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
我覺得比起草案第18條資訊限制令,
草案第17條資料調取權似乎對人權侵害更大,
18條可能有業者寒蟬效應先不論,
起碼明面上有法官保留原則。
但17條根本沒有法官保留原則,
是行政機關自行決定。
大家怎麼都不討論。
節錄如下:
資料調取權則是草案所賦予政府另一項公權力,有別以往執法單位調取網路使用者資料,必須依法院搜索票,才能以此請求業者提供,除非法律特別規定,大多情況下,數位中介平臺業者,並沒有配合政府提供資料的義務,也沒有相關罰則。
但草案17條明定,業者以後必須依政府各機關所作行政處分,來提供手上的資料,甚至不須經法院裁定,就能調閱所需資料,雖然僅限於特定使用者資料,不包含其他資料,但這條規定,等於擴大了政府對資料調取的權限,甚至對調取機關也沒有設限,只要是行政機關,不分中央或地方,依其主管法律有相關規定就能調取。
_____
這等於是說行政機關比檢察官還威猛耶,
大家都不關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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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鬼藏在細節裡
防疫法都可以超越憲法惹
有問題的很多啦 說是參考歐盟法案 但都抄了再改成只對
政府有利而已
這法案就居心叵測 本身立法概念就有問題了
可以討論太多了,還沒討論到這條。除了立法精神外,全部
到現在還在戴口罩限制人民就知道這法案多恐怖了
看一次,只會覺得問題一堆。
(本推文違反數位中介法已被刪除)
一堆都有問題啊 今天是平台方出來該 這條使用者比較怕
這條更恐怖捏
參考的只有名字吧 笑死
哈哈哈哈哈太慘了
這條不就行政單位直接跟PTT要你你你你你的資料
平台方不會怕提供資料
不怕 只要你跟黨走在一起 相信不會對你怎樣
對啊 所以今天新聞跟平台沒罵這條很正常
算了被桶就被桶吧 反正版也快沒了 沒有版的板主跟沒有
王國的國王有什麼兩樣
就自以為證實網路言論真偽很容易 隨便立法
人家是打孤狗 我們是打鄉民 各位有沒有於有榮焉 黨打你
像37 38條還有「鼓勵」平台訂定自律行為準則喔 還「應
是看得起你
」納入多方關係意見
就跟你去開會簽到=同意;引個歐盟法=跟外國接軌
而且有時候提供資料是必須的,不然會有冒名陷害犯罪的
問題,我是覺得這條問題不大
最下面一段有但書
至於會議中你反對又不重要;法條實質內容不同也不重要
等這條過了下步應該就是PTT實名制了
看二次節錄,還不如直接看原文
不知道為啥有人會幻想歐盟的政治人物比其他國家高尚
{本推文违反数位中介法已被删除}
PTT現在就已經實名制了好嗎 你註冊要手機認證
接軌只接半套又懶得動腦改 ㄏㄒ
無聊 行政機關滿意度都50%以上 黨當然有底氣擴權
檢察官什麼咖? 有做過民調? 滿意度多少?
他們是拿歐盟名義夾帶自己想偷渡的玩意好不好 別把他們當
傻子
十七條草案有寫適用情形,你的節錄模糊帶過
人民自己選擇的道路 大家攜手一起前進吧 不要破壞團結
(本推文違反數位中介法已被刪除)
以後隨便哪個公務員發函就要遵照辦理的意思 笑死ㄝ~~^^
別鬧 最好是懶得動腦改 別以為那些人是笨蛋 他們是壞
人家可是動腦改成了利於自己的,你怎麼能說沒動腦呢
以後 連和諧都不能說了 要講河蟹 2ㄏ2ㄏ
這幾篇真的是法盲大彙集,公法中要求提供資料的法條一大
堆,根本不差這個中介法==
資料調取本來就沒有嚴格的法官保留的限制,跟搜索可差多
了
@sumarai 算了啦 他們根本沒人理你QQ
想想看國稅局怎麼查稅的吧==
@qaz12wsx45 律師能不能導正視聽一下==
司法院484可以廢了,都給行政院就好,五院變四院
所以法律大神那麼厲害 是覺得數位中介法好棒棒嗎
以前是法定機構蒐集個資,這個額外立專責就變相外包了
┐(′д`)┌
@qize1428 蛤?我又不是律師
寧願不動腦照抄 學者因地制宜搞台式法律通常會出事
大神快解釋給我們這些法盲聽聽阿^^
柵欄出來的回柵欄去好嗎?C恰沒半篇的
以後我們就變民主中國台灣了 有+民主哦^^
既然我們是法盲,那麼那麼厲害還請您發篇回文談談
阿,C恰回文不
用acg點喔
大神快去PO篇文吧 順便教育一下我們法盲阿嘻嘻
qize能回篇文教育一下嗎 這麼重大的法案欸
笑死 先嗆人法盲無敵的吧
那你要解釋為何現在還能強制人民戴口罩嗎
先扣人法盲帽子真的是笑死人 以為在法規字眼上玩遊戲
歐盟白種豬關我屁事幹你娘雞掰
這次再有學運應該會通通被拉去蹲了
就可以讓大家無視這法條實質對網路的影響嗎?
