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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課業] 行政法111年命題趨勢(4)-獨立機關之訴願

看板Examination標題Re: [課業] 行政法111年命題趨勢(4)-獨立機關之訴願作者
ntnusleep
(蟲蟲蟲)
時間推噓 4 推:4 噓:0 →:3

※ 引述《braveryhyde (雷)》之銘言:
: 各位好,我是保成的呂懷德。
: 其實這邊原po的說法並沒有錯。
: 原po所引用的衛星廣播電視法在107年立法的時候,新增了66-1
: 同時修正的其實還有廣播電視法的50-2、有線廣播電視法的75-1
: 這三個條文(廣電三法)都有一樣的規定,也就是原po所引用的
: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 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 這是一個很特殊的立法方式,也就是不是用組織法、而是用作用法的方式,
: 規範要不要訴願,而且還把法律效力擴及到其他法律上。
: 立法技術上是否妥適,這是一回事,但這個法律的意義是什麼,又是另外一回事
: 從條文來看,廣電三法以外的法律,只要原處分機關是NCC,都不用經過訴願
: 從立法理由觀察:
: 「依據獨立機關建制原則,獨立機關所為決策不受行政院或其他行政機關
: 之適當性及適法性之監督。故對獨立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不服者,
: 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爰規定對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行政處分不服者,
: 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也可以看出,立法者並沒有區分究竟NCC當下處理何種業務,畢竟不管是什麼業務
: NCC在當下都是獨立機關,因此都應該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所以雖然原po寫出了衛星廣播電視法,而不是下面指正的電信管理法,
: 不過其立論依據還是一樣,也不需要更改後續見解。

保成的 呂懷德老師你好,個人接續往下補充

一、107.06.13 廣電三法修正新增
衛星廣播電視法66-1、廣播電視法的50-2、有線廣播電視法的75-1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使獨立機關NCC所為的行政處分,不受行政院監督
且擴及NCC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例如「電信法」


二、108.06.26制定「電信管理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

承前所述,NCC依「電信管理法」所為處分原本應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立法者就是知道如此,因此於電信管理法第21條第3、4項明定,
NCC依電信管理法第17~20條認定電信事業時之救濟途逕:
「經認定之電信事業,不服前項(第21條第2項)主管機關之認定時,得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認定。」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第21條第3項)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為決定;期間屆滿後仍未作成決定者,經認定之電信事業得逕行提起訴願。」


三、但僅限於NCC依電信管理法第17~20條認定電信事業之處分,始經訴願程序
若NCC依電信管理法其他規定所為之處分(或是依電信法所為處分),
並不在電信管理法第21條第3、4項明定的範圍之內
因此無需經訴願程序(107廣電三法)


四、至此會發現107修法使NCC進一步確保獨立機關的地位不受行政院干涉,
但108制定的電信管理法第21條開了一個小倒車,然後......
也許關於獨立機關所為處分的救濟,應該直接在訴願法/行政訴訟法上修法


個人小心得:讀法律的路上犯錯是日常,不是什麼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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