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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沒有證據算罪犯嗎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沒有證據算罪犯嗎作者
maniaque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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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EWH (小田切腹)》之銘言:
: 最近看一些影集
: 都講說在沒證據之前
: 都是無罪推定論
: 但看看本島
: 好像不是這麼回事
: 就算沒有證據
: 說你有罪就是有罪
: 是這樣嗎?

有歐.....

公務員就是這麼衰尾(包含軍公教等都算)

你疑似涉有犯罪(如條文舉例),且有不明資金來源,且解釋不了或者不合理

(像是五億探長電影,顏同探長受偵訊時,說老婆被人家X一次一百萬那種)

不好意思

公職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貪汙治罪條例]

第 6-1 條
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
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一、第四條至前條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三條
至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條、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
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百七十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
第五項之罪。
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九條之罪。
四、懲治走私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五條之罪。
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六條之罪。
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六條之罪。
八、藥事法第八十九條之罪。
九、包庇他人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
十、其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所犯之罪。
==========================================================================

所以啊,要 [陷害一個公務員鋃鐺入獄] ,

真的 [非常簡單] 啊

政府要是不想付退休金給公務員?

在你退休前弄幾張不明黑函寄給廉政鼠,

廉政鼠直接查你,

查個一次,你不死也半殘.

在這種動不動就是圖利罪(注意歐,不管有無對價,像改罰單變便宜單就是了)
的情況下

你政府在祈禱公務員勇於任事??

甲賽啦

還不如訓練 中山猴 來蓋章好了

反正猴子這麼多,頂多就是關到壽山動物園而已

想做事的,像勞發署北分署吳員這樣的

記得先去五金行買條耐用的尼龍繩,

反正.....[早晚用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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