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法界預估 柯文哲交保倒數
: ※ 引述《godofsex (性愛戰神)》之銘言:
: : 蘇偉碩指京華城案源頭為監院調查報告
「反駁」監察院1030124《京華城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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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並不「草率」,反而歷經多輪審議與專家諮詢
報告用語稱本案「草率核定」,但實際程序歷經:
‧ 109/12/24 第775次都委會、110/3/18 第1次專案小組、110/7/1 第2次專案小組、
/9/9 第783次都委會大會,逐輪審議與補正,最後於110/11/1公告實施。這些會議節點與時序,正顯示程序冗長且多輪審查,與「草率」相反。
‧ 第783次會議決議同意三項貢獻獎勵並明載附帶條件(例如「認養復盛公園50年
」且要求後續納入都設審議確認,顯示審議非一次性放行,而是「條件式、分階段」管控。
結論:程序上並非草率,反而符合都市計畫變更之公開、專業、多輪審議要件;報告的「草率」評價與會議紀錄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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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將本案一概指為「逾越560%上限」屬混淆「基準容積」與「實設容積」
‧ 報告一方面指稱容積率上限為560%,另方面又承認過去京華城既有量體的「實設容率」曾達 678.91%(係因免計容積等因素造成的實際樓地板面積/基地面積比值),顯示「超過560%」在實務上可能源自免計規定或其他合法機制,不能逕以「逾越上位法」定性
。
結論:報告對「法定容積率上限」與「實設樓地板面積(含免計/移轉)」概念混用,造成「逾越」指控的推論基礎不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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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依據並非真空:細部計畫本身即屬法規範層級之具體化
‧ 《都市計畫法》第24條明定土地權利人得「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本案正係此路徑提出細部計畫修訂,並附事業與財務計畫,經直轄市都委會審議程序完成公告。這代表「細部計畫文本」即是具法規範效力之管制依據,而非無本之木。
‧ 報告主張一切獎勵「都應回到自治條例第11章」固屬一說,但自治條例係一般性、案性規範;透過第24條個案型細部計畫,在「(特)」專用分區中設計符合特定基地與周邊公共利益的條件式管制,並不當然違反「法律保留」。否則所有特定地區細部計畫均將喪失調整空間,與都市計畫「計畫形成自由」的體系相牴觸。報告雖引述「計畫形成自由仍受合法性監督」,但未說明在第24條—細部計畫—都委會審議—公告這條完整法定鏈
條之下,何以即屬「無授權」。
結論:本案係依第24條走「個案細部計畫」之法定管道,細部計畫經公告後即成為合法之適用規範,難以以「欠缺法令依據」一語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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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將「都市更新辦法」視為不可參酌,過度限縮專業審議裁量
‧ 報告批評準用或參採《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之精神,認為「不當準用」。
都委會在專案型個案審議時,引用既有中央與地方專業技術規範(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標章)作為具體化的「可檢核指標」,本質上是把抽象的「公共利益/性能目標」量化,屬專業技術參照,並非當然違法。
‧ 報告把名稱(「韌性城市/智慧城市/宜居城市」)與所對應的技術指標(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切割,指稱「名不副實」。然事實上:
o 綠建築對排水、節能、熱島效應、雨洪管理與極端氣候適應能力具直接或間接增益「韌性」有高度關聯。
o 智慧建築導入資訊化管理、能源監控與交通需求管理,與城市智慧化(效率/安全/)具體對應。
o 耐震標章提升結構性能與居住安全,正是「宜居」核心之一。
報告於此係價值判斷而非違法判斷,且忽略技術規範與政策目標的對應關係。
結論:將專業檢核標準視為「不當準用」並不成立,至多屬政策選擇與技術門檻是否足夠之討論,而非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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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價性不足」的推論建立在選擇性計算與忽略長期負擔
‧ 報告以推估法把「容積獎勵折算之容積樓地板面積」與「建照總樓板(含免計)」提並論,膨脹比較基數,再下結論「對價失衡」。此做法把不同法定概念混比,本身即有偏誤(見第二點)。
‧ 更重要的是,報告對申請人長期公共負擔低估,例如「認養復盛公園50年」的持續維運責任屬顯著的公共服務承諾,且會議亦要求進一步引入垂直綠化、蓄水保水、TOD交通改善等在都市設計階段納入檢核,這些都是可持續、可監管的公共回饋。
結論:對價性的衡量被報告以單次、靜態、且概念混用的方式處理,未能反映「長期營運/維護」的公共成本與外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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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報告自相矛盾之處,削弱其結論可信度
