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本案例刑法強制性交猥褻是否成立
之前看到一個新聞
一個男生性知識不足 將性器插入女生肛門被告強制性交 法院後來認定沒有強制因為無罪那如果今天當事人有強制行為
但是性器沒插入肛門或是陰道 而是插入尿道
這樣性器就沒結合 第10條只規定進入性器或肛門 口腔
猥褻的話 客觀上是否滿足他們性慾也不一定 以生物學來說 這種方式也不見得主觀上男友自己性慾
這樣這種案例是否只構成強制罪 在看狀況是否構成傷害罪
我找不到參考書類似案例擬答
想問大家怎麼看
謝謝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7.62.7 (臺灣)
※ PTT 網址
噓
牙籤膩
噓
是要怎麼督到尿道去 跟一樓說的一樣牙籤嗎
噓
查刑法可以看仔細嗎?刑法第十條第五項第二點不就講了
推
等等補推 像原po致歉 是我個人眼殘看錯是用性器插入 個
→
人誤看 深感歉意
推
回應原po問題 如果插的進去 那就是牙籤 如果不是硬插 就
→
好像硬插眼睛一樣 應該屬傷害問題
推
而且依刑法10條5項來看 只要性器接合就是性交 管你督哪裡
→
即時督嘴巴也是
推
縱使是尿道也是在客觀定義的性器範圍內;實務對猥褻的定義
→
的見解很扭曲,但也不是不能改以學說認定因此還是有機會成
→
立犯罪。
→
然後如果221成立,304則被221吸收。
→
然後除非你是牙籤,或是處男或是健康教育沒學好,不然基本
→
上你督不進尿道。
→
妨害性自主用都是廣義的性交 最狹義的性交是在以前通姦罪用
→
的
10
Re: [新聞] 動漫迷於公開場合唱千本幼女 戀童歌詞引論戰你們誤會了,對幼性交只是 「性侵案件中符合『性交』定義且受害者年齡在14歲以下」的數字。 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7
[討論] 如何避免被誣告性侵小弟目前正在準備國考 剛好複習與練習到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的章節 想到這一個章節其實跟西斯有很大的關連 所以提供一些實例法律問題給本版看眾參考 一來可以提升看眾法律知識X
Re: [新聞] 漫畫家夫婦含兒陰莖還繪成作品上傳被起訴 恐面臨7年重刑這件事情是構成刑法上性交的定義的。刑法認為男男、男女、女女,任何一方以 陰莖或其他異物進入他人口腔、陰道、肛門的行為,就構成性交。 但是法律沒說的就不算數,所以可以用手玩兒子雞雞,或著媽媽用胸部幫兒子夾 ,只要不要符合法律定義的性交就好。 --3
Re: [新聞] 約炮做「半套」又沒看電影被告 男大生:阿不就女權自助推 sonyabear: 如果被碰到就射了,女的覺得很噁心怎 49.217.139.241 03/03 14:39 → sonyabear: 麼辦 49.217.139.241 03/03 14:39 雖然知道鄉民是在開玩笑,不過我還是忍不住的認真了......。 如果女方的手碰到就射了,那算猥褻,不過如果是陰莖有碰到女方的下陰但是沒有插入的 話......3
[討論] 國考刑法 妨害性自主 性侵?強姦?強暴?小弟目前正在準備司法官國考 剛好複習與練習到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的章節 想到這一個章節其實跟現實生活有很大的關連 所以提供一些實例法律問題給本版看眾參考 一來可以提升看眾法律知識- 所以不法構成要件是強制性交,以強制的手段,達到性交的目的,如此才能更廣泛地保護 被害人 姦這個字指的是性器的結合,是以陰莖插入陰道,如果是以手指,或是插入肛門、口腔等 其他部位,都不能夠算是姦,但是會成立強制性交罪 除罪化前的通姦罪也是採此看法,必須要有性器的結合才算通姦(但是口交、肛交、指交
2
Re: [問卦] AI coser會漸漸取代真人coser嗎當然會啊 看看母豬換臉所產生的獨立舔屄立法司法,新修刑法第十條第八款 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一款性交:(原始)性交、肛交、口交 二款性交:金手指神功、舔鮑、毒龍鑽
X
Re: [問卦] 男同是猴痘高風險族群?刑法第十條就有規定了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所以兩個男生當然可以性交X
[閒聊] 國考刑法 妨害性自主 性侵?強姦?強暴?小弟目前正在準備司法官國考 剛好複習與練習到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的章節 想到這一個章節其實跟現實生活有很大的關連 所以提供一些實例法律問題給本版看眾參考 一來可以提升看眾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