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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愛不到就毀掉!男網友持刀埋伏 瘋砍瑜

看板C_Chat標題Re: [閒聊] 愛不到就毀掉!男網友持刀埋伏 瘋砍瑜作者
mizuarashi
(米茲阿拉西)
時間推噓26 推:26 噓:0 →:55

對,起訴書、判決書會有雙方的個資的樣子

所以之前有在討論是不是要隱藏個資,避免報復行為,然後就不了了之了,不知道為啥硬要公布被害人個資==

雖然還是可以跟書記官提出隱藏個資,但也不是每個人都知道可以隱藏個資的,所以就會變成這樣==

真滴莫名奇妙

到現在還是覺得會讓被告知道原告個資是很恐怖的一件事==

※ 引述 《chejps3105 (氋氃)》 之銘言: https://forum.gamer.com.tw/C.php?bsn=29461&snA=22914
: 後續在巴哈看到的八卦
:  
: 原本加害者是不知道受害者的地址的
: 加害者一開始只有不斷在遊戲廣播、Line、email等等瘋狂騷擾攻擊受害者,後來受害者: 才報警提告誹謗等,以及聲請保護令,然後法院理所當然的會通知加害者,而聲請狀等等: 文件裡面就有受害者的地址,所以加害者收到通知後反而知道受害者地址才能去蹲點
:  
: 原來現在提告的風險這麼高喔???
:  
:  
: 另外一個是巴哈下面的留言有人貼加害者方親友團的指控
:  
: 快速瀏覽看起來是指控受害者其實是,明知加害者有精神疾病,利用他的感情再跟他起爭: 執,讓原本有精神疾病的加害者言行變得極端,再收集證據提告的訟棍
:  
: 總之我先不上車,想看的話在上面巴哈連結一樓留言有人貼
: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5.111.18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C_Chat/E.l6SmB01ow5bQ

junior100610/12 17:56先去檢討律師好嗎 花錢請律師不就是幹這個的

開始檢討被害人了嗎? 有時候原告不一定有請律師的唷,畢竟有檢察官發聲了。

GaoLinHua10/12 17:57畢竟是台灣司法…

junior100610/12 17:58要不要修法把原則通知地址改掉值得檢討 這案例麻煩先

junior100610/12 17:58找律師

seraphimmoon10/12 18:00這跟律師又沒關係,這是修法的範疇,要去找立委們

之前有討論啊,然後不了了之

junior100610/12 18:01哪沒關係 聲請保護令可以隱藏好嗎

junior100610/12 18:01別的就算了

kobe3041810/12 18:02以前就有過告對方取得個資後去砍人的

kobe3041810/12 18:02目前台灣法律沒辦法處理這種事

就很瞎

seraphimmoon10/12 18:03忘記可以聲請隱藏,抱歉,但修法才比較實際

可以聲請隱藏啊,但不是每個人都知道可以申請,也不是每個人都知道寄給對方會有個資 所以才覺得從一開始就不該放原告個資這點才是對的

※ 編輯: mizuarashi (114.35.111.180 臺灣), 10/12/2024 18:05:58

junior100610/12 18:07笑死 不先看資訊也能回喔 巴哈那篇明明自稱家屬的人就

junior100610/12 18:07有請律師 還在那邊跳針當事人不知情 廢話 當事人啥都

junior100610/12 18:07知道要律師幹嘛

junior100610/12 18:07檢討律師又怎麼變成檢討被害人了 莫名其妙

我在講通則你講個案幹嘛== 這種事不只發生一次了耶

※ 編輯: mizuarashi (114.35.111.180 臺灣), 10/12/2024 18:09:15

ssarc10/12 18:11要判斷何時要隱藏何時不用隱藏太麻煩了,而且還有人會吵要

ssarc10/12 18:11資訊公開透明,所以不了了之,不如建議把申請隱藏資訊的

comparable10/12 18:11多幾次被告被推定砍原告就會修法了?

之前湯景華縱火案有人提出來要修法,然後就沒了

junior100610/12 18:12通案檢討那就是司法透明跟當事人保護的權益考量 今天

ssarc10/12 18:12權益提醒弄大一點、清楚點,預設申請隱藏比較好

chejps310510/12 18:12要講巴哈那篇自稱家屬的人說的話,他有講有跟警察講要

chejps310510/12 18:12隱蔽個資,但法院寄過去還是有地方沒遮到

所以覺得一開始就該預設隱藏原告個資才是對的

junior100610/12 18:12換成草屯田姓案風向又變倒另一邊了啦

原來田姓高中生是原告,我第一次知道。我還以為他是被告呢

junior100610/12 18:13照新聞修法我看兩天就要修一次法了

XFarter10/12 18:14這就像早期的遺產繼承權一樣 問就是改預設通通限定繼承

XFarter10/12 18:14不要在那邊債財分立或直接變不見

XFarter10/12 18:14要就是先默認加害人會來陰的 當然要遮被害的身份地址==

雀食==

GaoLinHua10/12 18:16懂了 加害人=要隱藏 被害人=不必隱藏

junior100610/12 18:17照巴哈那篇說法 他先說保護令讓對方知道 又說是誹謗害

junior100610/12 18:17的 然後又說要提國賠 我是先問號啦

※ 編輯: mizuarashi (114.35.111.180 臺灣), 10/12/2024 18:18:15

AirPenguin10/12 18:18為啥保護罪犯講太白就進桶了 就跟酒駕為何不嚴懲一樣

ssarc10/12 18:23你同時申請保護令和告誹謗,那保護令隱藏,誹謗不隱藏

ssarc10/12 18:23法院也不會因為你申請保護令就全部幫你預設隱藏

junior100610/12 18:25當事人一下誹謗報案單一下保護令 然後結論是找法院國

junior100610/12 18:25賠 我只能說whyyyyyy

我覺得要國賠很智障沒錯啊,但田姓高中生案跟這次案件有什麼關聯? 為什麼會影響修法?田姓高中生是原告嗎?

