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舊聞] 網拍賣色情漫畫觸兒少法 判刑2月
※ 引述《airbear (空氣熊)》之銘言
: 修正條文
: https://reurl.cc/EpN340
: 所謂的城牆法
: (五) 增訂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 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移除犯罪有關網頁資料、通知警察機關及保: 留相關資料之義務。(修正條文第13條)
你應該看這段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二) 增訂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知有第4章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並通知警察機關及保留相關資料至少180日之義務,及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向檢察官、法院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作為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人性影像之用。(修正條文第8條)
兒少條例第四章是什麼?
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十九條 持有
第四十條 網路媒介散佈
: 本來的13條
: 第 13 條
: 1.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 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 者,不在此限。
: 2.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 別身分之資訊。
: 3.第一項但書規定,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 要者,亦同。
: 裡面的條文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505205
: NCC指出,以兒少性剝削影像在網路散布為例,已成立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若接獲民: 眾申訴,將通知相關網路平台業者處理,境內業者皆會配合,境外平台則透過管道聯繫或: 透過境外NGO協助。
: 如果境外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內容提供者或平台提供者不願移除內容,可透過限制接取: 手段,降低不當內容散布的可能性。
: 這是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就其實NCC用兒少法搞你們口中的網路城牆根本不需要修法
: 人家直接找業者==
--
「I thought what I'd do was,
I'd pretend I was one of those deaf-mutes,
or should I? 」
by Laughing Man
in Stand Alone Complex
--
哦
沒看到被害人三個大字?????
為什麼你不提被害人
你有沒有看到"及增訂"三個字?前後不同段落
嘻嘻,快上街抗議
==日本賣蘿本沒法用38條治罪 那當然也不能用第八條
(四) 擴大本條例適用範圍,修正於我國領域外犯本條例所定之罪者,不問犯罪地法律有無 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修正條文第31條及第52條之1) 你是不是沒看到兒少條例修正這段
修改A及B,A跟B是兩件事,如果你們連這種基礎邏輯
都沒有可以左轉謝謝
你的邏輯才奇怪吧
"協助被害人"
"及增訂",你是不是不知道及的前後是兩件事
整個第四章有20條就偏偏緊抓著兒童色情圖片當浮木是在
幹嘛啦
安安,你是沒看到這篇原文賣本本被判刑?
而且第八條本來就有了,只是延長到180天,講得好像以前
沒這條法律一樣
當浮木個屁 還沒修完的法就被發現有洞可以搞事 然後
當作沒看到 回頭怪別人為啥要看這麼細
前面也噓太急了吧
還有修適用範圍增加國外,看完修正案好嗎?
沒人回了
適用範圍增加國外也是針對國民吧 你有可能罰到日本人嗎
好啦 上街抗議讓大家看看你們是什麼族群啊
罰不到日本人可以叫isp檔網站啊,這就是這次吵的
八大都願意上街爭取自己的工作權了 加油點好嗎
就2件事 1. 這幾條可以延伸到ACG 2. 以後針對境外
追加封鎖的手段
1+2就是這次吵的
不過兒童色情全世界都喊打 拿這個代表本本我覺得不行
看修法的嘍 :3
兒童色情被BAN>本本被BAN>ACG被BAN>箝制言論自由 滑太大
再延伸下去 就會像之前一樣被有心人拿去當爆破網站
的子彈
最好笑的就是一堆整天嘴女權 嘴政治正確的 結果人家
至少勇於發聲爭取自己認為正確的東西
難不成還要為了不因為蘿莉本本而關掉整個本子網站,特
別在法條裡加一段話說本法第三十八條猥褻圖片不適用?
然後實務上 不都開始加註滿18 or 改劇情稱謂的可笑
行為了ww
如果網站一直不下架兒童色情那被限制不是剛好嗎
國內這樣做是無所謂,符合該國法規本來就是商品必要的。
不過現在在講得是,符合外國法規的網站,可能因為法律而
被國內封鎖。而且不提還好,現在才發現目前法律就足夠了
如果檢舉者有心,DMM、Dlsite等都能被國內法律封鎖。當然
國內很好阿 反正找業者溝通很方便啊
事情也可以要求這兩個網站下架,不過日本嘛,結局就是台
灣IP再也上不了這兩網站的情況。
然後這邊還一堆人再吵兒童情色,都不知道法律已經可以讓
不是 國外合法本來就不代表國內合法 這不是很基本的
邏輯嗎?
日本BAN國外根本是常態XD 根本不差這幾件
ACG大站被合法封鎖了。
例如大麻不就是這樣
所以我說啦,最終就會變這樣,而且是常態。目前基本上是
台灣拿到代理,然後日本就會鎖IP。有些甚至根本不鎖。
當然也有一開始就鎖台灣IP的,這些都和兒童情色無關啦。
確實
講最近的動畫戀上換裝娃娃好了,有人“檢舉”的話這樣
算不算兒童色情?裡面角色都“未成年”而且性暗示(其
實算明示了...)的劇情不少
再另一部異種族風俗,裡面很多未成年體型的雖然標示18
禁,人物也大多數成年(蟬娘勉強算成年吧..),但會不
會也觸犯此法?
類似的套路可以套用在一堆日式動漫畫上,如果都要封的
話最後就是變成牆國大vpn時代來了
你去檢舉看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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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心得: 在設有18禁警語的「成人專區」販售色情漫畫無罪, 但有2本是未成年內容,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因此被判刑2個月26
推 Rolldadice: 40010前陣子出繁中 是改角色設定避開? 03/14 14:15 噓 arcanite: 還我40010 03/14 14:18 前陣子未來數位出的中文本表示 這個圖我從n網找來的爆
現在法案還沒過當然不能檢舉 等過了就能檢舉DLsite、Fanza等網站販售違反台灣兒少法的書籍 法院去函要求下架,不下架就可以檔網站 還"現在去檢舉啊" 法案還沒過當然不能檢舉,還是你要等牆蓋起來了才想到要抬頭?17
推 jokerjuju: 為啥要執著兒少 現在的爭議不就是政府擋網站@@ 03/14 16:15 修正條文 所謂的城牆法 (五) 增訂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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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特] 太可怕了,兒童色情居然這麼多人捍衛剛才在一個不可描述的油板 遇到很多捍衛兒童色情的人 被逼問說就不要你常用的網站因為兒童色情被BAN掉 窩的天阿 阿被BAN掉不就死好?12
[問卦] 刑法235條第2項是塑膠嗎?第 235 條 i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ii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6
Re: [新聞] 炒房關三年逆轉?內政部急收重拳有某板友說「炒房要關 大概只有中國才會過」 但是 在德國,為了保障每個人都有房子住,便將人民的「居住權利」列入憲法中,「炒房」即是 犯罪,嚴重者恐被判處3年的有期徒刑。5
[問卦] 傳番號算妨害風化嗎?本肥今日上刑法課 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 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好奇鄉民色色們喜歡傳送番號,這樣有構成嗎?4
[問卦] 為何台灣人到處都有槍?台灣不是管制槍械管制的很嚴格嗎? 而且也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X
[問卦] 現在在台灣拍av沒有犯罪嗎各位帥哥美女午安 最近看到鄧佳華的無聊新聞說他要去拍av 可是這樣沒有觸犯刑法嗎 第 231 條1
[問卦] 公投廢除刑法第235條如何?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最新訊息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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