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PTT八卦版罵人低能兒挨告 辯「我能證明他是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不懂, 有指名?
:
: 我的意思是說, 早就有判決講清楚,
: 所謂的指名,是限定現實人的名字,
: ptt上的代號, 真正使用人是誰不重要,
: 而是代號本身能不能連結到現實中的人。
: → polestar0505: 那個已經連到現實中的人了 42.72.35.202 06/11 11:42: 能不能幫忙講一下 那個連結到現實中的人 的論證方式?
: ※ 編輯: court0043 (101.12.93.189 臺灣), 06/11/2024 11:45:49
: 推 diedikanny: 法律不是客觀的 一審是事實審已經確定 27.242.0.206 06/11 12:00: → diedikanny: 有侮辱了上訴是法律審不會翻卡 27.242.0.206 06/11 12:00: → diedikanny: 吧 27.242.0.206 06/11 12:00
抱歉字有點多, 我另開文。
這案子是士林地院113年度易字第166號,連結:
https://reurl.cc/p34aqd
完全沒提到「ptt代號與現實中的人如何連結」.
我們看另一篇判決,台中地院111年度小字第6號,連結:
https://reurl.cc/xa43DE
原告之訴駁回(刑案也是不起訴處分),主要理由:
2.觀諸PTT網站之設計,係顯示帳號暱稱並留言文字,單從原告之暱稱帳號「b0000000」以觀,實無法得知該帳號使用人之真實身分,縱使被告所為之留言訊息與回應內容係針對原告,惟其內容均未具體指出原告之姓名,則因網際網路具有一定之匿名性,一般人單從其上所顯示之使用者帳號及暱稱,尚難具體特定至真實世界究係何人,或為何特定人所使用,故PTT八卦版之使用者實無從自被告所撰寫、發表之訊息中推知其所指述對象為原告,原告亦未提出有關其名譽確有因被告上開行為而在社會上之評價遭到貶損之其他積極證據,自無從以被告在PTT八卦版刊登系爭文字為由,據以認定對於身處真實世界之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有所貶損,是原告徒以被告於PTT八卦版刊登系爭文字而主張其名譽有受損,尚無足採。
⒊再者,原告雖稱在被告張貼系爭文字期間,其已上PTT名人榜,且於其他版面亦有
b0000000即為原告之文章等語。惟被告係在PTT八卦版張貼系爭文字,而原告所稱曾有
b0000000即為原告之文章則是位於Part-Time版,且該文章係以將原告列入黑名單為題,此有原告提出之網頁截圖可佐(本院卷第23頁),則使用PTT八卦版觀看留言之人,是否會至Part-Time版尋找黑名單標題文章並查對該代號之真實姓名,本非無疑。況且,原告在鄉民百科名人榜留言b0000000「本名鍾建宇」之文章,係於110年7月2日18時23分建立,且該文章發表之內容亦係在陳述110年7月後之事蹟,且僅有代號Leomayjeff之人曾於
110年7月3日留言,此有卷附鄉民百科資料1份附卷可佐(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111年度上聲議字第2720號卷第13頁至第15頁),可見原告所稱鄉民百科PTT名人關於其代號與真實姓名之相關資料,均係編輯、建立於被告110年6月25日最後一次張貼系爭文字批評原告之後,原告以編輯日期在後之鄉民百科資料,指稱被告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名譽,要屬無稽。
⒋綜上,被告刊登之系爭文字,客觀上不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所受之個人評價受有貶損,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被告自不構成侵權行為,是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自屬無據,難認可採。
---
小結:
就算你進了名人榜、被站方公佈過姓名,
也會因為代號與現實真人無法聯結,
自始就不會成罪。
所以這個有罪判決問題很大,已經是適用法律有錯誤,
可以上訴。
法官、檢察官 真的要仔細想想要不要這樣搞死自己.
--
因為自己答辯的時候 說自己能證明對方是低
推 完全不懂 根本沒指名 。這又不
是fb 罵人…fb才是人名
能兒 自己坐實公然侮辱
被告是答辯方向錯了, 但法官必須自己意識到有這個法律問題存在.
