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3歲女童出事路口婦「走斑馬線」挨撞
※ 引述《airchen0302 (Air)》之銘言:
: 聽你在唬扯
: 有行車記錄器,警察也不會理你檢舉
: 這悲痛的新聞讓我想起三月中的事情
: 我牽著一歲半的女兒在家裡附近的巷子走走
: 到了巷口綠燈走在斑馬線
: 一台休旅車急速左轉後急煞差點撞上
: 沒多久拉下車窗
: 「哩係勒拍殺小,不會走快一點嗎?」
: 然後幾秒後開過去
: 一個熱血小哥喊住我,對我說
: 「剛超危險的,差點撞到人
: 態度還這麼囂張,我看不下去
: 我這裡有手機行車記錄器,
: 我傳給你,讓你去檢舉他」
: 行車紀錄器如下
: ppt.cc/fc7GPx
: https://i.imgur.com/giaBs4R.jpg
: https://i.imgur.com/0fwVlTo.jpg
: 收到的回應如下
: https://i.imgur.com/FSUkuUq.jpg
: 在我看來,在台南除非真的被撞
: 不然檢舉也一點效果也沒有
: 警察根本不會理你
: 走路上尤其帶小孩,還是小心一點
: 只有自己能保護自己的小孩
: 別讓這悲劇再次發生
身為長期向永康警局進行交通違規檢舉的市民
有些心得與想法想與版友分享
個人雖然有法律背景,但我必須說交通違規方面的法規及認定方式
也是近期開始檢舉後才接觸
交通違規的認定有其必須符合的法定要件
執法者不能也不應該裁罰不符合要件的行為
身為執法者的一線警員其實能做的很有限
既然我們要自祤是民主及法治人權國家
那必須了解及遵守所謂的法規要件是怎麼回事
以一線警員執法者他們的身分及立場,
只能就現有法規要件以及行政機關函釋作為執法標準
您案件中的陳昕玫警員我也多次與她
接觸及抗議舉發案件的標準
首先我必須強調的是
這樣的駕駛以及這樣的行為
即使當事人不是我本人
看到影像我也覺得非常憤怒
這個路口也是我常常經過的路口
會很想讓法規或制度來懲罰或汰除這樣的不適任駕駛
然而
有時候法律本身的設計並不能
完全符合我們對法律的期待與法感情
系爭案件目前這樣的行為
直覺上與感情上我們會認為應該會違反
道交條例§44第二項之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
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
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以行為結果來說
這台超級危險的車確實停在行人穿越路線前面
而構成要件必須是在夠近的距離
搶在你前面通過而未禮讓
所以這台車並沒有構成道交條例§44的違規態樣
另外根據交通部
《交通部 110.03.30. 交路字第1090037825號函》
另內政部警政署業於行經行人穿越道不禮讓人已律定執法取締標準,
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
一個車道寬(約 3公尺)以內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
為取締認定基準,違反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舉發之。
雖然這麼多的檢舉案我絕對能感同身受的感到憤怒
「這樣居然不成立」
但是,這是立法者在設計法律時沒有考量到的部分
如果警員以不符合法律要件的方式對這類車主進行裁罰
事後監理站或法院在撤銷該罰單時反而會讓這些駕駛習慣及能力低劣的駕駛
氣焰更囂張,也會被政府或違規聖人大作文章
說檢舉浮濫,侵害他們的用路權
反而變成做錯事的人更有話語權去推動修法
讓交通環境變得更惡劣
就像前一批的限縮檢舉案一樣
反而變成政府跟媒體以及違規聖人帶起風向說是檢舉民眾的不對
拿極端案例來作為通案案例用以限縮一般民眾的檢舉權利
我知道您看到這樣的結果一定感到非常憤怒跟無力
你經歷過的我也經歷過
當然,這位陳警員的用語我想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但她也確實單就條例的要件進行解釋及說明
當然這樣的說明語氣一定會讓民眾產生警方在掩護違規者的想法
這點我對於陳警員已經領教多次
不過從法律從業人員的視角
並排除當下不悅感情來看待XD
她確實是蠻認真在解析法規要件讓民眾了解
這點我真的願意稱讚她做的不錯
當然一些現實問題、取證難易度
她可能也沒辦法顧慮這麼多層面
至於你我情感面的問題
當然以阿德勒心理學角度來講
我們必須消化自己的情感與心理課題
就如同我前面說的
警察只是執法者,不可能做出超出法規的裁罰
真正可惡的是這樣的不適任駕駛
以及知道法規、道路工程設計有問題卻刻意不作為的當權者
而現在這樣基層民眾與一線執法人員的對立
就是這些真正違法亂紀以及怠惰不做為的執政者所樂見的
因為他們的義務以及不法行為不會有人注意了
也請您如果還有意願對交通違規盡一份心力
在時間精力允許的狀況下
也希望您繼續保持積極的作為
如何成功讓檢舉案舉發多少需要經驗累積
這些事情也需要有更多人參與及積極投入
也希望您能一起協力繼續守護你我及下一代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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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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ν)
到了最後 在身邊的 只剩菸跟影子... √■_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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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台灣的法律真的都是保護加害者而已 被害者都是活該的
毒價 酒駕 都是輕判了 所以大家根本不把交通當一回事啊
除非那天撞到菜大小姐還是立院的那些x生 大家才會重視吧
看看台中瑪莎惡少那個 估計最後也是不了了之 快打死人耶
推
推…
推
推!說難聽點,台南警方與交通局是這次事件的幫兇!!
