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行政法111年命題趨勢(4)-獨立機關之訴願
推 esienhour: 電信業適用衛廣法? 09/15 00:04
噓 CHTWifiHinet: 紅明顯 連衛管法管什麼都分不出來 09/15 07:52
→ CHTWifiHinet: 居然好意思開班害人 09/15 07:52
→ CHTWifiHinet: 電信業的法源依據好歹也說是電信管理法21條第3項與 09/15 07:52
→ CHTWifiHinet: 第4項 09/15 07:52
→ CHTWifiHinet: 如果考申論題法源寫衛管法的考生就全被你害死了 09/15 07:52
→ CHTWifiHinet: 一般人就算了 出來開班賺錢的對這種內容更應該謹惕 09/15 07:53
※ 編輯: Rady (123.193.44.90 臺灣), 09/15/2022 12:10:23※ 編輯: Rady (123.193.44.90 臺灣), 09/15/2022 12:13:12
※ 編輯: Rady (123.193.44.90 臺灣), 09/15/2022 12:13:51
※ 編輯: Rady (123.193.44.90 臺灣), 09/15/2022 12:14:11
→ Rady: 謝謝提醒 修正後解析請參考 https://pse.is/4gbej5 09/15 12:15
各位好,我是保成的呂懷德。
其實這邊原po的說法並沒有錯。
原po所引用的衛星廣播電視法在107年立法的時候,新增了66-1
同時修正的其實還有廣播電視法的50-2、有線廣播電視法的75-1
這三個條文(廣電三法)都有一樣的規定,也就是原po所引用的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這是一個很特殊的立法方式,也就是不是用組織法、而是用作用法的方式,
規範要不要訴願,而且還把法律效力擴及到其他法律上。
立法技術上是否妥適,這是一回事,但這個法律的意義是什麼,又是另外一回事
從條文來看,廣電三法以外的法律,只要原處分機關是NCC,都不用經過訴願
從立法理由觀察:
「依據獨立機關建制原則,獨立機關所為決策不受行政院或其他行政機關
之適當性及適法性之監督。故對獨立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不服者,
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爰規定對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行政處分不服者,
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也可以看出,立法者並沒有區分究竟NCC當下處理何種業務,畢竟不管是什麼業務
NCC在當下都是獨立機關,因此都應該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所以雖然原po寫出了衛星廣播電視法,而不是下面指正的電信管理法,
不過其立論依據還是一樣,也不需要更改後續見解。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9.77.182.68 (臺灣)
※ PTT 網址
※ 編輯: braveryhyde (119.77.182.68 臺灣), 09/15/2022 23:22:40
推
替原po感到尷尬…
推
其實不會感到尷尬,我持續PO題目與實務見解,除了是要幫助大
→
家備考以外,也可以從討論中學到很多,多多交流,才會進步
1
廣電三法的特別爭訟規定 從法制上立法文字 即有不同之處 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對中央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兩者並排之後,即可知道立法者似乎有意區隔[行政處分]及[處分]兩種之救濟4
保成的 呂懷德老師你好,個人接續往下補充 一、107.06.13 廣電三法修正新增 衛星廣播電視法66-1、廣播電視法的50-2、有線廣播電視法的75-1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管機關依其他 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2
謝謝你的補充,行政法真的是一個博大精深的科目, 我們所教所學,其實幾乎都只有總論,各論部分沒有研究還真的都不知道有這麼多有趣的 情況 依照你的補充,電信管理法第21條第4項情況,是不是廣電三法的特殊情形,其實蠻有趣 該條文的立法理由是這樣說2
引用呂老師二句 [從條文來看,廣電三法以外的法律,只要原處分機關是NCC,都不用經過訴願] [立法者並沒有區分究竟NCC當下處理何種業務,畢竟不管是什麼業務 NCC在當下都是獨立機關,因此都應該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然在實務上2
用回應的應該比較完整,來跟w網友這位先進討論一下 首先,我們要先確立我們的討論基礎是在哪一個點上,如果是以97年12月決議為基礎, 先承認這是實務的一般性見解的話,那就是"只要沒有法律特別規定, 即使是獨立機關所做成的行政處分,也要先經過訴願,再提起訴訟。"這個我稱作"實然"面 而在這個決議後,104年的時候,立法者修正了公平交易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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