‧ 一邊指稱容積率「承認過去京華城既有量體的「實設容積率」曾達678.91%」,
另又載明「計畫書容積率不得超過560%且與原計畫無異」,兩者無法同時為真。此種前後敘述不一致,難以作為違法判斷的堅實依據。
‧ 既然承認細部計畫經都委會會議多輪審查並公告,卻仍以「欠缺法令依據」概括指,而未具體指出「哪一條明文」禁止第24條個案型細部計畫在(特)分區設定以公共利益為對價的性能門檻,屬法律論證不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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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反駁重點)
1. 程序面:多輪專業審議+附帶條件+公告實施,非草率。
2. 實體面:報告混淆「法定容積率」與「實設量體(含免計/移轉)」概念,以致「逾越上限」指控基礎不穩。
3. 法源面:第24條個案型細部計畫本身即為法定路徑;細部計畫文本具規範效力。4. 技術面:以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標章作為檢核,是將公共利益目標可量化,非然「不當準用」。
5. 對價性:報告以選擇性與混合指標比較低估申請人長期公共負擔(如公園50年認養TOD改善等)。
6. 自我矛盾:同時宣稱「容積率維持560%」與「實設容積率曾達678.91%」,削弱結論。
請監委負責任,請出庭作證。
※ 編輯: treeeasy (42.79.135.250 臺灣), 08/19/2025 09:43:27
黨說你有罪就有罪 就是雙標 垃圾政府 垃圾
民進黨
垃圾雙標黨
人家是現任監委出的是官方報告,你怎麼
贏 司法和檢調都只要援引、參考他們的
說法,你柯P就直接GG了
塑造政黨輪替後,清算狗腿子的社會氛
圍與共識。讓狗腿子心有忌憚,不敢肆
意妄為,依法行政
我倒是覺得法官要花時間比較跟其他縣
市的會議比較,在判決書說明到底草不
草率
其他的什麼自由心證都是法律人的屁
北檢不是北市管的嗎?為何關柯DPP居功?
北檢是中央政府管的 。所以是DPP打手。
※ 編輯: treeeasy (42.79.135.250 臺灣), 08/19/2025 11:26:365
予 : 容積獎勵完全合法,營建署給監院的資料卻稱「審議過程有違法」,痛批是政治獵殺。 : 內政部國土署說,該案由北市府本於權責處理,無須報請中央同意,已請地方政府避免 類 : 似為單一對象創設容積獎勵項目;監委林盛豐、蘇麗瓊則說,京華城案創設3項獎勵項爆
這東西應該是北檢下不了車 國土署的說法就是在切割:告知地方政府不要設定個案的容積獎勵辦法 監察院:我是根據國土署的說法,並認為這個容積獎勵的對價性和公益性有問題 好的 問題來了 這兩個單位 可沒有說你 「違法」23
不是喔 不是這樣的喔 我們檢界 早就準備好了柯文哲的五大案 等京華城案交保後 再來偵辦北士科 第一果菜市場案 南港轉運站BOT 等沒有案子再來辦MG149、器官仲介、誣告葛特曼案5
回應說彭等人認罪的問題: 副市長彭是說自認一切合法,但怕被羈押,所以檢察官認定有罪,那我就認罪,所以彭不 是以自己的標準去認罪的,是以檢察官的標準去認罪的。 圖利罪要‘’明知違法‘’,所以彭這個認罪是很聰明的,因為彭當時根本不認為自己違 法,即使現在認罪,又何來當時‘’明知‘’呢?6
懂法律 但你不懂升官啊 法官判決書寫的再脆弱 EX. 證人雖稱合法,但證詞均不足採 雖無金流,惟圖利不以實際金流為必要8
玩不下去就下車說無罪放人而已啊,你以為真的有人會負責喔? 即使真的有需要給社會交代,隨便推個人出來擋,過陣子再給他補償就好,明貶暗升從沒少 過。 不然就是從頭到尾裝死也行,再找幾個人上網洗“你當初都公開透明不就沒事了,還浪費司 法跟社會資源,你被關不高興,你可以去申請國賠啊。”8
法官加快腳步是因為準備要宣判了 只要在羈押期滿之前宣判一審有罪 就進入二審 那麼柯文哲就正式進入 二審羈押期 貪汙案羈押期用完了 就改用果菜市場弊案羈押 柯文哲到死都出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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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京華城都更案燒柯文哲 黃瀞瑩:若司法公照威京的說法 1987年買下後就開始向市府申請土地變更開發 歷經吳伯雄、黃大洲、陳水扁、馬英九、郝龍斌 都沒解決 還為此連三捐以符合要求![Re: [新聞] 京華城都更案燒柯文哲 黃瀞瑩:若司法公 Re: [新聞] 京華城都更案燒柯文哲 黃瀞瑩:若司法公](https://i.imgur.com/bOdOPW3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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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北檢五連敗噓 piece147: 怎麼不敢回我上一篇? 39.9.30.25 05/27 23:09 我真的笑死!沒見過這麼奇怪的要求啦,既然你要求我打臉你,我就打得你臉腫得連你媽都 認不出來啦! 你問違反在那裏?違反在這裡啦!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15
Re: [討論] 北檢五連敗笑死,你是哪裡看不懂中文一直在鬼打牆? 土管條例第25條就規定商三的法定容積率上限是560%,除非你依照該自治條例規定申請容 積獎勵並經?管機關核准,否則超過560%就是違法啦! 第 25 條 第二十五條6
Re: [新聞] 京華城弊案燒到柯P!柯文哲叫秘書「質問引用中央社新聞內容 以及立法院法案修正公告 --109年3月17日,京華城向時任台北市長柯文哲陳情,提3項內容包含,80年都市計畫保障 權利應包含容積率560%、大街廓整體開發、允建樓地板面積不低於原申請樓地板12萬284.39 平方公尺。柯文哲19日交辦都市發展局。 --4月15日,台北市都市發展局簽呈柯文哲,請求核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細部計畫案內刪除7
