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舊聞] 網拍賣色情漫畫觸兒少法 判刑2月
※ 引述《forsakesheep (超.歐洲羊)》之銘言:
: 現在法案還沒過當然不能檢舉
: 等過了就能檢舉DLsite、Fanza等網站販售違反台灣兒少法的書籍
: 法院去函要求下架,不下架就可以檔網站
: 還"現在去檢舉啊"
: 法案還沒過當然不能檢舉,還是你要等牆蓋起來了才想到要抬頭?
推 jokerjuju: 為啥要執著兒少 現在的爭議不就是政府擋網站@@ 03/14 16:15
所謂的城牆法
(五) 增訂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移除犯罪有關網頁資料、通知警察機關及保留相關資料之義務。(修正條文第13條)
本來的13條
第 13 條
1.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2.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3.第一項但書規定,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要者,亦同。
裡面的條文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505205
NCC指出,以兒少性剝削影像在網路散布為例,已成立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若接獲民眾申訴,將通知相關網路平台業者處理,境內業者皆會配合,境外平台則透過管道聯繫或透過境外NGO協助。
如果境外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內容提供者或平台提供者不願移除內容,可透過限制接取手段,降低不當內容散布的可能性。
這是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就其實NCC用兒少法搞你們口中的網路城牆根本不需要修法
人家直接找業者==
--
至少人家愛台灣 小小的不方便不要反應這麼大吧
拜託去看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跟什麼網站賣蘿本不下架禁整個網站根本沒關係
※ 編輯: airbear (218.173.10.125 臺灣), 03/14/2022 16:40:40重點是你要不要給人拿槍啊
這法的重點就是要有"被害人" 但很多人都無視
因為搞到二次元的只有兒少法38條中所謂的"圖畫" 但是會因為38條導致禁止訪問或移除的前提是"需有被害人" 然後要檔網站的是NCC 他們不需要這條法律就可以找ISP業者檔了
針對deepfake就是針對影像 我不保證如果你今天弄了一
本真實人物的十八禁本會不會被辦就是了
所以才有色情產物最愛的「與現實完全無關」這招啊
※ 編輯: airbear (218.173.10.125 臺灣), 03/14/2022 16:47:22
你拿真實人物出本被抓活該啊…
兩邊都是"增訂",因為對象除了"平台",還包含提供網路服
務的業者,業者也不可能單鎖一個網址或影片,所以才會被
認為是全網域封鎖。畢竟新聞提到的是"外國",光溝通就可
能無法成立,所以修法後,的確是都能鎖網域。至於二次元
的部分,這次修法還沒提及,但如果進一步修法就可能了,
這篇舊聞,大家也不認為會罰到"持有者",結局還是兩個月
,二次元是虛構,販賣本身只是因為"出清"而非"營利"。所
以相關法條的確該注意一下,免得最終莫名其妙就犯法。
本來就是「進一步」就目前法律來說沒有
沒有不代表不會被影響,還好目前素人網站和ACG一起得不多
推這篇 解釋很清楚,不懂為什麼一直拿來滑波
兒少條例第八條修改的你有沒有看
那群帶風向的垃圾哪會理 跟轉蛋法如出一轍 永遠在滑坡跳
你的推文怪怪的,我記得圖畫不用"被害人"。說到底沒有漫
針
所以這個增訂的條文 會有符合第一項的前提嗎?
話會有真人真事改編吧。而實務上的確有因為ACG被送法辦的
情況。當然就法條來看沒問題,但執行起來卻怪怪的。
例如這篇舊聞就是在沒被害人的情況。沒有未成年購買、沒
有未成年對象,就依法條判兩個月。如果真要有"被害人",
那這篇舊聞就不可能成立。對方一樣是用38條判的。
拿A講B,參在一起當沙尿牛丸真好吃
你自己去看舊聞,原PO說"需有被害人",但原PO的發言卻和
舊聞對不上,當然如果你懶得看就算了,反正你只是想出來
推個文而已,沒打算討論。
稍微看了一下,增訂第八條是以第四章罰則來看,也就是反
方提的東西還真可能發生。單論法條來說,我也覺得該有受
害者,但以這篇舊聞的實務來看,第38條是第四章的,也就
被害人是第八條去請求法院重製扣案…
是反方提的,圖象也在內是可以下架、封鎖的。
沒人說因為38被辦是有受害者
你為什麼不去看判決書呢
w就別提了,f反而有回達到重點,你喔,只是想推文罷了
突然發現沒增訂就能下架了無誤。增訂之後只是多個被害人
比對而已,但本來就不用"受害者"。
你去看一下現行的第八條,受害者是後續增訂的,但不是必
需的。也就是目前那些人談論的本本可以下架網域是合法的
,而且現行就能做到。
可以麻煩你看一下判決書嗎
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移除該資訊
考慮到目前38條,還真不用受害者就能做。
所以w根本不懂我們在討論什麼。我們在討論"受害者"。
原PO文章結論是對的,但法條是現行第8條和第38條的原因。
而新修訂,還增加要和受害者比對。但因為是增訂,所以就
算沒受害者,就有法條應該還是能執行。不過這塊得要看法
官的想法吧。
所以說執行面上就是笑話 以前還會怕濫用 現在只想知道這些
牆之力到底能搞出什麼名堂
就很奇怪,你就看一下我丟的判決書嘛
所以你想表達什麼,可以先說明一下嗎?我根本不知道你想
和我討論什麼。
阿,W你貼的是一審無罪的判決吧,惡這篇是講二審喔。
可是*
另外原PO講的也有錯,第38條不需要"需有被害人"。
你懂我的意思了嗎
問題在法官
借版問一下,如果之後Fanza之類的被鎖網域,那是只
能開VPN才能用的意思嗎?