巴哈都躺給全台灣看了 少自以為是在那裏自認對法律多懂
都說不差這個中介法了那立這股幹嘛,有這心力怎麼不立酒
駕鞭刑和車輛直接沒入
法匠最會的就是法條講解,無視對現實社會的影響
你都說不差這個中介法 那何必立法?
故意避開實際的影響,不停的跟你扣字眼真的不知道什麼
居心
跟我以前大學那票贊成廢死的上流階層教授一樣
惡法亦法 所以現在網路使用者該做的就是把惡法成法之前
立這條沒差 那幹嘛還立 消化預算逆wwww
因為都活在自己腦中的理想世界啊
護航的都是政黑那套邏輯 歐美怎樣怎樣 其他法條怎樣 然後
都躲在推文嘴 回一篇
護航看看阿
先把這法給擋下來 這才是保護台灣網路使用者自由
就是什麼屁都說不出來才會講個幾句就躲起來阿
你現在還能扣人法盲的帽子,以後就是平台為了不被罰就
先把你留言砍了
只躲在推文嗆人法盲 怎麼不來發篇文章教育我們這些法盲
就問這玩意對誰有實質好處就知道問題在哪了
立這法對你個人沒差 違法現在有的是法律可以治 這法看起
來主要是要平台負起責任
好棒棒一上來就扣人一頂法盲的帽子
以前大學教授最討厭學生嗆人法盲 還是現在時代變了?
平台終究只是個平台 使用者才是造成問題的原因 然後現在
這法打算把政府應該做的是丟給平台去做 平台為了自保直接
全禁最快啦 誰跟你玩那些有的沒有的
來複習一下嘴砲金字塔 https://i.imgur.com/hQrlKBL.png
我是台灣人我不當任何黨派的順民
推人講人法盲的好聰明哦,以前是有犯罪嫌疑會被調資料,現
在是罵蘇貞昌就會被調資料,看起來都一樣呢,真蚌
學生畢業了 教授管不到了
"直接扣別人法盲"剛好是金字塔最底層
調取資料很難好嗎,一點都不容易
Facebook要不要給資料完全看他心情
調取資料很難不代表應該賦予政府行政單位這麼做的權力
我想起之前基隆市政府告人的事 哈哈
你舉Facebook一個美國公司的網站 台灣對其管轄能力很低的
巴哈這個台灣原生種就立刻躺下去 你怎麼不想想其中差別
可是扣人法盲帽子的說很多條都能調資料,不差中介法耶
聽起來很簡單啊
欸不是,我又沒說我支持這法,我只是說現實上跟境外公
司調資料很難,但這法立下全應該包括境外公司在內了
大家常喊的美國阿爸人公司會屌台灣這個蠢法律?我想不會
都在境外怎包?出兵喔?你能像中國調資料?
至於本國平台,我覺得就算沒這法,調資料也不是問題,
不過調資料本來就不是這法主要被批的地方啊
我很佩服某個顏色的 在他們被最高學府狠狠打臉之後
這個問題記得有幾篇有提到,如果真的這樣玩就是以後都
境外伺服器
立刻開一個新戰場展示他們的下限在哪裡
對平台來說提供使用者資料給政府這就是,不會是他們最
在意的點
今天這法不管是哪邊提出來的 都是欠教訓
哪邊提出來、誰提出來都不是問題啊。真的要清算,就是
「誰讓這種法過了」
何況真的管理下去的專責機構要怎麼讓人信任也不清楚
等誰讓他過了這事實發生之後都TM來不及了好嘛
給資料對平台來說不是問題,要他們負責跟審查言論才麻煩
這也是問題,實際上政府本來就該可以受批評。但是政府常
誰提出來的,與佔立院絕對多數的...嗯...
