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法問題請教
各位前輩好,小弟最近遇到一個問題
就是行為人客觀上發生的犯罪事實跟主觀上認識有異,究竟是用所知所犯處理?還是成立未遂?
例如之前考過一次,甲明知到偷別人東西是不對的,但還是偷了乙的電視,但這個電視剛好是乙不要的
我的理解是,既然沒有做出破壞持有的行為,為什麼還要討論著手然後成立竊盜未遂,而不是使用所知重於所犯,從其所犯的處理而無罪呢?
※ 編輯: psc50 (223.141.145.184 臺灣), 08/04/2022 07:06:52
我覺得你觀念沒有釐清,客觀上發生的犯罪事實與主觀上
不同不一定會導出所知所犯或是未遂其中一個
一般的情形下多數要討論未遂罪(刑法有罰該罪之未遂罪)
,因為有主觀不法無客觀不法,但與此同時還要考量到不
能未遂的問題。若構成不能未遂,則連未遂罪都不構成。你
的例子比較像是不能未遂的問題,有偷竊的主觀不法,但
似乎自始就不可能有東西被偷(客觀未遂說)或是不可能造
成法印象的動搖(印象理論、重大無知說),所以連未遂罪
都不一定能構成
所知所犯原則則是要處理這一種以刑法論罪上無罪的失衡現
象:具有不法內涵層升關係的兩罪,因為當事人主觀與客觀
上的偶然不一致造成的不罰現象
更正,是處理刑法上論罪產生評價不夠的失衡現象,不一定
限於無罪。最典型的例子是:主觀上基於竊盜故意偷某一
個東西,但這個東西實際上不被任何人持有而是一個遺失
物。此時會發生我上面所講的,因為竊盜之不能未遂導致
竊盜罪無罪;同時這個人是基於竊盜故意而拿東西,不具
有侵占遺失物的故意,且縱符合侵占遺失物的客觀要件,
本罪又不罰過失犯。如此一來導致這個人什麼罪都沒有,
產生一種在刑法理論運作底下犯罪評價不足的失衡現象
為了處理這種失衡現象,實務發展出「所知所犯原則」,
學說見解發展出「不法內涵層升(包含)關係」。但所知
所犯原則其實論證不足,被廣為批評,所以我也不知道他是
怎麼運作的
行為人主客觀的不一致,不僅僅是利用所知所犯規則或者未
遂兩種結果,應該要使用錯誤理論去處理。錯誤理論是個比
較全面的體系,你可以多加複習這部分,即使不用所知所犯
,應該也還是能處理大部分案例的。你的例子,歸納過後就
是行為人在構成要件階層,對事實產生的反面錯誤,應該論
以未遂。至於是不能未遂或者普通未遂,因為題意較不明確
,我認為應該僅是普通未遂。
謝謝兩位大大回覆,感恩
如果有時間,去把蔡聖偉老師的文章看過,實務的所知所犯
法則根本就是錯的,因為結果不管如何都是罰輕罪,而法理
基礎是舊刑律(民國30年的),現在既不存在這種法則,就要
回歸錯誤的基本法理去推
所以上面說的層升包含關係,是現在學說比較傾向的見解,
只是去翻教科書,還是會有些學者在一些錯誤案例裡提及,
多數情形,所知所犯和層升包含結論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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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刑法客體錯誤和打擊錯誤問題本例中甲只有於丙車裝炸彈一個行為,但對乙丙分別可能造成生命法益的危險 丙的部分比較好處理: 1. 丙未發生死亡結果,不成立殺人既遂 2. 至於甲是否著手實行,涉及既了未遂著手時點的認定,本題不論採實務見解(完成犯行即著手)或多數學說(支配領域脫離說),都足認已達著手 3. 接著討論甲有無殺丙故意,這時才是提出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的見解(法定符合),評價甲有故意,因此殺人未遂構成要件該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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