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上了一課!統神Call in挑戰苗博雅 數萬人在線驚:被阿
※ 引述 《goodman5566 (好人56)》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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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片沒看很仔細 大概看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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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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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未成年沒那麼嚴重」這詞是包含16歲以下,是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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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網路查到不嚴重的判例,都是極少數有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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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判幾年起跳的是因為這些東西為了保護受害者而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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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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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當時是看那個17歲新聞時邊回應的,所以我是針對那件新聞說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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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大議座是不是在公開豪洨阿
目前法律只有規定遮隱性侵受害人資料
而不是不公開性侵案件的判決書
【本刊訊】司法院自明(99)年1月起,於院外裁判書查詢系統,透過電腦自動判斷及人工處理遮隱當事人個人隱私資料之雙重作業,就各法院性侵害案件之裁判書全文,先行遮隱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後,於司法院網站公開予民眾免費查詢,以滿足民眾知的權利並兼顧人民隱私權之保障,同時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之立法目的。
司法院為因應社會及學術界對裁判書全面公開之殷切需求,自87年起於網站上提供裁判書全文予民眾查詢,惟因性侵害案件之裁判書內容難免因犯罪情節、地點、學經歷、地緣等關係,而透露可能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為避免被害人受二度傷害,乃未主動公開該類裁判書,俟民眾申請查閱,再由業務單位就個案,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逐一審查,並遮隱被害人個人資料後,再行公開。惟此被動公開方式,無法滿足研究機關、學校及婦女團體之需求,迭向司法院反映,請求公開。
從而,司法院為維護民眾資訊獲取權之公平性及提供性侵害判決之研究環境,將自99年1月起,於司法院網站公開性侵害案件之裁判書,並將個資遮隱作業,除原由電腦自動處理外,增加由法院書記官逐案複核機制,以解決原以電腦方式處理之技術瓶頸,讓司法審判業務更加公正與透明化。另為因應98年6月1日施行之人口販運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保護人口販運被害人之相關規定,亦利用同一遮隱個資流程,同步公開。不但使民眾可以查詢到更多裁判書資訊,同時人民隱私權也因法院人力的投入,而獲得更多保障。
https://bit.ly/3PYxtu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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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參 性侵害的被害人受到如何的保障?
https://bit.ly/3Jewh2n
性侵害的被害人受到如何的保障?
自從86年1月22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公布後,內政部依法設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直轄市、縣(市)政府亦相繼成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維護被害人權益。在法院方面,針對性侵害案件亦採取下列保障手段,以避免被害人受到2度傷害:
1.性侵害犯罪案件的審判,除非經被害人同意,否則均以不公開法庭開庭。
2.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被害人可委任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3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共同居住的人)陪同到場,並向法官表達意見。若被害人未滿18歲,政府將指派社工人員陪同在場;縱已年滿18歲,被害人亦得向政府申請社工人員陪同。
3.若被害人有提出告訴,除法院認為被害人有親自到庭陳述之必要外,被害人亦可委任他人代理出庭。如需與被告對質,法院將會採取相當的保護措施,以確保被害人安全。
4.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離。被害人經傳喚到庭作證時,如因心智障礙或身心創傷,認當庭詰問致其不能自由陳述或完全陳述之虞者,法官、軍事審判官應採取前述隔離詰問之措施。
5.在審判程序中,被害人如需接受心理輔導、緊急安置或法律扶助時,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的「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請求協助。
6.在任何必須公示的司法文書(如:判決書)上均不會直接記載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相關資訊。
所以說,目前法律只有規定遮蔽受害人的資料
而不是不公開性侵案件的判決書
苗的說法是哪裡來的?
還是他要指控法院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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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凹說你不知道資料就不知道他未成年
有黨霉撐腰洗新聞,那些都不會有問題
啊
好了啦,該下車了
回合制的 該換你上了
而且和解一樣也會被關這點很關鍵吧 和解
大多數人都是認為就沒事了
有些會不公開啦,要另外申請
----------- 你說的情形是公開後申請下架 苗說的不公開 要碼唬爛 要碼違法
你說的有道理,期待晚上苗直播時去洗臉
他
你也想上車?
