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推薦

Re: [閒聊] 動保與原住民狩獵文化衝突時該怎麼辦?

看板C_Chat標題Re: [閒聊] 動保與原住民狩獵文化衝突時該怎麼辦?作者
marain
(明天到了)
時間推噓 4 推:4 噓:0 →:4

以下論述以我國法為基礎,長文警告

這個問題其實不夠精確,有必要進一步確認問題中的「動保」,是涵蓋所有動物的動保,還是限定於野生動物的保育?

這個區分實益在於二者的保護法益並不相同,依動保法第1條,動保法立法目的為「尊重生命、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祉」,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條所揭示之立法目的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自然生態平衡」

換言之,動保的保護法益重點在動物本身,而野生動物保育的保護法益著重環境生態

——————

說完保護法益的前言,以下分別討論這兩種情況

首先,如果是野生動物保育,這問題比較簡單,因為釋字803號已經把答案說完了,我的想法跟803差不多,所以以下就直接引用釋字803的論述

其實法律限制原住民的狩獵文化,本質上就是一種基本權的限制,蓋原住民文化權屬於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釋字719號參照),而限制其狩獵野生動物,使原住民之狩獵文化無法全然落實,構成基本權限制,則應依比例原則審查其合憲性

1. 審查標準
依我國釋憲實務歷來採取的「德美混合式」審查模式,原住民文化權與環境生態,二者均受憲法所保護(環境生態由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保護),應採中度審查標準

2. 重要公益
系爭規定係為保護野生動物、環境生態,避免因人類獵捕而瀕臨滅絕,目的循屬,並屬重要公益(其實大部分釋憲案在這階段都能夠過關)

3.實質關聯
系爭規定並未完全剝奪原住民狩獵權,僅規定應事前申請核准,此部分應屬立法形成自由,並未對文化權造成不合理限制,而環境生態與文化權均屬憲法上重要公共利益,基於法益權衡之考量,應認為原住民之狩獵權行使對象不包含野生動物,以平衡兩邊法益

4. 結論
在狩獵權與野生動物保育的爭議中,大法官選擇優先保護野生動物,我認為這可能是因為原住民狩獵對象不一定要是野生動物,而可以是一般動物,排除野生動物的狩獵許可,算是權衡的結果

——————

以下則是一般動物保護的論述,由於動保法並未針對原住民狩獵有所規範,僅於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故狩獵仍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採事前申請制

我採取的是德國傳統見解下的比例原則審查

1. 審查標準
因為涉及文化權保護,故仍然採取中度標準,此與前開論述相同

2. 適當性
限制原住民狩獵動物之規定,對動物之保護具有合乎事理之有效性

3. 必要性
由於系爭規定採取狩獵事情許可制,對動物保護之效果甚強,至少我沒有想到其他相同有效但侵害更小的手段,故符合必要性

4.相稱性
原住民狩獵權受憲法基本權保護,而動物權無論依學說主流見解或我國釋憲實務,均未將其保護提升至憲法層級,故當二者保護有所衝突,文化權則由優先性

惟憲法對基本權之保護也非全然不可限制之保護,在未侵犯核心領域之前提下,立法者仍享有形成自由,且多數學說亦認為法益之權衡不應貿然採取犧牲一方之立法方式,故仍由必要尋求整全性

據此,立法者採取事前審查,限定原住民狩獵動物應經事前許可,應屬平衡二者法益之立法,且受限制之文化權部分也並非顯高於動物權保護,應認為系爭規定具有相稱性

5.結論
現行法並未過度侵犯原住民文化權,惟本於保護基本權優先之立場,立法者若欲賦予原住民更大之狩獵權,如改成報備制,我認為依本文論述仍屬合憲

——————

以上論述難免錯誤,望讀者不吝指教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38.236 (臺灣)
PTT 網址

etvalen01/11 17:29有點認真,給推

pd3mnd01/11 17:39推!另外報導者剛好有出原民文化跟狩獵的專題,看完會有

pd3mnd01/11 17:39不少思考

knmoonbd01/11 18:07推知識,讀過一遍雖然不太確定自己讀懂多少,

knmoonbd01/11 18:07總之就是我國現行是文化權(憲法基本權)優先於動物權吧

Glamsight01/11 18:57"原住民狩獵對象不一定要是野生動物,而可以是一般動物

Glamsight01/11 18:57" 那我覺得也是可以讓它們自己養殖,自己屠宰。這很現

Glamsight01/11 18:57代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