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行政法111年命題趨勢(4)-獨立機關之訴願
廣電三法的特別爭訟規定
從法制上立法文字 即有不同之處
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對中央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兩者並排之後,即可知道立法者似乎有意區隔[行政處分]及[處分]兩種之救濟
(如果沒有區分,法制文字就會合併為[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為之行政處分])(但也許立法者真的漏掉字XD)
那立法者若是真的有意區隔,所立法之[處分]是哪種處分?
我國學說及實務上有個行政法概念為 [暫時性行政處分]
對於[暫時性行政處分]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救濟? 在國家考試相關考題有出題過
個人淺見廣電三法特別爭訟規定,立法者有可能將[處分]想成為[暫時性行政處分]
並賦予人民對於NCC依其他法律所為[暫時性行政處分],立法賦予人民行政救濟管道
不過,立法理由卻只寫到本法所為行政處分,但對於其他法律之[處分]卻沒寫到立法理由
因此,個人解讀廣電三法後段的[處分]指的是[暫時性行政處分]之特別救濟管道
不過這跟國考有點偏遠了~
※ 引述《braveryhyde (雷)》之銘言:
: 用回應的應該比較完整,來跟w網友這位先進討論一下
: 首先,我們要先確立我們的討論基礎是在哪一個點上,如果是以97年12月決議為基礎,: 先承認這是實務的一般性見解的話,那就是"只要沒有法律特別規定,
: 即使是獨立機關所做成的行政處分,也要先經過訴願,再提起訴訟。"這個我稱作"實然"面
: 而在這個決議後,104年的時候,立法者修正了公平交易法
: 第48條第1項規定"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
: 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 而在106年,則是修正了廣電三法,條文在前面我就不再複述了。我在此以衛廣法為例: 兩部法律的差別,在於104年的公平交易法,只針對"依本法"所為之處分
: 但衛廣法卻是在66-1的後段規定"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 也因此,w網友舉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即使最近一次修法是在103年,但卻沒有因為
: 公平交易法的原因,而受到影響,還是會回到97年決議的結論。
: 但是如果原處分機關是NCC,那就會受到廣電三法影響,變成是無需訴願才是原則,
: 因此我的解讀是,除非又有特別規定(而且時間上是比106年更晚規定),
: 明文要求或允許人民提起訴願,否則就應該依照衛廣法66-1的規定處理。
: 而前一位n網友先進所提出的電信管理法第21條,是在108年修訂的,
: 所以符合我前面講的,可以提起訴願的例外情況。
: 只是因為我個人認為,該條規定只針對"不作為"有明文規定得提起訴願,
: 但針對"作為(也就是拒為處分)"則沒有提到,
: 所以我在解釋上,認為又要再回到衛廣法66-1,當NCC拒絕申請時,還是有66-1的適用: 至於說,如果我們討論的是"應然",也就是獨立機關在學理上究竟應否由行政院來審查: 這樣會不會減損獨立機關的獨立性,因而應該要全面免除訴願程序,直接提起訴訟,
: 這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而且好像也稍微偏離了本版為考試取向,所以我就暫時回應至此,: 謝謝各位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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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說,我是不覺得立法者有這麼心細然後還沒在立法
理由裡面強調啦
4
保成的 呂懷德老師你好,個人接續往下補充 一、107.06.13 廣電三法修正新增 衛星廣播電視法66-1、廣播電視法的50-2、有線廣播電視法的75-1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管機關依其他 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2
謝謝你的補充,行政法真的是一個博大精深的科目, 我們所教所學,其實幾乎都只有總論,各論部分沒有研究還真的都不知道有這麼多有趣的 情況 依照你的補充,電信管理法第21條第4項情況,是不是廣電三法的特殊情形,其實蠻有趣 該條文的立法理由是這樣說2
引用呂老師二句 [從條文來看,廣電三法以外的法律,只要原處分機關是NCC,都不用經過訴願] [立法者並沒有區分究竟NCC當下處理何種業務,畢竟不管是什麼業務 NCC在當下都是獨立機關,因此都應該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然在實務上2
用回應的應該比較完整,來跟w網友這位先進討論一下 首先,我們要先確立我們的討論基礎是在哪一個點上,如果是以97年12月決議為基礎, 先承認這是實務的一般性見解的話,那就是"只要沒有法律特別規定, 即使是獨立機關所做成的行政處分,也要先經過訴願,再提起訴訟。"這個我稱作"實然"面 而在這個決議後,104年的時候,立法者修正了公平交易法2
推 esienhour: 電信業適用衛廣法? 09/15 00:04 噓 CHTWifiHinet: 紅明顯 連衛管法管什麼都分不出來 09/15 07:52 → CHTWifiHinet: 居然好意思開班害人 09/15 07:52 → CHTWifiHinet: 電信業的法源依據好歹也說是電信管理法21條第3項與 09/15 07:52 → CHTWifiHinet: 第4項 09/15 07:523
首Po【行政法111年命題趨勢解析(4)-獨立機關之訴願】 註:本文解析內容需要調整,因版規無法刪除連結 ,修正後解析請參考 ★ 針對接下來的地特,我會定期在【行政法】Line社群讀書會,分享「行政法」一些近 期考試趨勢與實務見解。提供大家參考。加入連結:
爆
[爆卦] 黃國昌FB看到林智堅總部,針對昨天的「突襲說」,竟然開始扯「行政處分送達時生效,而不是發 信時」,並指摘本人「能夠回歸法律本質討論,而非泛政治化」,覺得十分傻眼。 本人何時指稱行政處分於發信時,對外發生效力?簡直莫名其妙。 行政處分有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 起發生效力,係指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與行政處分之成立有別。這不是大二的行政法就15
[請益] 關於行政程序法一題各位先進請問一題行政程序法 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發現甲未繳納108年度使用牌照稅,卻開車上路,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 28條第1項規定;財政部為使辦理裁罰機關對違章案件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有一客觀之基準 可資參考,訂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乃依上開相 關規定,處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請依上開情境及行政程序法規定,簡述財政部訂定「- 行政程序法 第116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第129條規定:「行政機關認前條之申請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 訴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