電話 不適用各項法規

GSX150s12/08 22:30分機請按9,由專員為您服務

amudi12/08 23:29基本上就跟平常的方式一樣

amudi12/08 23:29110根本沒有可以按9

pikaholo3312/08 23:422樓神回

nicholas060512/09 01:57敘明事實沒擋,擋的是檢具證據

ss8766612/09 02:31具體還是等法條公佈再來討論吧

john51112/09 02:44雖然說110是縣市警察局勤指中心接話,的確是民眾向"機關"

john51112/09 02:44檢舉,但實務上並不適用處罰條例所稱7-1條之民眾檢舉。

john51112/09 02:44原因很簡單,如果110案件等同7-1民眾檢舉案件,那每一件

john51112/09 02:44都可以用處理細則第23條第3款「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

john51112/09 02:44身分」為由,不予舉發。

john51112/09 02:45*匿名

aika551230812/09 03:26都翻法條了,等新法修正後再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