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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桃園地院犯人脫逃 警方緊急追捕中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快訊/桃園地院犯人脫逃 警方緊急追捕中作者
m54k600ive80
(Sony Ericsson K600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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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脫逃罪係侵害國家拘禁力,以脫離公力監督範圍為構成要件,故其成立,必係被逮捕監禁後,其身體已入於該管公務員實力支配下,乃竟不法脫離公力監督拘禁者,始得謂之(92
台上5456)



刑法普通脫逃罪 限於「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


必須是 行為人脫離「合法」的公力,才足以成立本罪;

如果合法公之拘禁力已不存在,縱使自由行動脫離拘禁處所,也不成立本罪。





因此,

司法警察官對於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認為有必要羈押,但未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檢察官(院字2153號);

或「遲延未為延伸聲請」(44台上400裁判先例),

則屬於違法公力拘束,行為人脫逃也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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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54k600ive80 (163.14.171.242 臺灣), 04/17/2023 10:57:45

yolodick 04/17 10:59Correct

m54k600ive80 04/17 11:03其身體已入於該管公務員實力支配下

m54k600ive80 04/17 11:03聽起來好色ㄛ

killverybig 04/17 12:23看看狒狒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