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總說明
※ 引述《ensuey (*^-^*)》之銘言:
原文這篇才是來帶風向的吧
連爭議在哪都不知道就在亂講
: 現在要辦造謠 是用哪個法律 ?
: 社會秩序維護法 警察調查 法院判決 責任在個人
: 中介法呢 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 法院判決 不經過警察機關 責任在網路平台 個人並無受罰
: 其實反而是把責任轉嫁到網路平台
: https://www.ncc.gov.tw/chinese/files/22062/5532_220629_1.pdf
第十七條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依法院裁判或行政機關依其主管法律所為
之行政處分書提供其因提供服務而保存之特定使用者資料。
行政機關可以透過行政處分書 跳過法院裁判 就請平台提供使用者資料
: 第十八條 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調查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依使用者要求所傳輸
: 或儲存之資訊,認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你怎麼不貼完全部 只貼第一項是為了帶風向嗎?
第二項 前項聲請,由該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或其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指定
代理人之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第三項 第一項規定之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實及指摘資訊所涉違反法律。
二、指摘資訊所在之網際網路位址及其他辨識資訊。
三、法令依據。
四、聲請資訊限制之理由
第四項 聲請資訊限制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五項 聲請狀繕本之送達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後,視為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之知悉。
第六項 法院受理第一項規定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並立即作成裁定,不
得以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涉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資
訊限制令。
第七項 法院受理資訊限制令事件之處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八項 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前,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認為數位中介服務提供
者依使用者要求所儲存並向公眾傳達之資訊為謠言或不實訊息,且違反法
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得對該資訊為暫時
加註警示之處分,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予配合。但經主管機關考量技術
限制或服務型態等因素,認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有窒礙難行者,不在此限。
前項加註警示之執行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各該法規主管機關為加註警示處分前,宜諮詢第三方認可之我國民間
事實查核組織之意見,並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複處分。
第八項規定之處分視為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知悉。
法院裁判前 行政機關可以直接標註該訊息是不實訊息
以這次BUMP為例 外交部可以在第二天道歉前直接要求各訊息平台
將BUMP的資訊全都標上 不實訊息 的標籤
數位平台不願意或技術上有難度 還要主管(行政)機關同意喔
就是個共產政府的節奏
: 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
: 第十九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理由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對該資
: 訊移除、限制其接取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之資訊限制令。
: 第二十條 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調查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依使用者要求所傳輸
: 或儲存之資訊,認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非立即移除該資訊或限制
: 其接取,公共利益將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得向
: 法院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
: 法院應設置專責窗口受理第一項規定緊急資訊限制令之聲請,並應於
: 四十八小時內為核發或駁回之裁定。
--
你沒做錯事 幹嘛怕政府調查
加註這個上面有討論過了
下面附註條件 我有提出修改意義
你腿了~
至於使用者資訊 現在用社維法辦 一樣可以拿到
各該法規主管機關為加註警示處分前,宜諮詢第三方認可之我國民間 事實查核組織之意見,並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複處分。
你知道 宜 是代表不用做的意思嗎? 加這句根本沒有強制力 改成 應 再來說嘴好嗎 社維法適用的範圍和中介法根本不同 扯在一起還是在帶風向嗎?
總之,在正黑板民進黨就是對的
民進黨跟綠粉很擅長不講啊
你不用知道那麼多,跪下,舔党就好了
我如果沒做錯事,你是在調查三小
綠粉:不好好調查個徹底,怎麼知道你有沒有犯錯^_<
沒做錯事幹嘛怕被查?不想被調查就是你心虛
民進黨說你錯 就是你錯
1樓可以去對岸,他們也這樣說
死忠的就只會帶風向啊XD
對於有可能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 為什麼ensuey不是質疑
擔心憂慮 而是一直幫忙解釋阿
民間事實查核組織?? 是那個會護航民進黨的組織嗎??
難道說他不是台灣一般人民嗎
因為綠共的屎好吃阿0.0
ensuey價值觀的天平 民進黨政權跟自由哪個重要
為什麼他優先保護民進黨?
此法惡劣在於用行政權壓迫平台刪除言論
因為連歐盟這種最左膠的地方 都壓倒性通過數位市場法和服
務法 賦予平台責任
歐盟DSA根本沒有讓行政單位擴權 扯在一起又是為了帶風向?
講什麼法院判決那已經不知道要幾年了
又在那造謠了 刪除需法院認定
當權者只是要在當下立即箝制言論的法源而以
學你水管最公正啦
平台會怕被罰款而自行刪除嗎
看吧護航的就是這水準 刪除需要法院同意?
你在臉書被祖時哪間法院同意了?
ensuey可以回答嗎? 政府不能刪你文 但可以罰你錢嗎
政府不能刪反民進黨的文 但可以罰錢罰到平台自己刪嗎
還是這個問題 你還要等中央廚房給你說法?
跪下 舔就好
言論自由本來就應該回歸個人負責誰說的誰負責,把罰責加在
平台等於文字獄
刪推文 XD
這板可以刪推文嗎 XD
我是編輯文章 推文都沒動 你還在帶風向?
