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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嗚嗚我要被警察抓走了 對不起我王八蛋T_T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嗚嗚我要被警察抓走了 對不起我王八蛋T_T作者
YUreo
(油流油☆肥宅)
時間推噓 X 推:1 噓:3 →:0

※ 引述《assassinASHE (幹古專用帳號)》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wlzP7Gb.jpg

圖 嗚嗚我要被警察抓走了 對不起我王八蛋T_T
: 對不起!!
: 我錯了!!
: 我是該死的垃圾!!
: 可以不要抓我嗎??
: 我上有老母 下有妹妹
: 我只有蹲在安親班跟女童打招呼而已
: 我什麼都沒有做
: 嗚嗚 T_T凸

仔細看了一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第2條第1項第2款以及第40條的規定
原PO的行為感覺是有可能該當的

先看一下法條:

【第2條第1項第2款】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第40條】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
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三款
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下罰金。

是說如果依據第2條第1項第2款來寬鬆一點解釋要件
假如原PO有任何一篇文章詳細敘述到「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
就有可能會該當條文定義的「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電磁紀錄」
但這樣擴張解釋可能不會被立法理由的解釋方式所涵蓋
有可能會違反禁止類推適用原則


不過,如果依據第40條的要件的話,我的理解是:
(1)以「網際網路」「刊登或張貼」的訊息
(2)具備「暗示」或「其他使」兒少有遭受性剝削「之虞」
就會該當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罪

我個人認為這個『之虞』的規定蠻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
因為構成要件不夠明確
這個「之虞」的判斷,實質上可能就會以社會通念為基準


立法院在104年1月23日公布修正全文時:

【第40條 立法理由】
基於防範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性剝削之虞,爰於第一項明定「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
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

【第2條 立法理由】
增列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所述保護兒童免於從事色情
表演或作為色情之題材。爰將原條文第二十七條之行為態樣,增列至本條第一項第
二款。

我們來看看【兒童權利公約 第34條】
締約國承諾保護兒童免於所有形式之性剝削及性虐待。為此目的,締約國
應採取包括國內、雙邊與多邊措施,以防止下列情事發生
(a)引誘或強迫兒童從事非法之性活動;
(b)剝削利用兒童從事賣淫或其他非法之性行為;
(c)剝削利用兒童從事色情表演或作為色情之題材

雖然我國並不是該公約的締約國
但在103年的時候公布了《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所以目前該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

再加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的立法理由
具體提到要防止兒童成為色情題材,雖然沒有列舉或是例示文章算不算
但我覺得原PO的文章要被認定成兒少性剝削行為,也是有那麼些機率的

再加上原PO在收到偵查隊的通知書後
仍然繼續刊登類似的文章
雖然不知道刊登動機是甚麼
但會被認定成故意的機率蠻高的

雖然我不是兒少專家
但還是來涵攝一下法條試試看
有錯ㄉ話拜託指正一下喔

祝看到這篇的人都平安發大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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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687920 12/10 15:04搞不好他背景比餅叔還硬

GGrunrundela 12/10 15:06有人有提到它是改圖故意諷刺檢舉它

GGrunrundela 12/10 15:06的人 真是可憐可悲沒_醫

k44754 12/10 15:11不是司法官,說再多都是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