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明揚大火「我們價值每小時75塊」靠北護理
※ 引述《ipipwrong (Guess)》之銘言:
: 「同仁得依個人意願選擇領取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發給之加班費:雇主使勞工於第: 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3)工作超過8小時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另再加給2又2/3以上,或選擇補休。對護理師本院另依行政院核頒『公立醫療機構護理(: 助產)人員夜班費支給表』,非固定班晚班360~600元之最高上限發給夜班費(每小時75元): 。」
我個人認為應該是要以勞基法第24條第3項和第32條去看才對
當天因為大量傷患,醫院啟動大量傷患緊急召回護理師
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所以應該是....以正常8小時工資後的費用要2倍計算才對
我的淺見,大家可以討論看看
--
錢從哪裡來
院長自掏腰包不是更爽嗎?
長官:這本來就是你們的工作
有沒有可能,他不是強制招回,也不是工作
時間以外有工作必要,工時的延長,而是自
發性、愛台灣的舉動,所給予的獎金,不是
工資啦
臨時叫回來的就是阿!
沒錯啊!!當天就是啟動大量傷患機制,緊急召回
https://i.imgur.com/tCplJfY.jpg
會發加班費+夜班費75/時啦 但薪資條看不出
什麼時候醫院規定凌駕法律?
加班費細項 只能看到多一筆夜班費
南部真的沒有在管勞基法
沒公司薪資條還列哪天加班那天發多少錢的
該給的不是夜班費而是加班費吧?
加班是臨時叫回來的 夜班費是本來在值班
怎會把臨時叫回醫院的用夜班費給?
本來就在值夜班的不用多給沒錯
但臨時call回來的是雙倍薪水
院方都說"另"給啦 被叫回來的除了加班費
就比照夜班多給夜班費 但收到薪資條時因為
替你們感到可悲 在雙北不被罰幾十萬才怪
臨時Call回來的要怎麼算時數?
加班費欄位只會顯示整月份的金額 沒有細項
只給1小時也可以嗎?
有打卡就按打卡 沒打卡就專案簽時數就好
新聞內文有補上醫院的新說法,說「加班
我講的是正常做法 上面那篇院方說法也正常
「加班費計算的依據法條引用錯誤」耶
抱歉 是我太快下定論 那等結果出來好了
至於院方是否採用不正常的做法? 坐等後續
看結果醫院有沒有給雙倍
加班費計算錯誤那就更正就好 沒發比較嚴重
看新聞標題會以為只發夜班費75元....
但是有出勤是直接算一日還是小時算?
勞動基準法第40條: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
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
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
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
當天是否為例假要看排班 醫護排班沒接觸過
不敢斷言是否例假 如果是例假就按40條
笑死巴西蛋貴到靠背,護理人員只值75/h
本來就是啊,但是為了省錢就套其它名字
進來告訴她們只能領這麽多
64
Re: [新聞] 高虹安涉詐助理費起訴 北檢10個Q&A說明先看北檢公告的起訴書 引述自台北地方檢察署公告資訊-新聞稿 ※ 引述《turbomons (Τ/taʊ/)》之銘言:25
Re: [新聞] 移工曬薪資條「賺66K↑」贏過台人!網見1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正常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 0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32條: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11
[問卦] 台灣一週工時上限是86小時嗎正常工作時間規範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延長工作時間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9
[問卦] 台灣484一堆違法超時加班公司啊?如題 最近看某些人力網 常常看到什麼台南 桃園 新竹高薪作業員 這些薪資都打配合加班可達70~90K 問題是怎麼算都不可能在勞基法法定一個月加班的46小時內可以達到這個薪水 以下是勞基法規定5
Re: [問題] 加班費該怎麼算呢?勞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 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所以加班費30000/240*(2*1.33+6*1.66)=1578元1
Re: [討論] 用line談公事,真是受夠了!!!法律規定不能下班line, 但公司硬要佔你便宜他有千萬種潛規則逼你看line 就像小學老師會猥褻女童, 女童敢跟家長講,那每天面對你的老師就會讓你日子難過 其實正確解就是4
Re: [新聞] 林耕仁:高虹安前助理在立院無健保 實際你要不要先申請勞檢呀?你公司應該是違法了! 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 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3
Re: [新聞] 起薪28K「月休只有4天」她嚇壞!內行一^^^^^^^^^^^^^^^^^^^^^^^^^^^^^^^^^^^^^^^^^^^^^^^^^^^^^^^^^^^^ 這個薪資直接就違反勞基法送上門的罰款啊 最低薪資 26400 平均時薪 26400/30/8=110 每周休二日一個月至少休八日(四休息日+四例假日)- 現在法源就可以解決了, 一日工時上限是八小時,一周工時上限是40小時, 但勞基法內有規定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 30 條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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