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行政法111年命題趨勢(4)-獨立機關之訴願
※ 引述《braveryhyde (雷)》之銘言:
: 各位好,我是保成的呂懷德。
: 其實這邊原po的說法並沒有錯。
: 原po所引用的衛星廣播電視法在107年立法的時候,新增了66-1
: 同時修正的其實還有廣播電視法的50-2、有線廣播電視法的75-1
: 這三個條文(廣電三法)都有一樣的規定,也就是原po所引用的
: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 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 這是一個很特殊的立法方式,也就是不是用組織法、而是用作用法的方式,
: 規範要不要訴願,而且還把法律效力擴及到其他法律上。
: 立法技術上是否妥適,這是一回事,但這個法律的意義是什麼,又是另外一回事
: 從條文來看,廣電三法以外的法律,只要原處分機關是NCC,都不用經過訴願
: 從立法理由觀察:
: 「依據獨立機關建制原則,獨立機關所為決策不受行政院或其他行政機關
: 之適當性及適法性之監督。故對獨立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不服者,
: 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爰規定對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行政處分不服者,
: 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也可以看出,立法者並沒有區分究竟NCC當下處理何種業務,畢竟不管是什麼業務
: NCC在當下都是獨立機關,因此都應該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所以雖然原po寫出了衛星廣播電視法,而不是下面指正的電信管理法,
: 不過其立論依據還是一樣,也不需要更改後續見解。
保成的 呂懷德老師你好,個人接續往下補充
一、107.06.13 廣電三法修正新增
衛星廣播電視法66-1、廣播電視法的50-2、有線廣播電視法的75-1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使獨立機關NCC所為的行政處分,不受行政院監督
且擴及NCC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例如「電信法」
二、108.06.26制定「電信管理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
承前所述,NCC依「電信管理法」所為處分原本應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立法者就是知道如此,因此於電信管理法第21條第3、4項明定,
NCC依電信管理法第17~20條認定電信事業時之救濟途逕:
「經認定之電信事業,不服前項(第21條第2項)主管機關之認定時,得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認定。」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第21條第3項)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為決定;期間屆滿後仍未作成決定者,經認定之電信事業得逕行提起訴願。」
三、但僅限於NCC依電信管理法第17~20條認定電信事業之處分,始經訴願程序
若NCC依電信管理法其他規定所為之處分(或是依電信法所為處分),
並不在電信管理法第21條第3、4項明定的範圍之內
因此無需經訴願程序(107廣電三法)
四、至此會發現107修法使NCC進一步確保獨立機關的地位不受行政院干涉,
但108制定的電信管理法第21條開了一個小倒車,然後......
也許關於獨立機關所為處分的救濟,應該直接在訴願法/行政訴訟法上修法
個人小心得:讀法律的路上犯錯是日常,不是什麼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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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句的小心得,是回應本系列第一篇文章的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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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三法的特別爭訟規定 從法制上立法文字 即有不同之處 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對中央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兩者並排之後,即可知道立法者似乎有意區隔[行政處分]及[處分]兩種之救濟2
謝謝你的補充,行政法真的是一個博大精深的科目, 我們所教所學,其實幾乎都只有總論,各論部分沒有研究還真的都不知道有這麼多有趣的 情況 依照你的補充,電信管理法第21條第4項情況,是不是廣電三法的特殊情形,其實蠻有趣 該條文的立法理由是這樣說2
引用呂老師二句 [從條文來看,廣電三法以外的法律,只要原處分機關是NCC,都不用經過訴願] [立法者並沒有區分究竟NCC當下處理何種業務,畢竟不管是什麼業務 NCC在當下都是獨立機關,因此都應該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然在實務上2
用回應的應該比較完整,來跟w網友這位先進討論一下 首先,我們要先確立我們的討論基礎是在哪一個點上,如果是以97年12月決議為基礎, 先承認這是實務的一般性見解的話,那就是"只要沒有法律特別規定, 即使是獨立機關所做成的行政處分,也要先經過訴願,再提起訴訟。"這個我稱作"實然"面 而在這個決議後,104年的時候,立法者修正了公平交易法2
推 esienhour: 電信業適用衛廣法? 09/15 00:04 噓 CHTWifiHinet: 紅明顯 連衛管法管什麼都分不出來 09/15 07:52 → CHTWifiHinet: 居然好意思開班害人 09/15 07:52 → CHTWifiHinet: 電信業的法源依據好歹也說是電信管理法21條第3項與 09/15 07:52 → CHTWifiHinet: 第4項 09/15 07: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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