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ubike公司這麼鴨霸喔?
你ubike停著沒鎖被幹走要提告我會受理侵占,
但不是刑法335條的侵占,也不是侵占遺失物,
我說的是337條「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實務上警察的做法是找得到人就竊盜,(績效)
找不到人就侵占遺失物,
但我認為這兩種都是錯誤適用,
雖然沒多少人同意我的看法就是惹QQ
我之前遇過一次,
一個吸毒的把人家插在機車上忘了拔的鑰匙幹走,雖然明知道他八成是打算等之後有機會再回來偷車,但沒辦法證明犯意,所以我即便有找到涉嫌人還是送侵占,最後檢察官也是依我送的侵占簡易判決。
另外租借ubike真的要多注意,
之前在桃園常常碰到有學生歸還之後,ubike又被其他人騎走,當事人是幾乎都說有扣好,但當下沒錄影也不知道到底是什麼問題,這還不是偶爾才發生,所以之後我自己歸還的時候一定錄影,因為公司一定把遺失的責任全歸到租借人身上。
最後,你想告什麼警察就要受理什麼,
警察沒有權利決定你「告什麼」。
--
你以為啊? 你誰啊
鴿子都理你??
你是警察喔
鴿子:(又來了,不想繳費轟,想推給警察
)這你要叫公司來報案啦
(你繳多少自己跟公司解決,不要找我背書
)
2樓大大我現在不是:)
3樓大大,受理遺失物很簡單,我是沒
遇過同事會推脫,但如果想報竊盜,可
能就會有了
1F,當然不是鴿子都理我阿,不然我怎
麼會說沒多少人認同,我那次還跟法律
系畢業的學妹爭辯呢
講得好像不會被搓一樣
XDDD
15F,所以我才在這講出來讓你懂,你
懂了就不會那麼容易被搓
推喔
UBIKE停店外買便當 根本沒有脫離承租人
的持有(控制)範圍 您的見解真是獨到
難怪沒有人支持你的見解
可是檢察官依侵占簡易判決了QQ
檢察官法院有時候為了便宜行事 或小案
為當事人考量(脫罪)會選擇性使用較輕的
法條去辦 舉個例子 露天 PTT一堆買賣版
不適法怎麼用呢
發生詐騙 最後都是用普通詐欺下去辦
我就問一個問題 PTT架在哪裡?用什麼架?
思考過後 不覺得用普通詐欺辦案有問題?
法院的天平 你以為是公平正義的天平?
那個是三方都能接受的天平 好嗎
可以說看看你覺得為什麼不是普通詐欺
罪的理由嗎
你先思考我的問題 不要沒思考就提問題
你仔細看判決書 我有研究過 用普通詐欺
辦的佔了大多數 同樣的手法 犯了一樣的
我的論文就是在寫普通詐欺 加重詐欺
罪 最後科以的罪名卻不相同 理由只有一
罪,我不覺得在ptt上買賣用這兩個罪
名來辦有不合理的地方= =
個 當事人都能接受
檢察官起訴的罪名跟到最後法官判的罪
名會不一樣也是很正常的
有需要講那麼遠嗎?我就講我理解也確
實適用的情況。
你是講339-4吧?如果法律寫得模稜兩
可,造成檢察官可以便宜行事,那是法
PTT架在哪裡? 加重詐欺罪的立法理由是
律規範不夠明確的問題。
法律不是訂出來之後就一定完美,你知
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訂消防栓旁五公
尺不得臨停,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裡面針對消防栓旁違停其實沒有罰則嗎
?
什麼? 那用普通詐欺下去辦不是把立法
理由當作沒這回事嗎?