Re: [新聞] 快訊/自爆?柯文哲談京華城案:對啦圖京華城的那塊地最早是唐榮鐵工廠 是工業用地 1987年威京總部集團買下這塊地 同年申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 歷經多次的都市計畫委員會議審議後![Re: [新聞] 快訊/自爆?柯文哲談京華城案:對啦圖 Re: [新聞] 快訊/自爆?柯文哲談京華城案:對啦圖](https://image.cache.storm.mg/styles/smg-800x533-fp/s3/media/image/2024/05/03/20240503-023904_U18440_M951061_7008.jpg?Te.OV3.iPC3sz3oVuT.ML2unWueUJa1f&itok=u3VOsp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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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北檢五連敗) : 案』內有關八德路四段、東寧路、縱貫鐵路、八德路四段106巷所圍地區(原唐榮鐵工 廠 : )土地使用計畫案」(下稱北市府80年都市計畫),內容為:同意變更工業區為第三種 商![Re: [討論] 北檢五連敗 Re: [討論] 北檢五連敗](https://cdn.meee.com.tw/static/banner.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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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北檢五連敗你他媽是哪裡看不懂中文啊? 就規定商三的法定容積率上限是560%,除非你依照該自治條例規定申請容積獎勵並經? 管機關核准,否則超過560%就是違法啦! 第 25 條 第二十五條![Re: [討論] 北檢五連敗 Re: [討論] 北檢五連敗](https://cdn.meee.com.tw/static/banner.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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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認真問,京華城送容積法律依據是?監察院在113年1月就發新聞稿說明了 內文節錄: 在欠缺法令依據之下,逕自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給予按「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為560%)外加最高20%之容積獎勵,換算給予獎勵之「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僅逾越(牴觸)上位法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規定,且給予之容積獎勵額度與申請人貢獻(負擔)程度之間亦屬失衡,難認有該府宣稱之所謂「對價性」,足見本件容積獎勵細部計畫修訂案之規劃提案、審議及核定過程,均有重大違失。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又內政部訂定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也特別規定,細部計畫內住宅區及商業區的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但本案容積獎勵,既不循上述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專章申請;也缺乏其他法令依據![Re: [問卦] 認真問,京華城送容積法律依據是? Re: [問卦] 認真問,京華城送容積法律依據是?](https://www.cy.gov.tw/images/share_og_img.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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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柯文哲指示「快就好」積極介入!北檢約根本不是這樣好嗎 我再說一次 小草應該去了解一下監察院的糾正文跟兩位法官的羈押裁定拉 基本上監察院認為上限就是560 他們不推翻上次監察院糾正的560 但是認定560就是上限 第一個法官表態說轉移容積是合法的 但是那個20%有問題 已經讓560超過上限 第二個法官表態說 20+30都是違法的 讓京華城不法獲利兩百億以上![Re: [新聞] 柯文哲指示「快就好」積極介入!北檢約 Re: [新聞] 柯文哲指示「快就好」積極介入!北檢約](https://image.fonzae.com/EdIRNz.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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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陳智菡,京華城也有行政法院判決…應該不是吧? 監察院報告 本案緣自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是在80年間基於開發許可及土地變更回饋精神,以捐地三成 等附帶條件,由「第三種工業區(工三)」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商三)」(80年公布![Re: [討論] 陳智菡,京華城也有行政法院判決… Re: [討論] 陳智菡,京華城也有行政法院判決…](https://www.cy.gov.tw/images/share_og_img.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