※ 編輯: court0043 (101.12.93.189 臺灣), 06/11/2024 12:15:14現在引戰跟釣魚的文真多,你各位要好好
保護自己喔!
法官沒那麼講究的,是或不是全憑他
想怎麼判,運氣成份很重
所以開先例喔
我以為都有法官因為工作量太大跳樓了, 他們自己會很認真把這類垃圾案件踢出法院, 結果...
※ 編輯: court0043 (101.12.93.189 臺灣), 06/11/2024 12:19:28目前就是標準不統一吧....看運氣碰到怎
樣的法官/檢察官
怎麼可能能證明對方是不是 在想啥XD
臺灣司法就是俄羅斯輪盤,哪隻恐龍誰倒
楣?
鬼島法律本來就跟賭博沒兩樣
下面那篇的原告XD
線上遊戲也無法連接 罵人照樣告的成 總之這些
事沒有絕對 全看檢察官跟法官
5
文章代碼(AID): #1avSFcNK (Gossiping) [ptt.cc] [爆卦] 去你的租金補貼 文章網址: 關鍵字搜尋應該是b162pnq5板友 不是啊,這已經指名了啊, 推文想護航的可以看清楚再決定回文。7
對! 這篇文章還在 #1avSFcNK (Gossiping) 然後作者真的去告了 所以我是奉勸意見不同的人應該要有雅量4
中國人就很懂得語言的藝術 都不會罵人家是低能兒這種一看就知道是辱罵的辭彙 中國人都會說:大聰明 臥龍、鳳雛 來形容人智障 --20
原文吃光光 阿肥我廢文底下也有人罵垃圾欸 像是這種 這樣484可以提告R3
: 不懂, 有指名? 我的意思是說, 早就有判決講清楚, 所謂的指名,是限定現實人的名字, ptt上的代號, 真正使用人是誰不重要,2
之前就說過了 只要用文字描述來定義或規範 就毫無精確度可言 所以人類用語言來描述來制定法典 就是模凌兩可用的4
今天最後一篇扣打回你 法普一下 假設 你跟我一樣喜歡發廢文 很廢的那種
爆
Re: [爆卦] DPP網軍寗祥豪惡意濫訴不起訴DPP網軍甯祥豪同夥劉俊偉告刑事不起訴後再告民事,也被法院駁回了。 裁判書全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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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本版有人洩漏女友日記被告了?如題 剛在法院網站公開判決書看到的 簡單說就是男方看了女方的日記 因為女方腳踏多條船的事跟女方爭吵 後來約定不再談這事也不會公開女方日記8
[討論]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起訴狀首先,妨害名譽可以告刑事(誹謗罪)也可以告民事求償(侵權行為,名譽權) 但這種起訴狀真的算簡單,事實寫清楚,套個法條和金額,就可以送狀了 一個小時如果寫不出來 就是因為事實經過當事人講不清楚,兜不起來 依據律師執業經驗,可能當事人事實兜不起來,所以寫不出來吧?8
Re: [新聞] 女遇詐騙報警給錯資料 無辜男帳戶被凍⒉原告主張被告余秋慧因未查證即向被告陽明派出所告發系爭帳號為詐騙帳號,致系爭 帳號因而遭到警示,因認被告侵害原告財產權云云。惟查:系爭帳號之所有人為訴外人張 維恩,並非原告乙節,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0747號處分書可參, 這段我看不太懂 是這個余秋慧凍結了張維恩的帳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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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新北刑警公務電話聊到出軌…小三還懷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87號 經查,被告曾於110年12月至111年1月間以簡訊傳送如原證三之言語予原告,及曾於110年12 月21日請計程車司機載送黃色菊花1束至原告經營之茶行處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簡訊截圖 及照片等件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17頁至135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0頁、 82頁),惟辯稱未影響原告之意思決定自由云云。然依其中「甲○○是一定會被處理的!如1
Re: [警世] 《魔力寶貝M》營運3年就結束!玩家砸35萬看了一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506 號」民事判決書: ───────────────────────────────────────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原第1項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7,956元。嗣於民國112年7月18日當庭變更聲明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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