苗等下會說我講的是另外申請的cc
其實就算是成年人 就連性騷擾案件 你也
可以請委任律師請法院下架判決書
統神想下台 有人給他樓梯當然下
人家是在幫統神下車 不要苦苦相逼
法院遮蔽受害者資料,又不是矚目案件,
欸欸 查一下大貓偷拍案 下藥性侵未成年+販賣偷拍影像 這個案件重中之重了 但是判決書被遮到不知道誰是罪犯了
你網路怎麼可能查的到新聞
某些人根本不是粉絲就是要讓統神去跟黨
互幹而已,出張鍵盤
要幫你約一下苗博雅直播嗎?不要躲在八
卦板沒人看啊
統神就想下車 一堆只想看惡鬥的假粉在拱
就欺負你沒做功課,沒台大光環啊
好啦電話爆出來,下一場你跟苗PK
剛剛也這樣想推這篇
你不上去電爆苗博雅。委屈你的能力了
你可以去查判決書公開原則
統粉讓統神好好下車好不好啦
3
我雖然不是統粉 但偶爾會被推播他的阿航之聲 賴皮豬不就這樣== 男的摳硬進來 嘴巴就很臭16
影片沒看很仔細 大概看了一下 苗: 「X未成年沒那麼嚴重」這詞是包含16歲以下,是很嚴重。 你網路查到不嚴重的判例,都是極少數有條件的。 很多判幾年起跳的是因為這些東西為了保護受害者而不公開。39
別跳針了好嗎 他被公幹了好幾天 都懶得吵了 還有人以為苗有理 事情就很簡單X
問題只是黨失去公信力而已吧, 公眾人物發言本來就會用比較高的標準審視, 那些發言被罵沒什麼好奇怪。 但是這幾年執政黨的表現有那個資格站在 道德制高點罵人抵制人嗎?4
無罪啊~所以統神被抓去關了嗎~嘻嘻 : 2. 統神甚至連思想犯都上不算 : 只是內容不符合善良風俗 對呀~講的話違反善良風俗 所以一般人聽了不舒服,就罵他,不行嗎~~X
一堆理盲在那邊意圖就好嚴重 拜託 意圖那麼嚴重的話 來徹底執行刑法100條啊 妳苗博雅要不要閉嘴吞下去 雙標狗在那邊蹭流量3
好了啦 統神都投降了 換作是我 我還比他更早投降 辯論本來就要避重就輕 抓準弱點打擊 辯論講難聽點 就是帶風向啦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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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鳳梨 (吳泓逸) 上訴字第 989 號刑事判決鳳梨 吳泓逸說當年他跟被害人「和解」了。 但如果「和解」會記載於法院判決書中,去查判決書,會發現根本沒有和解。 (上訴)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度上訴字第 98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17
[問卦] 屏蔽家暴加害者關鍵字保護被害人的邏輯是林秉樞過去有24次家暴的黑歷史,在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搜關鍵字都查不到 但是因為案件涉及兒少、性侵害、家暴、營業秘密等事件,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會照關鍵字 隱匿個資,或者全文不公開 雖然這的確不是針對個案屏蔽沒錯 可是我還是無法理解這個邏輯是什麼17
Re: [舊聞] 網拍賣色情漫畫觸兒少法 判刑2月推 jokerjuju: 為啥要執著兒少 現在的爭議不就是政府擋網站@@ 03/14 16:15 修正條文 所謂的城牆法 (五) 增訂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10
[情報] 釋字789號解釋 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警詢陳述證據能力解釋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 「被害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 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4
[問卦] 為什麼刑事案件不能由受害者量刑?各位晚安 以現行的刑事制度,被害人向檢察機關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 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相關有偵查權限之人進行偵查, 檢察官負責起訴,法官負責審理。 案件到進入法院後,從案件的事實認定(有罪、無罪),適用4
[討論] 綠色五毛知道性暴力犯罪修法早就過了嗎?之前鬧很大的 Deep Fake 動到立委議員甚至總統 然後就迅速的三讀通過了 平台業者有義務"自行審查"嫌疑影片 在法院審理後才會要求平台業者下架2
[問卦] 為什麼涉及家暴的案件 判決書會不公開?法院判決系統可以在網路上公開查詢 但如果涉及家暴 會被隱藏?! 法院為什麼要這樣設計? 是為了保護被害人嗎 那把被害人隱藏就好- 解釋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者。」 旨在兼顧性侵害案件發現真實與有效保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正當目的,為訴訟上採為證據之例外與最後手段,其解釋、適用應從嚴為之。 法院於訴訟上以之作為證據者,為避免被告訴訟上防禦權蒙受潛在不利益,基於憲法公平審判原則,應採取有效之訴訟上補償措施,以適當平衡被告無法詰問被害人之防禦權損失。 包括在調查證據程序上,強化被告對其他證人之對質、詰問權;在證據評價上,法院尤不得以被害人之警詢陳述為被告有罪判決之唯一或主要證據,並應有其他確實之補強證據,以支持警詢陳述所涉犯罪事實之真實性。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與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意旨均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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