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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詐團4成員騙248萬判無罪 沒法源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詐團4成員騙248萬判無罪 沒法源作者
msis20
(Hi~)
時間推噓 6 推:7 噓:1 →:12

※ 引述《whitenoise (月神旅店)》之銘言:
: 1.媒體來源:聯合報
: 2.記者署名:記者 王宏舜
: 3.完整新聞標題:
: 詐團4成員騙248萬判無罪 更一審指警M化車無證據能力:沒法源
: 4.完整新聞內文:
: 男子陳名煒、陳俊佑和曾宛榆、魏秉良姊弟被控組詐騙集團,北市警方8年前出動M化車

: ,破獲桃園龍潭機房,4人被訴恐嚇取財罪。一審認為M化車干預人身自由,本案即便承?
: 據能力,搜索、扣押證據也不足認定有罪,判無罪。二審認為M化車合憲改有罪。最高法?
: 銷,更一審今駁回上訴,被告無罪確定。
: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開宗明義指出,警方使用「M化車」偵測目標手機位置所取得的直
接?
: ,欠缺法律授權,違反法定程序,無證據能力。更一審指出,M化車是利用「虛擬基地台?
: 透過已知IMEI或IMSI,藉M化車與目標設備之間訊號連結,進而定位目標設備,藉此定位?
: 對象。偵查機關為追訴犯罪,干預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的蒐集、保全犯罪證據作為,依
: 處分法定原則,應有法律授權,而M化車是在手機持用人不知情的狀態下,秘密蒐集、處?
: 取手機識別碼位置資料,予以定位、追蹤,以精確掌握手機持用者所在位置,屬干預人
: 私權及資料自主權的強制偵查作為。
: 更一審表示,我國尚未制定科技偵查法或相關法令依據,警方使用M化車偵測目標手機
位?
: 取得的直接證據,欠缺法律授權,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違反法定程序,無證
: 力。
: 但巧合的是,高院前審合議庭也是援引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認為歹徒持續施詐,為

: 出歹徒,警察費盡心力,若認為M化車的證據能力有疑,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合理?
: ,具有證據能力,才改判4人有罪。
: 本案源於陳等4人被控與余善暐(另案審結)向男子鄭志強等人收購行動電話SIM卡當人

: 號,再以曾宛榆姊弟的龍潭居所為機房,2015年4、5月間以人頭門號聯繫鄭姓婦人等5人?
: 稱她們的小孩涉入毒品糾紛遭綁架,要求交付贖金。其中3名婦人信以為真,共交付248
: 贖款」,檢察官認為陳等人犯刑法恐嚇取財既遂、未遂罪。
: 更一審表示,本件警方使用M化車僅是偵查方法之一,在報請檢察官指揮時,還依據卷
內?
: 紀錄、現場觀察等其他蒐證資料,據以聲請搜索票,桃園地方法院核准,警方依法院准
: 核發的搜索令狀執行搜索、扣押,所取得的證據就證據使用禁止的放射效力而言,與M化?
: 連結相對薄弱,應認警方合法搜索所得證據,都有證據能力。
: 不過,依卷內證據,被害人確遭同一集團成員以人頭門號聯絡,但行動電話基地台所得

: 者,是基地台位址附近一定範圍內的訊號,無法精確特定通話者定點位置,本件僅憑卷
: 地台位址,不足以認定犯案機房就是曾宛榆姊弟住處,且犯罪時間距警方搜索已隔數10
: 即使4人在搜索時在屋內,也無法直接認定案發時「同時在此」。
: 因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證明4人有檢察官所指犯行,更一審認為應無罪,一審諭知4人無罪

: 有不對,加上檢方也未提出新的事證,因此駁回檢方上訴。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reurl.cc/9V9lva
: 6.備註:
: 厲害了我的國,詐騙快樂天堂
快速掃過大概是這樣:

1、警方使用M化車系統取得手機精準定位(證據A)

2、藉由精準定位發動後續搜索等行為,於詐騙電話後約10日發現本案被告4人,並取得其他相關詐騙證據(證據B)

3、被告四人承認有在機房地址出入,但否認有詐欺行為。(證據C)

一審:證據A不能用、B可用。
但綜合B+C,無法認定在機房地址出入就是有詐欺因此判無罪,

二審:證據A可以用、B可以用,綜合A+B+C認為有罪。

更一審:見解同一審。

其實法院判無罪的理由根本不是證據A不能用,而是不能僅憑被告在機房地址出入就認定詐騙是被告所為,因此無罪的理由跟M化車沒法源無關聯。

就如同不能因為一個人在命案現場逗留數日,就認為人是他殺的,而需要有更多的證據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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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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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sis20 (112.78.77.253 臺灣), 04/19/2023 16:58:00

vava5566 04/19 16:55當然就是大型伺候了阿,夾手

vespa5566 04/19 16:57抓地勇陳啓祥的時候就合法了?

binshin 04/19 16:57推~這個爭議A應該將來會出在考題

Theddy 04/19 16:57命案跟機房能類比?工作場所當然出入頻繁

可疑程度確實是機房出入高多了,然而平常雖說「毋枉毋縱」,但其實刑法的精神是「寧 縱毋枉」(也就是無罪推定)。 在這個案子的證據,讓檢察官、二審覺得是被告做的,一審、更一審覺得未必是被告做的 ,10來個司法官見解就如此分歧,判無罪也未可厚非。

widec 04/19 16:59推~ 這四個如果說他們每天瘋狂做愛也沒法

baiya 04/19 17:00都以經詐騙機房了 還在算騙到當事人才有罪

Theddy 04/19 17:03再說機房沒法驗指紋?找不到經手工具?

找證據就是檢警的責任了,跟法院比較無關。

palapalanhu 04/19 17:03難怪大家做詐騙

※ 編輯: msis20 (112.78.77.253 臺灣), 04/19/2023 17:07:32

baiya 04/19 17:07共犯結構 還在算你騙到這個人告你才有罪

KiroKu 04/19 17:07那證據B是? C有可能是他們只是受雇來維護

baiya 04/19 17:07就玩文字遊戲啊

KiroKu 04/19 17:07機房 但證據B看來一二審都是可用

baiya 04/19 17:08收錢的人 打電話的人 帳戶的人都不一樣

baiya 04/19 17:10但是在機房的人還能無罪 神理論

yuijen 04/19 18:49台灣真的是犯罪天堂

mrfreud 04/19 19:12笑死 不就斷點犯罪 結果北七法官照單全

mrfreud 04/19 19:12收 你斷點就是沒事喔 嘻嘻

gueswmi 04/19 20:08警方用恐嚇抓詐騙 人贓俱獲不可能

steelheart3 04/19 23:50呵呵 是他們的機率爆高 無罪推定就是

steelheart3 04/19 23:50這樣被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