你編輯的時候刪掉我最後一句推文了 還扯 XD
那就去申訴 沒有的事情就是沒有
罰錢也是要法院判定言論需撤下後不配合才罰錢
平台怕麻煩最後就是刪文章
要不要刪是法院認定 不是平台
第五十四條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八項規定,未配合加註警示。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未配合資訊限制令辦理。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未於適當期間內保存所移除之內容。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九項規定,未配合緊急資訊限制令辦理。 五、違反第二十條第十項規定,未於適當期間內保存所移除之內容。
法院不用下判斷 行政機關就可以罰錢了
那只是一部分而已 標警語跟管理措施判定不用
民進黨覺得PTT內容自律不符合比例原則 就可以罰
平台不配合民進黨標警語 也可以罰
我愛綠共党
那不就是反民進黨的言論 平台都要自我審查
平台本來就要自我審查,這樣才能抗中保台
請舉出條文
哪裡有說不配合警語可以罰
法條都不看清楚還來護航嗎?
有些人這幾年都工作就是舔啊,舔好舔滿
你是不是沒去看第八項是什麼 XD
我在文內把項次標出來了 第八項是什麼?
※ 編輯: SlimeEditor (122.147.171.160 臺灣), 08/19/2022 09:47:59太長自己去看
先喊了,我愛民進黨我愛民進黨我愛民進黨,不要罰我
那條還是 參考歐盟二○一八年修訂視聽媒體服指令
這你講的 請你節錄出歐盟AVMSD相關X法條 還是你只會帶風向 不會給證據?
原Po在政黑板辯論真辛苦,幫您加油集氣!!
只有感謝沒有道歉喔。完了,這篇要被中介法了
第八項你自己寫的不知道是什麼 XD
第18條第8項就是在說主管機關可以跳過法院要求訊息平台下警語 沒下的話依照第54條 主管機關可以罰款 都不用法院裁定喔 就是個共產黨的節奏
※ 編輯: SlimeEditor (122.147.171.160 臺灣), 08/19/2022 09:54:20這種行政機關說了算的法條還有人支持喔...
你自己貼的你找不到 還要我找給你 XD
原Po在政黑板辯論真辛苦,幫您加油集氣!!
(本推文違反數位稱帝法已被刪除)
(本推文違反數位綠共法已被刪除)
支持這種法案的麻煩自己去中國住 可憐
支持中介法等於支持中共啦!
跟那種人不用討論太多啦 中央圖房餵屎給他就得意洋洋
的上來了
中介法=中共介入法 確實 不是對岸的中共 是中央的綠共
一樓跟中共好像^_^
粗暴的打臉Duck不必
高調啦!
某E就整天自以為是 講屁話一堆護航而已
1
笑點在於 就算外交部第二天道歉 只要行政單位沒發函給各平台 這個不實訊息標籤還會持續存在中呦~~ 因為該法沒有規定13
看過文字內容 只擷取段落,搞不清楚大家不滿意的問題點 還做出奇怪的結論 姿態還擺這麼高? 造謠,散播不良訊息(色情),不法責任還是在發文傳播者本身3
你怎麼不貼全呢?? 說明更該貼阿 有時候光看法條是很模糊的,所以說明很重要 說明: 二、本條有關行政機關調取資料之規定,係指該行政機關之主管法律有相關業者應提供其2
首Po法條看看 一堆人沒看過在那扯 XD 現在要辦造謠 是用哪個法律 ? 社會秩序維護法 警察調查 法院判決 責任在個人 中介法呢 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 法院判決 不經過警察機關 責任在網路平台 個人並無受罰 其實反而是把責任轉嫁到網路平台
爆
[爆卦] 中介法第26條草案第二十六條: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採取適當技術措施及組織規劃,確保其立即且優先處 理認證舉報者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通知。 符合下列要件之民間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認證舉報者認可: 一、具有偵測、辨識及舉報違法內容 之專業能力。爆
Re: [新聞] NCC推數位中介服務法 民眾黨再批箝制言剛聽完了記者會內容,我把聽到的重點打出來,真的覺得這法不能過。 1.數中法雖然參考歐盟的數位服務法,說是要達到數位服務法的理念(1),引用數位服 務法的內容來背書,但是實際內容與數位服務法的理念背道而馳,許多內容刻意打模糊仗 。 2.數位服務法的審核機關,有做到公正、透明、獨立,並且有限制其權力的配套,但是數爆
Re: [黑特] 國民黨民眾黨時代力量都在睡?hi, 我關注這個法案好幾個月了, 三月某國際大廠來拜會的時候,就知道這個法案的存在。 但問題是,這個法案的內容很多文字都很模糊, 而且當時還在徵收意見階段。爆
Re: [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我覺得比起草案第18條資訊限制令, 草案第17條資料調取權似乎對人權侵害更大, 18條可能有業者寒蟬效應先不論, 起碼明面上有法官保留原則。 但17條根本沒有法官保留原則,92
Re: [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名詞解釋你是對的,事前事後審查的解釋如你所說 但原PO想闡述的精神沒有錯,今天數位中介法問題之一是 『行政單位可以直接要求平台標駐警示訊息』 也就是說,外交部可以直接去函YT標註bump影片為不實資訊 完全不用經過法院,行政單位單方面認定即可60
Re: [問卦] 中介法問題在哪?問題大到靠北好嗎 你最好是有認真看法條 雖然這位作者爭議很多 但是對這次數位中介法的針砭 確實有打中要害: 我看完草案 完全感同身受 整個條文草案 一直說是在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7
Re: [問卦] 沒人幫忙宣傳數位中介服務法??第四十六條 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分析及評估系統性風險。3
Re: [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有人要討論法條,我們就拿出來仔細討論吧 第十七條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依法 院裁判或行政機關依其主管法律所為 之行政處分書提供其因提供服務而保 存之特定使用者資料。 該法條拿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當例子,所以我們來看一下該法條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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