你是說ptt上買賣應該算是加重詐欺罪
第3條的適用嗎,可是其實在判決的時
候法官會依據行為人當時的意思來判斷
,例如說行為人會說當初要賣的時候是
真的要賣東西,可是後來才想騙人,所
以罪名就又會變回來普通詐欺罪,只能
說每個法官的看法跟標準都還是有差異
的
只能說你講的話固有幾分道理 但也凸顯
我國司法小案小辦的處理方式
司法的問題一直都很需要被處理阿,垃
圾蔡英文在這塊根本沒什麼作為= =
哈哈哈看來有人論文不夠透徹
你是少數有理說!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2031:「所謂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係指物之離其持有,非出於本
人之意思者而言。」
又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5178:「如僅失去持
有或管領力,但未拋棄管領權,則為遺失
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我想到的情況是亂拿拜拜的供品。
另外檢察官應該可以變更罪名起訴,所以
沒差。
我沒讀書,謝謝提供新知增長見聞QQ
我認為拿便利商店門口的雨傘也是相同
情況
侵占?!前提是主動把物品交給他人,他人不
歸還
爆
首Po更新:警政署回我說分局要報竊盜 ubike條款鴨霸也是事實 之後都用增補的方式 不刪改原本文章的歷史 ---------------------- 肥宅魯弟我昨天騎youbike去買肯德基5
廢警感覺想吃案 有沒有竊盜是檢察官來認 他什麼立場不讓你報竊盜 而且你當時對腳踏車有持有 小偷是在欠缺持有人同意的情況下8
我覺得是這樣,你有鎖,那就是竊盜沒錯; 你沒鎖,那可能只是侵占遺失物。 有沒有可能風吹倒或斜坡上剛好輪子滾起來? 有沒有可能有好心人直接幫你拿去還了? 有沒有可能Ubike公司看到路邊有他們車就載走?3
ubike遺失這個問題 在我親友發生過。 不過他是有刷卡,但是沒注意到卡樁時沒卡好, 所以等發現時已經過了1-2小時, 已經被人牽走4
竊盜罪的保護法益就是財產監督權,你雖然不是所有權人,但作為占有人就是直接被害人,有告訴權。 可參最高91台上3709號: 竊盜罪係侵害財產監督權之犯罪,以監督權被侵害之人為直接被害人,亦即財產監督權者始有告訴權,而所謂有監督權者,指財物現時之持有人或占有人,故如所有人與持有人(占有人)非同屬一人時,應以持有人(或占有人)為準,其行竊者與財物之現時持有人(或占有人)有刑法第326條所規定之親屬關係者,雖與所有權人並無上開親屬關係,依同條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 臺灣一堆廢警沒法律常識,一天到晚想偷懶吃案,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 -----4
笑死 撿到???? 如果我一台腳踏車放在路邊沒鎖被騎走 你定義成撿到遺失物??? 你是不是在路邊常常"撿"人家的遺失物啊??? 一般腳踏車這種有價物放在路邊你如果不是牽去警察局就算竊盜了好嗎7
八卦就是你被警察騙啊 根據我個人和朋友的經驗 報案時警察會使用的話術有以下幾種 :這是民事案件你要自己去法院告。 事實是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伴隨民事糾紛的,6
看到Youbike被偷/遺失等關鍵字,不禁讓一件陳年往事浮現在我的腦海中。 當初身為一個快樂大學生,有一天我租了youbike 1.0停在路邊去商店買東西,想說一下下 沒關係所以沒鎖(沒錯!僥倖心態),結果逛完後回來,驚訝的發現youbike怎麼沒有在原本 停的地方,心一涼知道應該是被偷了。 當下十分著急,打給youbike總公司,也是被告知三個月內沒找到就要賠9000,後來去附近X
除非你有監視器確定是被幹走才能報竊盜 不然一堆人手機不見還是錢不見明明自己 弄丟的跑去報竊盜警察是那麼有空去調監視器 喔!你要警察受理竊盜他就要負責偵查提證據 給檢察官,這種不確定的事警察當然不想受理
6
Re: [新聞] 瑪莎3惡少逞凶!辦案警稱「只能告一個」這個推文真的是! 要告人去問完律師之後 直接去地檢署按鈴提告 或是請律師寫書狀直接送到地檢 看過太多被警察唬得案例了6
[討論] 鄭州大水,路人撿拾地上名酒,犯甚麼罪?看到八卦板再討論這件事 就是有一間倉庫被水沖毀 很多庫存的名酒都散落在路上 水退之後 很多名眾撿拾這些散落一地的瓶裝酒 一位聲稱是倉庫主人的女士跪求大家不要撿4
Re: [新聞] 櫻花妹錢包遺落公車...竟衝10Km遠派出所每次都報幫外國人找回失物又迅速又親切 想要洗白警察形象 實際上台灣人就是同樣的事情去報案 除非有背景 不然警察根本不想受理遺失物X
Re: [閒聊] 把「物品」吃掉是竊盜罪還是毀損罪!年 : :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 : : : : 竊盜罪2
Re: [問卦] 板橋騎機車掉十幾萬錢找不回來的八卦?把掉在地上的錢錢帶回家自己花的話,可 能會有刑事責任,要小心注意。 下面的東西有空再看看。 「侵占脫離物罪」的法律依據在刑法第 337條。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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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請問北檢忠組江貞魚現在在想啥37
[問卦] 你各位也太小看檢調了吧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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