跟ptt要資料我看一直都很方便啊 出事到抓到人上新聞很快
只講了我們額外立機構,資金要多少
美國公司會不會理不好說,公平會之前也罰過高通,通常
是不會選擇和政府硬幹啦
用法條要求平台交資料。所以外國企業通常比較囂張,不只
所以現階段可以針對到底哪些相關有力量的人士在挺這種
法案啊XD
是因為伺服器在境外,而是他們認為,他們在捍衛西方的自
審查言論才是平台最在意的
不過我還沒有認真地讀過這個法案就是了
由,又不像中國,叫你平台交資料就交。這法就是開個大洞
現階段只會讓人覺得立了不必要的東西,又會限縮平台,
實際執行更有可能是吸油水的機構 誰要啊
不見得,像推特被說審查,他有在意過?FB不也是?
倒不如說,本來平台本身就有"審查能力"。這不見得要和政
怎麼可能誰提出來沒問題 政府提這種東西出來就表示那個
政府該垮台了
府、政治有關聯。如果太扯,平台當然也可以審查。誰說不
Grillfish 指的應該是行政力量逼迫平台審查
能審?
很可惜,那是最會選舉的,很少輸
都沒看法條下面的但書? 要原法令有寫要提供資料 這
個第17條才適用 法案都舉例了 第八條第一項 業者要
保留資料90天給司法和警察機關調查 這個才適用
....不是阿,噴人法盲的你有看個人資料保護法嗎
我知道,但重點是平台不怕"審查"。甚至美國都有自主一套
我上面的講法容易讓人誤會,我講清楚點:我的意思是這個
不要亂講,PTT沒有法院命令不會交資料,地檢署跟警
察都調不到使用者個資的
審查標準。所以也不是行政力量逼迫。而是平台不希望政府
要清算就該把所有支持的都抓出來
平台可以自我審查,像FB祖你和tumblr不給發色文都是,
但這不是美國或其他政府叫他們幹的啊
政府叫他們"選邊站"。
目前法令就是政府叫他們一起幹。
@trywish 你講的就是我說的行政力量逼迫他們進行言論審查
政府機關要依照15條蒐集國民資料,那首先要遵守第8條
這是相對於「想要讓平台爭取更多使用者的言論審查」
就算政治文也能禁、能審。真的是"謠言",平台也都有能力
過濾。所以行政力量的言論審查並不是問題,如果是很明顯
現階段也不是沒有法令去懲罰造謠仔
的謠言,平台當然能審。
的告知當事人,但在17條架構下是給不特定的機關都有
這個法案則是意圖增加政府制衡造謠仔的力量
現在問題在於,例如之前論文事件。對平台來說,就是要他
們對一個不確定的東西"選邊站"。
但看起來有比例上的問題
未告知或徵詢同意的調閱權,但法定職權有賦予其權限嗎
讓一個沒公權力的平台負責查核是不是謠言 這本身已經夠智障
論文事件的話,公開挺沒抄的也就算造謠了吧
我舉個例子,假設外交部主張BUMP拍假新聞,但外交部的
你說禁止仇恨 歧視 色情 這起碼還有大概的判斷方式
推文有些…不知道該說啥,反對也要抓對地方打,這篇
節錄的內容就不太對,才被推文貼截圖反駁。
單就第十七條這條的解釋問題不大就是了,以舉例就是
兒少法相關的,衛福部可以依行政處分調取觸犯兒少剝
削條例第四章罪刑的人的資料(行政處分要件要是具體
事件)。
是不是不是問題,問題是政府說一種,你說要"審"嗎?這早
這法主要有問題的不是第十七條這條
檢舉官員在組織法是否有賦予可任意調閱國民紀錄權限?
