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馬文君稱捷克早已公開援烏密件 外交部:
※ 引述《ewings (火星人當研究生)》之銘言:
: ※ 引述《reticentcrow (沉默鴉)》之銘言:
: : 這個問題就很像
: : 路口紅燈但左右方沒來車
: : 騎過去算不算闖紅燈
: : 法規規定你就是洩密 你就是闖紅燈
: : 所以到底有啥好爭辯的?
: 大錯特錯
: 刑132保護的是秘密本身,而不是限於文件這個載體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1年台上字第3388號)
: 如果機密早就被公開,「已經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就算文件上寫著密件,
: 那也已經沒有秘密需要保護了。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7年台上字第5954號)
引判例不能脫離案件事實:97台上5954
惟查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洩密罪,係以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為其客體,而已經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最高法院17年9 月19日決議(二)參照),上開取締小組查緝盜賣漁業用油之時間、地點,因係除負責查緝之相關人員外,不得洩漏無關之他人知悉,屬國外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則該取締小組成員鍾○○將該消息洩漏予被告甲○○後,該項
消息對於被告甲○○而言,已非秘密,被告甲○○再將之告知鄭聰○○、許○○,應無洩
漏秘密可言,被告甲○○就此部分即不構成犯罪。
從上面判決的事實可以知道,那句「已經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是指收受者而言。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422號判決就有提到:
又「已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係針對洩漏或交付秘密對向行為之收受者而言,除該對象行為之收受者為公眾外,若該收受者將秘密洩漏或交付予其他不應知悉秘密者,仍應成立犯罪。
徐巧芯的事情,根本就跟捷克的官方刊物無關,捷克有守秘的義務?也不是捷克把文件交給徐立委;
而徐立委得到的文件,是從外交部交給立法院再給113位立委,上面也都有註明密件。
反正這件事情,現在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我們可以再觀察後續的結果。
: : 不爽就跟檢調和法官說啊
: 法官已經有過判例,不是秘密的就已經不是機密了
: : 有點智商當初就拿捷克的公開文件去講啊
: : 你拿不能公開的我國密件去洩密
: : 就是活該被吉
: : 自己犯蠢搞成這樣 還有什麼好說的
: : 看到八卦降智到這個level 硬要護航
: : 顆顆
--
jacks
當初跟捷克怎沒簽保密協議呢?
這樣又是誰該負責呢
如果當初跟捷克就沒簽保密協議,那
這樣的機密自然也不構成機密了
收受者從國際公開之刊物就可得知的資訊是秘
密嗎?
外交部長沒有敦請捷克注意保密,致捷克
洩漏我公務機密,那麼外交部長百分之
百觸犯過失洩密罪
"外交部8日表示,台灣與捷克政府不曾將
雙方簽署的備忘錄約文對外公開,雙方政
國外又不管 台灣你資料來源從是外交部
府規劃 將合作內容與進度適時適度對外說
明,但並非公布約本",
"捷克外交部期刊於今年3月底專文刊出合
這樣不是哪樣才是
作案部分要點,其目的是在彰顯兩國合作
援助烏克蘭美意"
人綠腦堪慮
捐錢給烏克蘭 為啥是機密
捐錢給烏克蘭 為啥要透過捷克民間機構
為啥是先給錢 再不透明的採購台灣醫衛材
那請問徐又公布了甚麼跟捷克外交期刊不一樣
的內容
整天在那邊跳針
要別人證明捷克公布的內容沒跟徐的不一樣?
你怎麼不去證明哪裡不一樣
不是講別人洩密 那你看到啥?
應該徹查是不是有回扣/抽佣/洗錢才
對吧
賺錢就是這麼簡單
立委把自己當鄉民,用鄉民的方式問政,鄉
民把自己當立委,用立委的態度問政。
要查可以,召開秘密會議或指定不公開地點
要求部會說明。
巧芯覺得對? 那就同媒體再公開另一份機密
不敢我就當她錯或雙標
立法委員不守法,繼續團抱花蓮王!
