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男高中生失控襲兩粒 解聘女老師:寫10遍
※ 引述《zamp (測試帳號)》之銘言:
: 裁判書 有興趣的自己看 是國立學校 我本來也以為是私校
: https://reurl.cc/148KN9
: 上方連結無法使用 請點下列網址(裁判書查詢)
: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 然後輸入關鍵字「高中 解聘」查詢
: 點選行政類(手機版)
: 第一個結果就是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2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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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完裁判書 有幾個疑惑
: 1.究竟誰有通報的責任?
: 裁判書中提到的事實:
: 106年12月4日,被告特教組長N師發現辛男環抱G女,N師當場制止辛男,
: G女向N師表示不舒服,N師告知E師(即導師)請E師立刻通報校安。
: 另一案發生於107年4月27日,校安序號0000000號,事件發生後,E師請
: 同學找生輔組長O師過來管教行為人,經O師到班了解事件後,告知E師
: 本事件需要通報,才由E師完成通報。
: 我的問題是,N師發現應該由N師通報吧?為何要推給導師通報?
: 而生輔組長多半就是校安通報的主要承辦人,瞭解事件後何不主動通報?
: 生輔組長也知情,導師不報組長就不報嗎?
: 2.通報後開了性平會處置了嗎?做了什麼?有啟動調查嗎?
: 裁判書中提到上述兩案導師都有通報(或許是在他人提醒的狀況),
: 但裁判書中又提到辛男於106年底起至107年10月間,陸續對甲女、乙女、
: 庚女、丙女為多次疑似性侵害、性騷擾行為。所以從106年12月的第一次
: 通報開始到107年10月,學校做了什麼?來阻止辛男動作、來避免其他女
: 生繼續受害?
: 3.本案符合比例原則嗎?
: 導師於107年1月間目擊「辛男觸摸乙女胸部」,只用罰寫處罰辛男,沒依
: 性平法規定通報,就被依教師法第14條第一項第13款解聘。
: 第13款(現行第11款)內容是「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沒通報的確違法,原導師也繳了罰鍰,但106年底導師就通報過校安,該校
: 學務處、輔導室也應該都知道該班狀況,導師在107年8月開始進修留職停薪,
: 結果一直到107年10月都還有女學生受害,問題在誰身上?
: 沒有通報就用這一條直接剝奪他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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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覺得這是一個爛學校(有興趣的可以自己去查查那個學校)
: 明知有問題 卻不積極處理 放任到事件擴大 一堆學生受害
: 媒體報導後 找個老師開刀解聘就沒事了?
: 有人去檢討該校整體的性平教育 性騷性侵防治系統嗎?
: 普悠瑪出軌 把責任推給司機員
: 學校出事 推給單一教師
: 教育部政策失敗 推給教師不熟悉方向不願改變
: [B唉 希望老師上訴可以爭取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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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查還好 一查果然是爛到底的學校
: 108/05/27的新聞 https://reurl.cc/Kj2W9j
: 補充幾件事
: 1. 該校於民國100年爆出鄒姓教師性侵受輔導的女學生
: 有查到4名受害者 鄒姓教師解聘
: 同年八月 該校王姓輔導教師因此案延遲通報且未保守秘密而被解聘
: https://reurl.cc/Ezm0Am
: 2. 該校是教育部委託成立的「性別平等教育推動課程及教學諮詢服務中心」
: 有個性平界的super教師(前主任) 拿過很多獎
: 結果92年就開始的事 99年才爆發 解聘狼師外順便解聘王姓輔導老師
: 106年底已通報過的性騷事件 107年10月還有人受害
: 然後在108年開砸李姓特教老師
: 真是好棒棒 只能說政治正確 性平有疏失 就聯合律師一律把老師打死
: 整個過程其他人都不用負責?
: 這麼有本事 怎麼沒聽說隱匿張博勝案的人被懲處
針對上述回文以及推文裡所說的問題,就依照法院判決書內容來解釋吧
【1】不是已經罰15萬了,為何還要解聘?
該師違反通報規則(知悉後24小時內)因此處以罰鍰15萬,屬於行政罰。
這跟違反教師法而被解聘,是不同法律條文,因此不能替代。
【2】違反通報規定就解聘,太嚴重了吧?
該校教評會依據違反教師法第14條第一項第13款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予以解聘
這部分教評會並沒有違法(開會程序、與會人員等等細項)。
再者,該師也是認為處分過重而向縣市教育局申訴,
爾後因為是性平進而改而向中央教育部申訴,結果失敗。
最後向法院提告,結果也敗訴了。
【3】是不是得罪教評會人員啊?
除非能舉證教評會因為開會會議規則沒有不完備甚至違法,
而使得會議決議無效。不然教評會解聘的依據亦屬合理:
「違反通報義務且造成後面負面影響,
按比例原則予以解聘且二年不得任教師。」(原範圍是解聘1-4年)
其實若給性平會主導的話,是可以直接終身解聘的最重處分都有可能,
教評會連審都不用審...。
【4】 該校先前就有解聘教師案例,行政端一直在擺爛衝康嗎?
原先的案例新聞不只違反性平法還違反保密原則,
只能說該校歷屆教評會成員「很硬」,但是都沒有不法之情事,
等事情爆發後全部公事公辦。
但是我非常歡迎版友提供線索,只要能挑出嚴重行政缺失,
才能夠讓該師有翻盤的機會。
結論:1.性平和個資研習請專心聽講
2.詢問學校校安通報負責人是誰、
3.請多參加教師工會
4.保教責險(這個實際用處不大...就保心安的)
最重要的是,認為有疑慮就詢問學校承辦人員,商討要不要通報,
別再私自決定了...(除非你做到無人知曉的程度)
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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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報就對了
違反通報義務且造成後面負面影響 「造成」 得敘明如
何造成
另外 性平會主導可能直接解聘?我想藍人大你弄錯了
要是調查小組調查報告建議解聘 性平會開會直接解聘
哪用得到教評會使用不確定的條文來鍘人
應該是性平調查及性平會沒說太多 教評會自己介入鍘
人的
該師第一次通報為106.12時由組長向導師轉告通報,
第二次通報時為107.4月時由生輔組長轉告而通報,
重點來了,經性平會調查後發現107.1月該師並未通報
再加上處置過於輕忽(罰寫)、跟學生表示別向其他人說
每一條例子的加總,使得教評會解聘案合乎規定。
可以認為該校教評會過於嚴苛,但除非能舉證教評會
引用法條有誤或是以不當方式取得證據,不然怎麼平反
所以教評會依照性平會的調查後認為「情節重大」,
決議解聘且2年不得任教師。這也使得中央申訴會以及
地方法院認可了這項決議。
合乎規定啊 當然合乎規定 我從沒說不合乎程序 不合
乎規定
但引用不確定性的法條 就要讓人檢視是否過於嚴苛
第一次有報 後續也有報 中間沒報 要說因為「無通報
」而「造成」重大危害 我無法認同啦
竹北高中就大方承認性平通報後續的處理程序失靈吧
把責任都丟給一個老師算什麼
按該校防治規定,生輔組長自己就是負責通報的人
居然是知悉性平事件後要求導師去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