不是審的問題,而是你跟不跟政府一起走。
宣稱相信論文沒有抄襲論文這無關造謠吧 這只是信念而已
如果並非法律授權職務,那就必須要當事人同意
疫情也一樣,當時不缺口罩、健康的人不用戴。這類很明顯
就跟我相信我能找到工作是因為師父的神通力幫忙一樣
用比較有洽點的舉例,假設我今天說PM不仲,一邊說PM復活
這沒有造謠問題啊 我相信 你可以不相信啊
的資訊也無關造謠,單純就是要不要和政府選一邊。
那今天一定有一方是假,請問站方是要寫信給COVER嗎
阿如果你要講司法途徑的法律授權,那請問你在警示時
靠背 我們的個資都要被犧牲了
不確定又無傷大雅,其實平台讓兩者護辯更好,越辯越明。
但一旦政府出來喊話,這就會變成你要跟誰的問題。所以問
法院是給調閱令了嗎?你的使用者資料在17條可以先給呀
題一直都不再"審查"上。法條寫得好聽,為了讓平台免責,
那這樣說論文是抄的也可以說是相信論文是抄的是一種信
念囉?
但你不跟政府,被一堆人檢舉的話,就有事了。
這條就是逼平台政府維穩阿
政府公開資訊就是一種"證據"。對專責機關來說,政府說了
*逼平台幫
17條問題最大的地方在於它在使用者資料又在法院背書前
這看你怎麼證成(justify)啊
Y1999 你舉例那個 很偏向個人主觀
這沒有查證問題,就像arrenwu說的 “相信”一樣
A,那B自然是謠言。哪怕對平台來說覺得沒影響。但是你要
其實地檢署找PTT要資料就會給了吧,還不用到法院
那中介法的調閱上就跟其他公法法律授權下的職權收集
是不處理,這就是平台責任。
不同,一概而論就只是打迷糊仗而已
依照我被告的經驗,你去報案大概就拿的到PTT個資了
連檢察官跟法院都還不用
當然你可以說包含物理定律在內,我們都只是「相信」
因為用信念說法的感覺很容易每個人都變成說我相信,怎
麼判定造謠變成滿困難的
這說法也沒有錯。
喔,那個是目前法規的漏洞啦...法務部也用得很爽
造謠的問題在於你造成其他損害
簡單說就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是規範電信業者的
連NBA都有人相信地平說了,基本上什麼都可以說要不要信
你可以相信很多事情,但搞破壞就不一樣了
到後來可能又變成要看判定的機構怎麼判
這問題沒那麼困難,因為扯到政府。例如不缺口罩,明明大
但網站並沒有,所以就變成只要你被告法院跟網站要資料
家都知道有缺。政府事後和你說,怕大家搶口罩。但在那當
但你相信 某個人的論文並沒有抄襲問題 這不會破壞到誰啊
下,不缺口罩就是政府公開資訊,違反這資訊的,除非你先
或者警察在偵訊時依法收集資料都可以要得到
判定的機構?是完全公正?這即是問號了
但如果有人跑出來說 "arrenwu是強姦犯" 這就妨礙到我了
辯贏政府,不然你就是錯的。當然政府不會說你錯,而是你
但17條的問題是更往前,在法院是否受理/駁回前
會被大量檢舉。平台不處理你,就是罰平台錢。
地平說這個沒辦法用相信論就是了,不過你宣稱支持地
平說也不會造成其他傷害…
所以如果我今天說arrenwu是羊黑 平台就要負責查核囉?
一群人潑水在某一目標,說他濕就是濕...
該法就可以讓機關收集使用者資料了,這又不一樣
所以爭論輸贏其實並不是這法條重要的。而是政府說了地平
"arrenwu是羊黑"這多半屬於沒有傷害、合理公評的範疇吧XD
有阿 妨礙羊推名譽 造成人設崩壞 進而影響發文公信力
說,那檢舉人就拿到檢舉資格了。對論壇來說,他的確不用
上面的推文,要舉例的話就是 有人在PTT上說“Kobe是
強姦犯”這樣,(老大抱歉 拿你來舉例),你沒辦法要
PTT去查證
我覺得要描述 "arrenwu羊黑的論述對他造成損害" 滿難的
檢驗是不是地平說。但他收到檢舉,他就得1.通報 2.不管
結論就是平台被搞死,他為了方便當然是全刪...