2X
所以公布的是不是密件公文咩 藍白仔只要回答這個問題就好 你覺得不該列密件 那就照正常程序走解密 怎麼是洩密了再來哭 ※ 引述《sera520 (雷霆)》之銘言:4
這不就是跟祖國一樣嗎? 64在祖國是祕密 出了祖國 64是全世界都知道的事情 原來冥禁洞這麼喜歡祖國啊? 這種行為都要學祖國?27
那塔綠斑可以回答我一下 如果這件事在國外不需保密的資訊 但是在台灣內卻要保密 那它想保密的對象是我們廣大的納稅人嗎? 政府是想告訴我們 為善不欲人知嗎?72
笑死 我看斷交部是沒有出過社會喔 捷克都公開資料沒有列密了 你斷交部就算列個絕對機密又有個屌用 任何人都可以從捷克獲得的資料還敢告人?3
一個機密各自表述? 中華民國任何人不能公開此機密 但我們不能對外國人說這是機密...? --1X
這個就違反台灣法律啊 台灣是密件就密件 你要遵守 就像如果有個國家 說兒童色情合法 那個國家網站都有公開兒童裸露照片 你拿來台灣公開不就犯法X
這個問題就很像 路口紅燈但左右方沒來車 騎過去算不算闖紅燈 法規規定你就是洩密 你就是闖紅燈 所以到底有啥好爭辯的?49
還不如比喻成 全世界都知道64天安門事件 這是想查就能看到許多的資料 報導 但是中國人就是不知道 不被知道 不能知道X
哼 這個問題應該這樣看吧 就是你買了正版序號含光碟的office 但是光碟被小朋友拿去射飛盤最後當玩具藏起來 無奈之下你只好去抓網路上好心的綠色資源版3
綠乙己回到議堂之上,所有中共同路人便都看著他笑,有的叫道,「綠乙己,你又被抓包 了! 」 他不回答,對櫃裡說,「抗中保台,要圖利殷實商人」,就把標案發了下去。 他們又故意高聲嚷道 「你一定又斷交一國了齁」,綠乙己睜大眼睛說,「你怎麼這樣汙衊民主」,「什麼民
39
[討論] 外交部居然是告刑法132條?!外交部認為徐巧芯違反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因此今天到台 北地檢署告發徐委員。 刑法132條 第 132 條21
Re: [新聞] 徐巧芯曝援烏限買台醫材外交部喊告 馬文笑死 依照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7年台上字第5954號對刑法132條的判例: 「已經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 外交部只敢用刑132告,代表這個文件根本不被列為國家機密 (不然就會以國家機密保護法告)13
Re: [討論] 徐巧芯遭外交部怒告 黃國昌傻眼:看不出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 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看構成要件 一、14
Re: [新聞] 馬文君稱捷克早已公開援烏密件 外交部:大錯特錯 刑132保護的是秘密本身,而不是限於文件這個載體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1年台上字第3388號) 如果機密早就被公開,「已經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就算文件上寫著密件, 那也已經沒有秘密需要保護了。10
[討論] 徐巧芯用「公務員」洩密去辦?看新聞外交部說徐巧芯涉嫌違反刑法第132條第1項 刑法132條洩密其實有三項。公務員跟非公務員刑度有差。 1.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2.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6
Re: [討論] 徐巧芯直接公開外交部的密件耶小弟來幫大家解讀一下這份公文 在標題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前面有個圈圈加個密字 應該是比照下面的外交部函的機密等級 依照文書處理手冊規定1
Re: [新聞] 馬文君爆「徐巧芯挨告資料早刊載捷克官媒扯這個? 你知道現在外交部告徐某人什麼嗎? 外交部告發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 一般告發公務員人員洩密罪,就刑法第一三二條。1
Re: [新聞] 馬文君稱捷克早已公開援烏密件 外交部:: 這個不需要判例 一個基本常識就是可以知道的事實 我貼出來了5
Re: [新聞] 馬文君稱捷克早已公開援烏密件 外交部:就這見解,又沒有法源依據? 我們來看外交部告的是什麼? 外交部告的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 刑法第 132 條第 1、2 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2
Re: [新聞] 潛艦國造爆洩密疑雲恐涉「外患罪」 高檢講外患罪, 好像很嚴重一樣, 剛剛去查了一下 第 109 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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