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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 被騷擾且跟蹤工作地點怎麼辦?

看板WomenTalk標題Re: [問題] 被騷擾且跟蹤工作地點怎麼辦?作者
jjeffrey1015
(fr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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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k325985 (WeiLun)》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被騷擾且跟蹤工作地點怎麼辦?
: 時間: Sat May 9 00:03:55 2020
:
:
: 我朋友之前臉書有個好友
: 只尬聊過幾句話基本不認識的那種
: 後來那人就時不時的會密她
: 她也覺得很煩就不太回
:
: 後來那人開始騷擾她的同事跟朋友
: 甚至還去查他上班的地方
: 她感到很不舒服並且跟他說
: 「我覺得你這樣讓我很不舒服,你再這樣我會封鎖你」


https://reurl.cc/yZDWOa
「過度追求」的典型態樣

跟蹤纏擾行為列為性騷擾的的行為之一,常見於愛
慕者為吸引受害者,而有下列之行為:(1)持續打
電話或者寫信、傳送訊息給被害人(2)跟蹤被害
人,或者在其住家、學校、工作場所等處等待被害
人;(3)持續贈送被害人禮物;(4)威脅傷害被
害人或其家屬;(5)毀損被害人之財產;(6)透
過網路騷擾被害人;(7)藉由口頭或者文字公然散
佈被害人之個人資訊;(8)藉由各種方式(例如公
開資訊、網路、雇用私家調查者、跟蹤)以獲取被
害人之個人資訊。

:
: 結果今天他突然私訊我朋友
: 「今天終於看到妳上班了呢」
: 我朋友感到非常噁心且很可怕
: 沒有直接封鎖他的原因是因為
: 不知道那人是不是知道她的住宅

貼幾個案例:


A女於民國98年6月17日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
路派出所提出性騷擾申訴及告訴,主張其於90年5月至98年6
月間長達8 年遭原告不斷以簡訊及當面表達對其有一見傾心
、濃烈愛意和望與其創造人生價值等各式各樣極度曖昧且讓
其身、心、靈都相當不舒服之字眼,並不時以電話假借詢問
工作業務為由,談論對其感情和愛意,經A 女明確表示不可
能,及制止多次仍不理會,並以跟蹤方式進行騷擾。案經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於98年6 月22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
第09832193900 號函移送原告所服務之○○○○○○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公司)調查處理,經該公司調查約談
,並提報該公司業務人員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審查,認定
性騷擾申訴案成立


原告於90年至98年6 月間不斷
當面或以撥打電話、傳送曖昧簡訊之方式,向A 女表達愛意
,雖經A 女制止,仍未停止(見原處分卷第62-64 頁),A
女並已多次對於原告示愛之舉動明確表達不悅並制止,原告
卻仍陸續撥打多通電話、傳送簡訊等,已違反A 女之意願,
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冒犯之情境,亦已不當影響A 女工
作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故原告對A 女先後多次當面、電話及
簡訊騷擾之行為,核與性騷擾防治法第2 條規定之構成要件
相當,洵堪認定。又原告長達8 年對A 女不斷的騷擾行為,
已造成其心靈極大創傷,情節自屬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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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代號編號3503-H10307、103B005V01
)於103年9月18日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提出申訴,
稱其於103年7月13日起遭同事即原告以通訊軟體LINE、電子
郵件及紙條傳送愛慕、思念等訊息,並多次故意要靠近碰觸
被害人身體、告知其他同事愛慕被害人,致被害人感到困擾
、不舒服,103年9月18日原告騎機車跟蹤被害人下班返家,
被害人乃提出申訴


本件原告自103年7月13
日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電子郵件及紙條傳送愛慕、思念
等訊息,期間被害人曾向原告表達主觀上不悅、不舒服、不
喜歡感受,原告於訊息中也曾提及自己的行為可能引發世俗
標準之責難非議,由此可證,原告已明知自己行為足以造成
他人的非難及被害人主觀上不喜歡、不舒服之感受,卻刻意
忽略被害人表達之感受,持續發送電子郵件或訊息,又於10
3年9月18日於被害人下班返家時騎乘機車跟隨被害人,致使
被害人心生不舒服、恐懼,故原告行為顯該當過度追求之性
騷擾行為。


又按追求是兩相情願,性騷擾是有一方覺得違反其意願而有
不舒服之感受。「過度追求」就是讓被追求者感到不受歡迎
的追求行為,當事人雙方對互動的感受落差極大,追求者的
認知和手段通常異於常人,且其追求行為令被追求者不勝其
擾,影響其正常生活,是縱令表達愛意,倘對方已表達拒絕
或不舒服或不愉快,行為人仍持續為之,即構成過度追求之
性騷擾。
:
: 請問各位遇到這種事情怎麼處理比較好
: 謝謝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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