2.的話,大量檢舉不處理=罰錢。 1.通報又麻煩。最簡單就
欸 對 如果是講平台的話 那確實平台會有這種疑慮
但這部分不是第17條的範圍
當個版主你他媽還要自備一本六法全書放桌上喔
3.,我把文章砍了,管你地球圓的平的扁的。
只能說NCC這套法案根本就在亂搞
個人資料很看公司,像FB和Google不容易,但PTT和蝦皮
就相對容易
搞得好複雜,還是不懂立這條好處在哪
六法全書可能還不夠,還有漢聲小百科跟維基頁面
好處.....
你不是羊黑被人說是 算不算妨害名譽啊w
這條的好處乍看之下就是加速打擊平台上的謠言
法律大多都文縐縐
我覺得以現行風氣 這個不太可能成立妨害名譽
羊黑也不是什麼會造成名譽貶損的名詞
啊 說到蝦皮,機構資金來源只說不包含大陸地區,那用
第三方再轉進來也沒管道,感覺洞挺大
就....可以跑在法院裁定之前要你個資,就這樣
有幾條問題不大,但部分條問題實在很大,所以看起來
這法超級違反比例原則。
@s87879961 好處多多 我不想你們討論某人論文 我就找個
平台開刀 其他就通通不用討論了
但,對於平台來說,刪文或是先隱藏該文,會是對平台最有效
的..
是啊 就是~壞處看起來超級巨大 好處好像沒很多
好處除非你站在4-11的角度,不然我還真的想不到...
硬要說大概是如果有人在平台說柬埔寨好賺,可以馬上被刪文
對普通人來說根本沒好處,畢竟管制的是"平台"。你說規範
好處多的是 對執政者來說打壓不利己方言論超便利好嘛
第17條要下行政處分啦,所以必須是具
體事件
能調的也就是該法主管機關,所以還是
要再看使用的該法原訂規範
平台和政府同步,問題政府常常有些被質疑的點。所以這種
對使用者來說當然沒好處
不可能被當好處。
會被惡用的地方沒規範到,雖然說是草案,被罵挺活該的
要說好處的話是有啊,就是失智列車之類的變少,但這
個副作用根本不合比例 所以顯得瞎
不過草案離成法也還差很遠 我看會變成大幅修改或者
乾脆擱置吧
公聽會(X) 測風向(O)
失智列車要變少也不用這法案。說到底失智列車你要怎檢舉
畢竟目前看來實行上根本一堆問題
假消息第一時間有用,一陣子後會自己查證的自然會去找
相關資料確認,這樣感覺效益真的不大
例如房OO那件事,平台也無法分辨真假吧?
平台哪那麼多閒時間去辨認真假 根本不可能
看到那個25億一直覺得會變成吸油水用的,也沒細項說哪
裡會花多少
還有監獄兔是自費,這麼也沒辦法分辨阿(硬要扯)
也不是辨別的問題,而是這東西不影響大家討論。所以失智
我寧可你25億都是酬庸,也不要在那邊耍智障
全球前十大網路社群都沒能力短時間處理了 就算有也是用
列車一樣會存在。等到最後發現是假的,才會開始反問論壇
很智障的AI審查言論肛你
假消息就第一時間會造成不查證的人恐慌,如果會查證
的人多那效果也就不怎麼樣。
林XX那個還真的沒辦法查證,資料在檢方 偵查不公開
怎沒審查之類。這是沒時間、能力的問題嗎?
如果每個免洗帳號講的幹話都要平台查證 平台會先累
死,不然就是學智障FB跟童貞YT那樣,PTT哪可能
中介法草案有提到緊急資訊限制令由法院48小時內,做出裁定
的樣子呢?
