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被騷擾且跟蹤工作地點怎麼辦?
※ 引述《kk325985 (WeiLun)》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被騷擾且跟蹤工作地點怎麼辦?
: 時間: Sat May 9 00:03:55 2020
:
:
: 我朋友之前臉書有個好友
: 只尬聊過幾句話基本不認識的那種
: 後來那人就時不時的會密她
: 她也覺得很煩就不太回
:
: 後來那人開始騷擾她的同事跟朋友
: 甚至還去查他上班的地方
: 她感到很不舒服並且跟他說
: 「我覺得你這樣讓我很不舒服,你再這樣我會封鎖你」
https://reurl.cc/yZDWOa
「過度追求」的典型態樣
跟蹤纏擾行為列為性騷擾的的行為之一,常見於愛
慕者為吸引受害者,而有下列之行為:(1)持續打
電話或者寫信、傳送訊息給被害人;(2)跟蹤被害
人,或者在其住家、學校、工作場所等處等待被害
人;(3)持續贈送被害人禮物;(4)威脅傷害被
害人或其家屬;(5)毀損被害人之財產;(6)透
過網路騷擾被害人;(7)藉由口頭或者文字公然散
佈被害人之個人資訊;(8)藉由各種方式(例如公
開資訊、網路、雇用私家調查者、跟蹤)以獲取被
害人之個人資訊。
:
: 結果今天他突然私訊我朋友
: 「今天終於看到妳上班了呢」
: 我朋友感到非常噁心且很可怕
: 沒有直接封鎖他的原因是因為
: 不知道那人是不是知道她的住宅
貼幾個案例:
A女於民國98年6月17日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
路派出所提出性騷擾申訴及告訴,主張其於90年5月至98年6
月間長達8 年遭原告不斷以簡訊及當面表達對其有一見傾心
、濃烈愛意和望與其創造人生價值等各式各樣極度曖昧且讓
其身、心、靈都相當不舒服之字眼,並不時以電話假借詢問
工作業務為由,談論對其感情和愛意,經A 女明確表示不可
能,及制止多次仍不理會,並以跟蹤方式進行騷擾。案經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於98年6 月22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
第09832193900 號函移送原告所服務之○○○○○○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公司)調查處理,經該公司調查約談
,並提報該公司業務人員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審查,認定
性騷擾申訴案成立
原告於90年至98年6 月間不斷
當面或以撥打電話、傳送曖昧簡訊之方式,向A 女表達愛意
,雖經A 女制止,仍未停止(見原處分卷第62-64 頁),A
女並已多次對於原告示愛之舉動明確表達不悅並制止,原告
卻仍陸續撥打多通電話、傳送簡訊等,已違反A 女之意願,
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冒犯之情境,亦已不當影響A 女工
作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故原告對A 女先後多次當面、電話及
簡訊騷擾之行為,核與性騷擾防治法第2 條規定之構成要件
相當,洵堪認定。又原告長達8 年對A 女不斷的騷擾行為,
已造成其心靈極大創傷,情節自屬重大。
------------------
被害人(代號編號3503-H10307、103B005V01
)於103年9月18日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提出申訴,
稱其於103年7月13日起遭同事即原告以通訊軟體LINE、電子
郵件及紙條傳送愛慕、思念等訊息,並多次故意要靠近碰觸
被害人身體、告知其他同事愛慕被害人,致被害人感到困擾
、不舒服,103年9月18日原告騎機車跟蹤被害人下班返家,
被害人乃提出申訴
本件原告自103年7月13
日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電子郵件及紙條傳送愛慕、思念
等訊息,期間被害人曾向原告表達主觀上不悅、不舒服、不
喜歡感受,原告於訊息中也曾提及自己的行為可能引發世俗
標準之責難非議,由此可證,原告已明知自己行為足以造成
他人的非難及被害人主觀上不喜歡、不舒服之感受,卻刻意
忽略被害人表達之感受,持續發送電子郵件或訊息,又於10
3年9月18日於被害人下班返家時騎乘機車跟隨被害人,致使
被害人心生不舒服、恐懼,故原告行為顯該當過度追求之性
騷擾行為。
又按追求是兩相情願,性騷擾是有一方覺得違反其意願而有
不舒服之感受。「過度追求」就是讓被追求者感到不受歡迎
的追求行為,當事人雙方對互動的感受落差極大,追求者的
認知和手段通常異於常人,且其追求行為令被追求者不勝其
擾,影響其正常生活,是縱令表達愛意,倘對方已表達拒絕
或不舒服或不愉快,行為人仍持續為之,即構成過度追求之
性騷擾。
:
: 請問各位遇到這種事情怎麼處理比較好
: 謝謝各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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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跟騷法上路滿三個月了今天又爆出不小心肘擊奶子被裁罰的案件, 裡面有寫到一些很有趣的理由: 「惟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性騷擾之構成要件,既包括「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 「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等主觀因素,則有關「性騷擾」行為之認 定,即應考量被害人之主觀感受及認知,至於行為人是否有性騷擾意圖則非所問。」X
Re: [新聞] 「想踩妳的新絲襪…」 高市府爆男主管性看新聞、判決 二者都沒有互動的詳細敘述 好像是主管一頭熱,女的冷言以對 這不對呀 女的是否有時給主管相應的回答- 今年3月份苗栗縣警察局受理一件外送員因愛慕追求某飲料店女店員的跟蹤騷擾案件,對 於外送員的行為,因未有法律的明確規範,只能用性騷擾防治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等較輕 的規定,處以罰鍰,事實上對於被害人保護或對於加害人約制的力道與強度皆有限。 聯合國將「跟蹤騷擾」與家庭暴力、性侵害同列為全球婦女人身安全三大威脅,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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