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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課業] 行政法111年命題趨勢(4)-獨立機關之訴願

看板Examination標題Re: [課業] 行政法111年命題趨勢(4)-獨立機關之訴願作者
willy1616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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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呂老師二句

[從條文來看,廣電三法以外的法律,只要原處分機關是NCC,都不用經過訴願]

[立法者並沒有區分究竟NCC當下處理何種業務,畢竟不管是什麼業務
NCC在當下都是獨立機關,因此都應該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然在實務上

立法者對於獨立機關的行政爭訟程序,並不是從獨立機關的角色作為判斷依據

而是以立法者對於獨立機關職掌法律之[業務],是否制定行政爭訟之特別立法

例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廣電三法 直接行政訴訟程序
電信管理法 訴願->行政訴訟
1.電信管理法並無直接行政訴訟之特別立法
故回歸我國行政法爭訟原則 訴願->行政訴訟
2.電信管理法第21條是[訴願先行程序] 認定->訴願
如同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5項[訴願先行程序] 復查->訴願

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交易法 修法後直接行政訴訟程序
(然公平交易法第48條第2項 修法前採訴願->行政訴訟)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訴願->行政訴訟

中央選舉委員會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依據業務性質主要分為
1.訴願->行政訴訟
2.直接民事訴訟(第六章選舉罷免訴訟第128條)

因此,實務上立法者目前對於獨立機關有區分職掌法律之[業務],採取不同之行政救濟

PS.呼應首二句話略作修改
(X)[公平會對於公平交易法以外之法律,只要原處分機關是公平會,都不用經過訴願]
(X)[立法者並沒有區分究竟公平會處理何種業務,畢竟不管是什麼業務 公平會在當下
都是獨立機關,因此都應該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淺見供各位先進參考

※ 引述《braveryhyde (雷)》之銘言:
: 各位好,我是保成的呂懷德。
: 其實這邊原po的說法並沒有錯。
: 原po所引用的衛星廣播電視法在107年立法的時候,新增了66-1
: 同時修正的其實還有廣播電視法的50-2、有線廣播電視法的75-1
: 這三個條文(廣電三法)都有一樣的規定,也就是原po所引用的
: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 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 這是一個很特殊的立法方式,也就是不是用組織法、而是用作用法的方式,
: 規範要不要訴願,而且還把法律效力擴及到其他法律上。
: 立法技術上是否妥適,這是一回事,但這個法律的意義是什麼,又是另外一回事
: 從條文來看,廣電三法以外的法律,只要原處分機關是NCC,都不用經過訴願
: 從立法理由觀察:
: 「依據獨立機關建制原則,獨立機關所為決策不受行政院或其他行政機關
: 之適當性及適法性之監督。故對獨立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不服者,
: 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爰規定對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行政處分不服者,
: 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也可以看出,立法者並沒有區分究竟NCC當下處理何種業務,畢竟不管是什麼業務
: NCC在當下都是獨立機關,因此都應該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所以雖然原po寫出了衛星廣播電視法,而不是下面指正的電信管理法,
: 不過其立論依據還是一樣,也不需要更改後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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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150.206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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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illy1616 (123.192.150.206 臺灣), 09/16/2022 04:30:16

braveryhyde09/16 04:31謝謝你提供實務的見解,我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作為

braveryhyde09/16 04:31關鍵字去查詢,確實有查到行政院在110年的訴願決定,

braveryhyde09/16 04:32不過這是因為,公平交易法48條本來就只限定"本法"

braveryhyde09/16 04:32至於文中討論的電信管理法,我查行政院訴願決定

braveryhyde09/16 04:33是還沒有看到的,因此恐怕也難以以此確認實務見解

braveryhyde09/16 04:34不過我都傾向這是基於立法者並沒有意識到要一致處理

willy161609/16 04:36其實老師提到廣電三法立法理由 也是限定本法(廣電三法)

braveryhyde09/16 04:37然後如果閱讀公平交易法48條的立法理由,更凸顯了其

braveryhyde09/16 04:37不欲受97年決議拘束的目的

braveryhyde09/16 04:39廣電三法的立法理由,看起來只是在說明第一項前段

braveryhyde09/16 04:40但後段是否及於所有法律,立法理由沒有明講,文義解

braveryhyde09/16 04:40釋與目的解釋,我都比較傾向,除非有更新的法律明文

braveryhyde09/16 04:40排除,否則就應該認為不用訴願

braveryhyde09/16 04:41不過學理上的解釋歸解釋,現實上行政院也是用文義去

braveryhyde09/16 04:41解釋公平法48條,而沒有去擴張到其他法律

willy161609/16 04:45其實實務上爭訟法制 從釋字418號闡明就給立法機關決定

willy161609/16 04:46就法律立法文字上,有強調[本法] 就只限定[本法]相關

willy161609/16 04:50大法官尊重立法者決定 但無特別指明,實務回歸ㄧ般原則

willy161609/16 04:52從眾多行政法立法並沒特別爭訟規定來看 就訴願行政訴訟

willy161609/16 05:00立法者沒有頃向一致性處理 也是釋字418賦予立法者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