那個是第二十條
那都是通報以後的事了,光論壇不想負責,就會選刪文了。
例如一篇妹妹文,看的出來對方根本在幻想。你覺得要刪文
我去看第17條,主要是要保留特定者資料以供調取,但那說明
你當法院案件很少很閒喔,實務上很難48小時內核定吧
還是要通報。雖然最後選報警啦。
"本條有關行政機關調取資料之規定,係指該行政機關之主管
所以17條就弄成跑在法院核定前,但這就倒果為因啦
律有相關業者應提供其依法保留之資料或行政機關有權要求
這種明顯箝制言論自由的法案 立法要非常嚴謹才能服眾
妹妹文是謠言該報警,不是謠言更該報警
提供之明文規定"實在是看不董
用於避免緩不濟急情況下,急迫重大損害,二十條規定
要法院建立專責窗口受理
法院判定前先上淫紋
說真的 如果覺得這種法案沒啥 那跟韭菜無異了
這法條通過後,應該等法院判定才報警喔。
goolgo 就是要看原本調閱資料的法律,他的主管機關
兒少剝削法有調閱規定,那麼主管機關的衛福部就能以
行政處分進行調閱
韭菜比這個誇張啦 有時候就只是大家沒怎麼注意而已
這法案明眼人都看得出來完全有利於主管機關 甚至可以
跟平台業者收取費用當作民眾申訴的費用 光這點ptt就可
以掰了
是阿,光是提案....嗯...
沒怎麼注意沒反應就過了耶XD 然後你覺得會改回來嗎XD
權力要多大有多大,細節要多模糊有多模糊,最後跟你說全部
個案認定
所以透明公開很重要啊
有明定主管機關的,才有該主管機關調閱權限
沒有明定主管機關&調閱的 就跟這第17條無關,所以才
說實行上還是要回去看原本的法規
現在就是他要弄專責機構要不是法定機構讓人無法信任吧
用白話講就行政機關必須依法授權的職務下,要依法要
保存的資料。
這個不是提案,根本還沒走到提案好嗎
如果沒有,那按照個資法必須要當事人同意
並且告知當事人收集資料範圍
別說提案 光是有這種念頭就很可怕...
得先把回憶紀錄拿出來才能討論公平公正公開
這種隨便要求個資的就撞到個資保護法了 怎麼可能沒但書
立一個衝撞其他法律的法 大法官不是棒槌啊
咦
這不是信任問題,是實行上很麻煩 要硬搞就會變成很
瞎的結果,就算能信任,對平台來說還是一樣麻煩
後勁很強。
17條的但書就算在法規明定主管機關&調閱法規的範圍
,還要去看原法規的但書
準備熱身上街了!
ncc不是獨立機關怎麼會想要立這種法?
如果草案但書是真的 這一條就是廢物 各法律的主管
機關與原法規就有規範調閱權力跟範圍 在這邊再立一條
是要幹嘛
因為原機關要調閱還要多跑流程
舉例就是原本長這樣
然後第17條可以讓衛福部以行政處分去調閱
這一定要退回再修的 漏洞太多
學習歐盟?我看是學習中國吧
LINE擔心的就是第17條 但我覺得最扯的還是第26條
在那邊討論第幾條的就中計了啦
問題就是沒有公正的第三方監督啊
真的,看看一個防疫中心指揮官就可以凌駕憲法還一堆豬仔支
持了
哇操,秘密通信自由沒了
你沒看過黨綱吼,憲法是塑膠好嗎?
韮菜就乖乖聽話
公家機關可以隨便要資料很恐怖
竟然可以不用法院裁定 可怕QQ
立這條就很怪 行政機關就可以比檢調還秋
誰鳥你提案了沒!草案就應該燒掉了wwwwwwwwwww
法案現實沒人鳥,呵,上街也只是萬人響應一人到場
(本文違反數位中介法已被刪除)
Ptt反對的事就是對的事
(本文違反數位中介法已被刪除) <NCC>
方便有心人士吊路燈阿,直接資料全都有了
(本推文違反數位中介法已被刪除)
(本文違反數位中介法已被刪除)
(本文違反數位中介法已被刪除)
公關公司帶哪邊就站另一邊就對了
(本推文違反數位中介法已被刪除)
(本推文違反數位中介法已被刪除)
推推
37
我只想問句 「公開傳播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圖像,可能因此負有刑事或民事責任」 繪師是不是要準備下去惹== --6
你問得很好喔 這種東西本來就有法律規範 散布猥褻物品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 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16
只針對這段 開頭直接說搬出744號解釋跟事前審查 但744原因事實是化妝品廣告先審後播 跟這條差很多吧,怎麼直接類比了? 整個18條我看到的就是法官保留原則35
我來測試一下 這是最近要開始完成的圖92
名詞解釋你是對的,事前事後審查的解釋如你所說 但原PO想闡述的精神沒有錯,今天數位中介法問題之一是 『行政單位可以直接要求平台標駐警示訊息』 也就是說,外交部可以直接去函YT標註bump影片為不實資訊 完全不用經過法院,行政單位單方面認定即可X
