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嗚嗚我要被警察抓走了 對不起我王八蛋T_T
※ 引述《assassinASHE (幹古專用帳號)》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wlzP7Gb.jpg
: 我錯了!!
: 我是該死的垃圾!!
: 可以不要抓我嗎??
: 我上有老母 下有妹妹
: 我只有蹲在安親班跟女童打招呼而已
: 我什麼都沒有做
: 嗚嗚 T_T凸
仔細看了一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第2條第1項第2款以及第40條的規定
原PO的行為感覺是有可能該當的
先看一下法條:
【第2條第1項第2款】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第40條】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
、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下罰金。
是說如果依據第2條第1項第2款來寬鬆一點解釋要件
假如原PO有任何一篇文章詳細敘述到「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
就有可能會該當條文定義的「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電磁紀錄」
但這樣擴張解釋可能不會被立法理由的解釋方式所涵蓋
有可能會違反禁止類推適用原則
不過,如果依據第40條的要件的話,我的理解是:
(1)以「網際網路」「刊登或張貼」的訊息
(2)具備「暗示」或「其他使」兒少有遭受性剝削「之虞」
就會該當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罪
我個人認為這個『之虞』的規定蠻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
因為構成要件不夠明確
這個「之虞」的判斷,實質上可能就會以社會通念為基準
立法院在104年1月23日公布修正全文時:
【第40條 立法理由】
基於防範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性剝削之虞,爰於第一項明定「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
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
【第2條 立法理由】
增列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所述保護兒童免於從事色情
表演或作為色情之題材。爰將原條文第二十七條之行為態樣,增列至本條第一項第
二款。
我們來看看【兒童權利公約 第34條】
締約國承諾保護兒童免於所有形式之性剝削及性虐待。為此目的,締約國
應採取包括國內、雙邊與多邊措施,以防止下列情事發生:
(a)引誘或強迫兒童從事非法之性活動;
(b)剝削利用兒童從事賣淫或其他非法之性行為;
(c)剝削利用兒童從事色情表演或作為色情之題材。
雖然我國並不是該公約的締約國
但在103年的時候公布了《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所以目前該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哦
再加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的立法理由
有具體提到要防止兒童成為色情題材,雖然沒有列舉或是例示文章算不算
但我覺得原PO的文章要被認定成兒少性剝削行為,也是有那麼些機率的
再加上原PO在收到偵查隊的通知書後
仍然繼續刊登類似的文章
雖然不知道刊登動機是甚麼
但會被認定成故意的機率蠻高的
雖然我不是兒少專家
但還是來涵攝一下法條試試看
有錯ㄉ話拜託指正一下喔
祝看到這篇的人都平安發大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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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ミ_爫◣ | ◢=▂▃▂◣
▊◤▂ ▂◥ 「不要因為配著偉人照片, 「不要相信胡適。」 彡 ▂≡▂
▉ー○-○- 就隨便相信網路上流傳的 | ▉/●"▆Δ▆▲
● △ ▏ 名言佳句。」 ◤ /▲▲\◤
▊ ︵ ~胡適 | ~愛因斯坦 ◢◥﹨▅ ▲
▉\ ◤▄▂ 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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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好他背景比餅叔還硬
有人有提到它是改圖故意諷刺檢舉它
的人 真是可憐可悲沒_醫
不是司法官,說再多都是p
X
感謝 麻煩妳了 檢舉王 我記得好幾個帳號的暱稱都叫幹古 文章好像都差不多 這些人都應該檢舉查一查啊 ※ 引述《s48692003 (s48692003)》之銘言:2
大家嚎。 我覺得版規六也是很謎。 明明就禁十八禁資訊, 但只限於圖。 如果你寫那些很露骨的文字,1
幫你想好解套方案惹 在阿條抓到你之前,當著阿條的面 先拿出女性荷爾蒙吃下去 然後拿水果刀把下面整副切下丟到旁邊的油鍋 到檢座跟庭上面前就說妳內心其實是女孩爆
首Po對不起!! 我錯了!! 我是該死的垃圾!! 可以不要抓我嗎??3
剛剛看了其他文章:(用的關鍵字一樣) ┌─────────────────────────────────────┐ │ 文章代碼(AID): #1XOfbHQl (Gossiping) [ptt.cc] [問卦] 小二的妹妹不讓我插? │ │ 文章網址: │ │ 這一篇文章值 231 Ptt幣 │7
唉 發文真的要小心啊2
喜歡這種文的 有去推文的 也順便抓一抓啦 一群智商跟畜生一樣的低劣人種 我平常也喜歡發廢文 但我是走黑色幽默路線 不會發這些這麼沒水準又噁心的東西 你們這些人 根本就是進化失敗的人類4
我只有檢舉板上 因為這看不出來是真的還是假的 怕到時候真的有小朋友被抓 板上4% 又來靠北政府不做事 什麼社會安全網2
我之前晚上在中正大學跑步, 結果只是有幾次為了閃躲前方有人變換跑道蛇行, 就被一位女生說我是不是意圖不軌與性騷擾, 然後還叫人代PO在FB校版公審說我是變態:
爆
[爆卦] 巴哈站務:警方已來函要求調查【簡易事件表】(不含雙方非書面之溝通) 2020/10/16 南投縣府來函,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4條、《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第13條,要求刪除田姓少年相關文章,計24篇36
[舊聞] 網拍賣色情漫畫觸兒少法 判刑2月心得: 在設有18禁警語的「成人專區」販售色情漫畫無罪, 但有2本是未成年內容,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因此被判刑2個月22
Re: [悲報] 韓系色圖大手KIDMO被捕為什麼大家會覺得台灣法規很寬鬆.... 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8條就規定 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不能散布 這條是妥妥的刑事犯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且也有法院判決見解認為虛擬的兒童色情也算 "基於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避免觀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照片之人,17
Re: [舊聞] 網拍賣色情漫畫觸兒少法 判刑2月推 jokerjuju: 為啥要執著兒少 現在的爭議不就是政府擋網站@@ 03/14 16:15 修正條文 所謂的城牆法 (五) 增訂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9
Re: [新聞] 淫男邀國中女打野砲 他喊「我要白虎」女公開資料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侵訴字第 9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4
Re: [舊聞] 網拍賣色情漫畫觸兒少法 判刑2月你應該看這段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二) 增訂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知有第4章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並通 知警察機關及保留相關資料至少180日之義務,及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被害 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向檢察官、法院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作為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X
[問卦] 告性騷擾防治法告得成嗎我家裡有兩個未成年小孩 加上我和我老婆 我們之前在臉書以及 YouTube 看到某人從廁所隔板上方偷窺別人上廁所的畫面 該影片完全沒有加註該動作不雅請勿模仿等警語或設立18禁 請問有沒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第 2 款、刑法第 235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及 91 條呀?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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