二審有罪的是這個。
你不講清楚沒人懂呀。法條本來就看法官,所以我後面也說
增訂後能不能下架,也要看法官怎解釋條文。不然就舊有條
文來說,目前未成年圖象就可以要求網路提供者鎖網域了。
當然如果你真的行文給他們,會發現變成禁止台灣IP。
FANZA不會被弄拉,他哪有非法偷拍影片
XV應該會吧
那本來就有問題的網站
上面推文看一下,既有第八條+舊聞38條範圍,有賣本本,而
本內如果有寫到未成年,其實還真的會被弄。
現在XV PH應該都沒兒少的八,偷拍的 強拍的可能一堆
重點不用修正法條,而是目前給的法條就夠了。
原Po不是講了嗎
兒少法的權限一直都很大
原PO回文不是有說要有受害人?實務上是不用。所以原PO也
實務上看法官啊
搞錯了,另外這法條現在放到第五條去,也就是未來性侵到
一直都是看法官如何解釋
底要不要有受害人,可能得看法官了。
看法官解釋(X),看法匠解釋(X)
一審無罪 二審改有罪,問題在哪很明顯八
重點是法律給他們這種權限,而且未來不只而少,連性侵都
就好死不死二審遇到一葛SJW的
看法法律高種姓解釋(O)
有,且越解釋越寬,偷拍應該也算。
不然一審法官也是判無罪
所以人家說有錢判生 沒錢判死就是這樣
性侵反而更麻煩,沒兒少寫那麼細。變成如果對方提出意見
,然後平台方不理會,或無法處理。就能以增訂五要求網路
供應商封鎖。因為規範寫太少反而變得更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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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心得: 在設有18禁警語的「成人專區」販售色情漫畫無罪, 但有2本是未成年內容,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因此被判刑2個月26
推 Rolldadice: 40010前陣子出繁中 是改角色設定避開? 03/14 14:15 噓 arcanite: 還我40010 03/14 14:18 前陣子未來數位出的中文本表示 這個圖我從n網找來的爆
現在法案還沒過當然不能檢舉 等過了就能檢舉DLsite、Fanza等網站販售違反台灣兒少法的書籍 法院去函要求下架,不下架就可以檔網站 還"現在去檢舉啊" 法案還沒過當然不能檢舉,還是你要等牆蓋起來了才想到要抬頭?4
你應該看這段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二) 增訂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知有第4章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並通 知警察機關及保留相關資料至少180日之義務,及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被害 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向檢察官、法院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作為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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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特] 太可怕了,兒童色情居然這麼多人捍衛剛才在一個不可描述的油板 遇到很多捍衛兒童色情的人 被逼問說就不要你常用的網站因為兒童色情被BAN掉 窩的天阿 阿被BAN掉不就死好?26
Re: [閒聊] 台灣未來恐會被禁看本本 還能笑中國這個處分的決定權在主管機關手上 政府不用經過法院就可以做出處分 13-1.2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條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14
[閒聊] 台灣未來恐會被禁看本本 還能笑中國嗎2022/03/11 05:30 防制數位性暴力草案 境外IP若不移除 透過屏蔽使國內看不到 〔記者吳亮儀、楊綿傑、邱俊福/台北報導〕行政院昨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四項 修法,草案對性隱私的影音,明定「即時下架」機制,要求網路業者移除。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表示,對於IP位址在國外的網站,將透過iWIN聯繫境外平台17
[問卦] 屏蔽家暴加害者關鍵字保護被害人的邏輯是林秉樞過去有24次家暴的黑歷史,在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搜關鍵字都查不到 但是因為案件涉及兒少、性侵害、家暴、營業秘密等事件,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會照關鍵字 隱匿個資,或者全文不公開 雖然這的確不是針對個案屏蔽沒錯 可是我還是無法理解這個邏輯是什麼17
Re: [閒聊] 台灣未來恐會被禁看本本 還能笑中國先上圖 13-1這條是104年新增的 條文內容如此1X
Re: [閒聊] 台灣未來恐會被禁看本本 還能笑中國我更新太晚了所所以這邊再來發 我確實搞錯了這次的新條文 這次修法草案是這個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8
Re: [閒聊] 台灣未來恐會被禁看本本 還能笑中國嗎衛福部強調,即使IP位址在國外無法要求下架,我國仍能透過網域、網址屏蔽,使國內無 法看到。 若接獲民眾申訴,將通知相關網路平台業者處理,境內業者皆會配合,境外平台則透過管 道聯繫或透過境外NGO協助。如果境外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內容提供者或平台提供者不 願移除內容,可透過限制接取手段,降低不當內容散布的可能性。X
Re: [問卦] 嗚嗚我要被警察抓走了 對不起我王八蛋T_T仔細看了一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第2條第1項第2款以及第40條的規定 原PO的行為感覺是有可能該當的 先看一下法條: 【第2條第1項第2款】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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