加註警示前要諮詢第三方公正機構 而且加註警示還有時間限制 加註也只是警示數位業者… 本身沒有刪文強制力 每一條都有歐盟參考來源37
這法案最大的問題是 從管制個人→超☆進☆化→管制網路平台跟論壇 不管個人犯了什麼 其實都有相對應的法條去管 但大概是這幾年越來越縮限 送案太多 現在就想直接對網路平台跟論壇下手10
我剛剛看長毛開台(lol的前主播) 他就在講他有一次被抓去拉正(上中國的法制教育) 那個講者就說中國為什麼沒有限制級的原因 因為黨覺得限制級就表示有不當的畫面 那為什麼他可以播? 所以在中國那邊是不會有限制級這種東西的 有疑慮的東西通通都會被他們刪除爆
“當真理還在穿鞋,謠言已走遍天下”。 網路時代,謠言給人們帶來的挑戰與日俱增,對此,任何一個負責任的政府都不會坐視不 管。正因如此,網信辦發言人在回應“X信十條”時指出,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允許謠 言、暴力、欺詐、色情、恐怖訊息傳播,我們的網絡空間不能成為雜亂無序、充滿戾氣的 空間。31
不過以前網路混沌時代真的是有點超過拉,之後大告人時代我記得是LOL 出的時候開始的 ,網路訟棍也行之有年。 只是這法律造謠是什麼意思? 假設,我先假設喔,如果我轉貼明年出GTA6相關文章那這樣算造謠還是發表農場文章啊 那這樣責任歸屬是,討論版站方的責任,還是轉貼著的責任或是原文的責任 是哪一個咧
爆
[爆卦] 來看看高雄市政府的效率以下轉自 交通會客室 Traffic1999 ====================== 我們來看看高雄市政府的效率! 圖中這台車原本前後都無牌,我在1/16以市長信箱A-EM-2022-9928陳情。 農曆年前接到清潔隊的電話,說這台車已經查報為廢棄車輛,過年後就會去拖吊。爆
Re: [新聞] NCC推數位中介服務法 民眾黨再批箝制言剛聽完了記者會內容,我把聽到的重點打出來,真的覺得這法不能過。 1.數中法雖然參考歐盟的數位服務法,說是要達到數位服務法的理念(1),引用數位服 務法的內容來背書,但是實際內容與數位服務法的理念背道而馳,許多內容刻意打模糊仗 。 2.數位服務法的審核機關,有做到公正、透明、獨立,並且有限制其權力的配套,但是數爆
Re: [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其實這法案最大的問題還是在18條的內容認定與資訊限制令。 為了便於講解,可參閱: 這個流程最大的問題在於,它是採用事前審查制。 目前我國的針對言論內容到底是否違法,是採用事後審查制。11
Re: [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這裡搞錯了吧 事前審查=沒有經過審查 不得發言 事後審查=先讓你發言 然後事後追究責任 這部法律並沒有要求平台方要逐一審查發言內容才能發布阿 這明顯跟事前事後沒有關係30
Re: [新聞] NCC擬定「數位中介服務法」 專家憂影響我不懂這個東西 懂得人幫解釋看看我的觀念對不對 平台有營利的 以及沒有營利的 都要直接監督 這是根本不可能的 鄉民本來也是藉由這個平台發表自己的言論14
Re: [新聞] NCC推數位中介服務法 民眾黨再批箝制言以下是完整新聞稿 --- 保障網路言論自由,請NCC重提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民眾黨團籲:撤回原有草案、重新擬定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擬定《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引發箝制言論自由的反彈聲浪1X
Re: [閒聊] 台灣未來恐會被禁看本本 還能笑中國我更新太晚了所所以這邊再來發 我確實搞錯了這次的新條文 這次修法草案是這個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7
Re: [新聞] NCC強推《數位中介法》引業者輿論齊聲反中介服務法是否有違憲之虞? 范X 督X 4X 3000網軍 楊xx 王xx 翁xx 焦x Wecaxx 被打臉言論...不及備載 鄉民到底抗贏幾次我都已經數不清了 這些到底是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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