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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廣播電視法請益

看板Gossiping標題[問卦] 廣播電視法請益作者
aron91416
(阿朗雞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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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肥宅最近想再進精進自我,想考法研所,突然想研究起廣播電視法,請問廣電法以下內容,到底所稱主管機關是那裡?金管會嗎?

第 三 章 節目管理

第 16 條 廣播、電視節目分為左列四類:

一、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

二、教育文化節目。

三、公共服務節目。

四、大眾娛樂節目。


第 17 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節目之播放時間所占每週總時間,廣播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電視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大眾娛樂節目,應以發揚中華文化,闡揚倫理、民主、科學及富有教育意義之內容為準。
各類節目內容標準及時間分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8 條 電臺具有特種任務或為專業性者,其所播放節目之分配,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第 19 條 廣播、電視節目中之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

外國語言節目,應加映中文字幕或加播國語說明,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改配國語發音。

第 20 條 (刪除)


第 21 條 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左列情形之一: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

二、違背反共復國國策或政府法令。

三、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

四、傷害兒童身心健康。

五、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六、
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


第 22 條 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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