中肯推
這種都不是第一次了,出事以後爸媽就會找黑白兩道出
來喬了
法規跟道路規劃可以請議員提案質詢 目前已有多位在
注意這個議題 看議會那邊會怎麼提
撞死人關2、3年就出來 再撞死人
多次酒駕都輕罰 最後終於還是撞死人
哀 台灣的人命真的很廉價
今天台中又一個多次酒駕的開大車 把機車撞死 還沒什
麼悔意的
推!身為經歷過交通事故與打過官司的人
對於法律的不完善以及限制特別有感
法律真的無法還給人公道甚至任何補償
法律設計上要考量到很多層面跟狀況
不能夠只是看著單方面的回應來決定
因此誰提出的證據夠完善與辯護能力更強
才能夠決定官司的勝敗
本身雖為交通事故受害者也受車禍後遺症嚴重影響人生
在情理上很想得著任何法律補償
很遺憾不禁什麼都沒得著也是憤怒萬千
留下永久傷害也沒有得著加害者任何道歉
花了十年的時間才明白法律是這樣子的存在也才釋懷
如果要能夠完全避免這樣的遺憾繼續發生
從源頭的「道路設計」改善是最為必要與有效的
推 大大的分析
沒有行人專用行人道、行人燈設置不足
馬路畫線以汽車駕駛為主,機車為輔
兩道馬路卻要同時讓砂石車、公車、卡車、大型汽車、
小型汽車、重機都擠在同一條,機車、電動機車、腳踏車
等多種交通車輛在路上行駛,不亂才奇怪
交通號誌串連極差、交通號誌設置不足且不清晰
汽機車駕駛與用路人交通安全遵行率極低
等太多基礎問題亟需改善
推這篇
馬路兩側是四輪停車的地方好嘛
推
就好像交通工程不改善、法律不修改,每次重大事故就只會
大執法有什麼屁用
推本文QQ
推,只會大直髮然後一個月做做樣子一點屁用都沒
警察都是群沒LP的廢物
專業,感謝大神指導
推專業
?不是可以申訴 先開就對了 有異議後面再去申訴啊 還是坐
辦公室的都是學長 所以不要到後面申訴 免得自己又被釘 還
是後面申訴就是看誰關係好 是關說不是申訴
推專業 我檢舉永康的案子也常常吃鱉 其他區都沒問題
我自己是認為永康算是很講究法規要件以及函釋內容了 目前唯一有問題的是交叉路口十公尺的違規態樣 當然,有些車停的雞雞歪歪 剛好停在讓人用肉眼難以判斷到底有沒有十公尺的邊界 這種不舉發雖然很不爽,但我個人可以接受 現在北區跟永康有一種最奇葩的見解 針對停在交叉路口十公尺範圍內 但是該處紅線長度並未到達十公尺的違規車輛 北區跟永康區分別用不同的函釋認定不成立或無法舉發
北區:交通部107年6月11日交路字第1070013850號函釋岔路口已繪製禁制標線(紅線)規範車輛不得臨時停車範圍, 不宜再以岔路處10公尺內未劃設禁制標線部分列入取締範圍
永康區:交通部107.06.21交路字第1070014245號函但「因為沒有禁止臨時停車線,所以不構成道交§55」 這種解釋方式與交通部路政司的解釋以及法規本身的要件完全相違背 目前有去信行政院要求內政部警政署以及交通部就此差異提出統一見解及說明了
專業。也對法規失望
推
罰單開錯就冷冷的跟你說可以去申訴 這樣你會爽?還先開
就對勒
所以台灣的法律根本在鼓勵私刑= =
推,用心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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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你在唬扯 有行車記錄器,警察也不會理你檢舉 這悲痛的新聞讓我想起三月中的事情 我牽著一歲半的女兒在家裡附近的巷子走走 到了巷口綠燈走在斑馬線18
逆風回個文,我永康檢舉達人啦,先不說第一點有沒有違規行為, 針對第二點車牌來講,你這樣檢舉送件,就算四輪有違規,一樣不舉發 解釋:首先台南交通檢舉網站,上傳容量是60M,大概是720P 60fps的影片30-35秒, 想辦法在這個時間內剪出違規動態跟車牌 以這個例子來說,最好是分兩段影片,第一個是違規動態,4
感謝檢舉大神的指導 我即便達成檢舉,我什麼也得不到 只是這種人不被懲罰他永遠這樣開車 照大大指導的邏輯 是不是其實除非刻意要當檢舉達人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