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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課業] 行政法111年命題趨勢(4)-獨立機關之訴願

看板Examination標題Re: [課業] 行政法111年命題趨勢(4)-獨立機關之訴願作者
willy1616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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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三法的特別爭訟規定

從法制上立法文字 即有不同之處

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對中央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兩者並排之後,即可知道立法者似乎有意區隔[行政處分]及[處分]兩種之救濟
(如果沒有區分,法制文字就會合併為[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為之行政處分])(但也許立法者真的漏掉字XD)

那立法者若是真的有意區隔,所立法之[處分]是哪種處分?

我國學說及實務上有個行政法概念為 [暫時性行政處分]

對於[暫時性行政處分]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救濟? 在國家考試相關考題有出題過

個人淺見廣電三法特別爭訟規定,立法者有可能將[處分]想成為[暫時性行政處分]

並賦予人民對於NCC依其他法律所為[暫時性行政處分],立法賦予人民行政救濟管道

不過,立法理由卻只寫到本法所為行政處分,但對於其他法律之[處分]卻沒寫到立法理由

因此,個人解讀廣電三法後段的[處分]指的是[暫時性行政處分]之特別救濟管道

不過這跟國考有點偏遠了~

※ 引述《braveryhyde (雷)》之銘言:
: 用回應的應該比較完整,來跟w網友這位先進討論一下
: 首先,我們要先確立我們的討論基礎是在哪一個點上,如果是以97年12月決議為基礎,: 先承認這是實務的一般性見解的話,那就是"只要沒有法律特別規定,
: 即使是獨立機關所做成的行政處分,也要先經過訴願,再提起訴訟。"這個我稱作"實然"面
: 而在這個決議後,104年的時候,立法者修正了公平交易法
: 第48條第1項規定"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
: 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 而在106年,則是修正了廣電三法,條文在前面我就不再複述了。我在此以衛廣法為例: 兩部法律的差別,在於104年的公平交易法,只針對"依本法"所為之處分
: 但衛廣法卻是在66-1的後段規定"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 也因此,w網友舉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即使最近一次修法是在103年,但卻沒有因為
: 公平交易法的原因,而受到影響,還是會回到97年決議的結論。
: 但是如果原處分機關是NCC,那就會受到廣電三法影響,變成是無需訴願才是原則,
: 因此我的解讀是,除非又有特別規定(而且時間上是比106年更晚規定),
: 明文要求或允許人民提起訴願,否則就應該依照衛廣法66-1的規定處理。
: 而前一位n網友先進所提出的電信管理法第21條,是在108年修訂的,
: 所以符合我前面講的,可以提起訴願的例外情況。
: 只是因為我個人認為,該條規定只針對"不作為"有明文規定得提起訴願,
: 但針對"作為(也就是拒為處分)"則沒有提到,
: 所以我在解釋上,認為又要再回到衛廣法66-1,當NCC拒絕申請時,還是有66-1的適用: 至於說,如果我們討論的是"應然",也就是獨立機關在學理上究竟應否由行政院來審查: 這樣會不會減損獨立機關的獨立性,因而應該要全面免除訴願程序,直接提起訴訟,
: 這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而且好像也稍微偏離了本版為考試取向,所以我就暫時回應至此,: 謝謝各位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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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illy1616 (123.192.150.206 臺灣), 09/16/2022 06:58:12

braveryhyde09/16 09:13坦白說,我是不覺得立法者有這麼心細然後還沒在立法

braveryhyde09/16 09:13理由裡面強調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