junior100610/12 18:25如果是誹謗害的 找立委或找執政黨 如果是保護令沒申請

junior100610/12 18:26找律師 如果是警察沒傳找警察 真的是以上都沒發生單純

※ 編輯: mizuarashi (114.35.111.180 臺灣), 10/12/2024 18:26:28

junior100610/12 18:26法院寄出時忘記隱藏保護令的才是找法院

junior100610/12 18:27因為雙方隱不隱藏本來就是通案考量司法透明跟當事人利

becca94510/12 18:27加害人以後隱藏吧 這裡是台灣

junior100610/12 18:27益保護 跟原不原告根本沒關係

junior100610/12 18:28誰又告訴你原告一定是受害人了 以為世界上只有民事官

junior100610/12 18:28*只有刑事官司沒有民事官司喔

我是問你田姓高中生的案子,你幹嘛亂跳針?你自己舉例田姓高中生案的耶

kskg10/12 18:28預設雙方隱藏就好了,又不是必要資訊…

junior100610/12 18:28更別說刑事官司原告還不一定贏勒

※ 編輯: mizuarashi (114.35.111.180 臺灣), 10/12/2024 18:29:24

junior100610/12 18:30即使是刑事案件 沒聽過訟棍嗎

junior100610/12 18:30要考慮的本來就是雙方都隱藏或都不隱藏 他是原被告根

junior100610/12 18:30本無關緊要

junior100610/12 18:32預設只隱藏原告根本沒意義 今天雙方互告不就都知道了

sherlockscu10/12 18:32就通案來說 個資顯示一直是實務上難解的問題 個人覺

sherlockscu10/12 18:32得民事事件當事人欄除了姓名之外 其他個資不要顯示比

sherlockscu10/12 18:32較好

顯示名字我覺得OK,地址的意義到底在哪裏我很難理解。

junior100610/12 18:32這還沒考慮各種雜七雜八比如說誣告的例子

你什麼時候要回我

sherlockscu10/12 18:33至於刑案最好全部都遮掉

※ 編輯: mizuarashi (114.35.111.180 臺灣), 10/12/2024 18:33:46

junior100610/12 18:34回了你自己不看我也懶得理你 你自己要講通案就通案考

junior100610/12 18:34慮啊 原被告都考慮才叫通案

ㄟ不是你自己說如果田姓高中生案大家風向就會不一樣了,但田姓高中生案跟我說的隱藏原 告個資有什麼關聯?自己黑白舉例搞笑嗎?

junior100610/12 18:35「通案檢討」四個字一直裝瞎看不到 那我也沒辦法

junior100610/12 18:36只考慮原告權利隱藏=沒隱藏 對方想要個資反告你就啥都

junior100610/12 18:36知道了 這想法才是笑死人好嗎

※ 編輯: mizuarashi (114.35.111.180 臺灣), 10/12/2024 18:36:36

YOLULIN198510/12 18:38我之前有個案子是我的名字預設用代號,結果內文有一

YOLULIN198510/12 18:38個沒改到變成有代號跟沒代號一樣= =

Word的取代沒做好嗎? 不過真的有點蝦,拍拍

zeolas10/12 18:39這跟原告被告無關啊,訴狀上就是會致力於雙方當事人的資料

zeolas10/12 18:39,你要隱藏當然是雙方都隱藏

那可以都不要公布地址嗎?其他資訊公布我還能理解,地址的用意不太明白

※ 編輯: mizuarashi (114.35.111.180 臺灣), 10/12/2024 18:41:39

sherlockscu10/12 18:51地址其實是因為兩造書狀交換有需要 不過也有其他替代

sherlockscu10/12 18:51方案

junior100610/12 18:531.只有對方看得到的不叫公布,判決網查得到才叫公布。

junior100610/12 18:532.方便當事人聯繫,不是什麼東西都要經過法院。

junior100610/12 18:55現在通訊發達確實沒有非得通知地址對方的必要 但這跟

junior100610/12 18:56原被告哪方基本上沒關係

jonestem10/12 19:07之前要修但我記得是司法院拒絕…

junior100610/12 19:07再順便一提 八樓講的案例就是原告靠告人拿被告個資了

junior100610/12 19:08你怎麼不去質疑八樓 預設原告是受害者本來就是過於天

junior100610/12 19:09真 只有都不遮跟都遮 沒有什麼只遮原告這種事

will120510/12 19:15某個說吹哨者保護法的都在喊要抓爆料的人了 你覺得呢ㄏ

will120510/12 19:15

YOLULIN198510/12 20:01之前有人在吃飯遇到旁邊客人在鬧就幫忙老闆阻止,事

YOLULIN198510/12 20:01後被告不起訴,那個鬧的人用判決書去對方放火,結果

YOLULIN198510/12 20:01當事人去當兵沒事全家被燒死

YOLULIN198510/12 20:02http://i.imgur.com/tlptXLu.jpg

dong8010/12 20:12笑死 雙方資料都要公佈透明 那審判者呢 法棺自己資料藏的

dong8010/12 20:13要死讓人絕對找不到又是怎樣 是在藏什麼

fenix22010/12 20:24法盲 不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