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警強制毒蟲插管導尿採驗 憲法法庭宣告違
(原文43)
第一、正因為刑訴法205-2授權警察在拘捕後得違反其意願採尿,所以才會有非侵入式(喝水解尿)及侵入式(醫院導尿)的作法。依此法,本可作為。也因如此,有人覺得不對,才有聲請憲法法庭統一解釋法令。
第二、標題只引用了「侵入式」字眼,但憲判字的主文是「非侵入式」不行!主文之所以完全沒提侵入式,是因為在理由中,大法官們認為205-2應該只限非侵入式,而侵入式採尿應該歸屬在205-1的排泄物。意思是,大法官們認為在作成這個解釋以前,大家都擴大適用205-2有關強採尿液的部分。
第三、205-2有關採尿的部分,自此判決公告日起,非侵入式採尿(喝水解尿)要報檢察官核發鑑定書!當然,也有急迫例外原則(跟車禍抽血一樣),得事後報准(或不被准)。
ps.新聞標題是為了吸引眼球,建議大家閱覽裁判全文。
裁判書會附上不同意見書,不要誤用。不同意見書只是在凸顯,大法官們審理時不是一言堂。
--
這樣小輪番學長只能洗毒蟲自願尿尿 途中有提供飲水自行
取用沒講清楚都有機會被毒蟲回尻的意思?
爾後只能騙騙毒蟲有種尿在我身上 再拿衣褲去採檢了
在刑事主義掛帥下,先有績效再說。就算訴訟上被認定證物
無證據能力而判無罪,也能透過輿論來撻伐院檢。反正只要
有移送書,鴿子就不會輸。
不會輸勒 當你硬要的時候早就輸了
為什麼那麼愛拼績效我真的不懂 尤其是基層
s大嚴肅了~ 小弟在反諷! 誠如s大所言,都在拼績效,所以我才會說,有移送書就不會輸。因為有移送書就能報獎 了,還會管後續不起訴或無罪嗎?
績效再好 扯上法院長官都馬秒切割撇清關係
說真的啦,就算法官再怎麼不相挺,說出有「績效再說」只
顯得同為一線三其他人很可笑,不知道還以為是官的口呢。
以後線上的案件要怎麼請鑑定許可書….
就算考甲終身多百來萬 出事即成空
某樓也太好笑 實務上不是最愛用採尿同意書了
有這份哪來需要報請鑑定許可
樓上學長到底有沒有看看新的傳閱公文啊,還在採尿同意書
?
謝謝
還在? 就是有人還是一樣這麼做
哪篇傳閱公文 貼出來讓老人的我曉得
?
12
[閒聊] 強制採尿違憲ㄌ今天111憲判字16號出爐,因為是今天才出的,絕對和明天無關了,但如果真的有強制導尿,寫出來一定加分,所以還是分享給各位 刑訴205-2警察強制採尿規定侵害隱私、身體健康,亦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遭大法官宣告違憲,定期2年失效 新法修正前用205-2採尿,「限於急迫且無侵入性」,且要24小時內陳報,而且更重要的是!除了檢察官認為違法自己撤銷外,人民也能救濟!這是少數警察處分人民可以救濟的情形。阿至於如果不急就乖乖走鑑定許可書 →因為有特別規定,連結憲法訴訟法54條1項,不用處理要不要停止審判等新法施行! 以前沒在管,用這條就是有必要就直接導尿管插進去,這也是違憲理由裡有身體健康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現在警察不能隨便亂插人了。6
Re: [新聞] 衝擊檢警未來辦案 嫌犯強制驗尿判決違憲111年憲判字第16號【司法警察(官)採尿取證案】 惟考量人體尿液檢體,雖亦蘊含體內毒品濃度之閾值等個人資訊,因而亦受憲法資訊隱私 權之保障,但人體尿液並不如血液般蘊含大量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其對受採尿者憲法 上資訊隱私權之侵害程度,實不若強制採檢血液之情形;且以非侵入性方式違反受採尿者1
Re: [新聞] 侵害隱私 憲法法庭:對嫌犯強制採尿違憲如果我的理解沒錯的話 這個判決是對"侵入性採尿"設限 而對非侵入性採尿是許可的 這個在美劇裡面很常見 檢體在身上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