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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抓到了!李義祥今年2月早被判關半年 高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抓到了!李義祥今年2月早被判關半年 高作者
gourmand
(一念之間)
時間推噓 3 推:4 噓:1 →:10

※ 引述《STi2011 (鳥王達)》之銘言:
: : 高虹安表示,李義祥過去就有諸多不良紀錄,包括2007年涉嫌圍標自強外役監鋪設琉璃鋼
: : 瓦標案、2008年違反政府採購法被花蓮地院判刑6個月易科罰金、2014年員工駕駛疑似故
: : 障的工程車而跌落山谷身亡,尤其是2014年偽造承包工程當中用以維護工安的圍堰照片及
: : 施工日誌,2018年一審即判刑有罪,今(110)年2月三審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定讞,依據
: : 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應3年內要被列為政府採購案的拒絕往來對象,也不能成為分包廠商
: 第 103 條
: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
: 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
: 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
: 者,應註銷之。
其實還可以注意一下101條是寫啥 他那個101條的程序有夠繁雜
簡單說除非是有廠商被盯上
否則實際上根本就用不了的一條條文

: 一審被判有罪
: 這邊就應該要往後算三年了吧
: 不然2018判到2021才三審 不就可以一直拿標案?

第 101 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
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規定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
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
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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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首先要先 「發現」
而且發現後還要「開會」
才能針對不良包商進行註記然後刊登採購公報

問題在於
這個「發現」和後面的「開會」還有審酌標準
通通都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
於是就有行政裁量和解釋的空間


接著照這法條,要註記這個有前科的不良包商
除了要先讓廠商陳述意見
接著還要成立採購工作和審查小組

最後這個事情就會鬧得很大
通常這種東西就是一串肉粽,這樣做還會驚動整串肉粽



好的然後現在呢可能是一個三十幾歲小承辦
被派來辦這個採購
家中上有高堂老母 下有小孩嗷嗷待哺
你發現對方被法院判決有罪
可是人家居然還是個有黨證的

現在你有兩個選擇

1.上簽呈給長官
上面寫來投標的XX營造某年經XX地院一審判決有罪
職以為 該廠商應依採購法101條第1項 予以註記並刊登於採購公報


這樣做了之後,接下來會發生兩種可能

(A)幸運地遇到為國為民的好長官

既然你「發現」了這件事
那這件事就歸你管
從此你的座位會接廠商電話接到手軟(陳述意見)
搞不好還會有立委來關說電話
還要弄審查小組
然後開會開不完、公文寫不完
大家都覺得你沒事找事累死所有人

最後你自己薪水領一樣,不會加薪


(B)很不幸地是黨派來的長官
除了重複(A)的過程之外
不但無法成功擋掉不良包商
而且因為對方有黨證,從此你徹底黑掉
只要黨繼續執政,你就會考績一直吃乙甚至吃丙



2. 就算發現了也要當作沒發現



如果是你承辦你選哪個?都幾?


所以說這個採購法101條的設計就有問題,
有前科既不是直接禁止廠商參加 
而是還要機關「發現」、
還要成立「審查與工作小組」、
最後還要「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
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

拜託喔,審酌
1.情節重大
2.考量損害之輕重
3.可歸責之程度
4.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

哪一個不是不確定法律概念

這麼多可以操作的空間,有那張黨證就解釋一切了 
簡單說這法條就是訂來讓人鑽漏洞、搞特殊關係的嘛


所以囉,101條講的這些狀況,
像87~92條那些有什麼:
借牌投標、借人頭投標、偷工減料、用小畫家偷改圖
明知這個應該停業還來投標
圍標、行賄、找承辦套底價、找人關說

其他101條還有阿
驗收不合格、驗收後不保固、沒如期完工
倒了跑路
全部都變成有關係就沒關係的事



這種立法模式
變成實際操作上,原則直接許可
而因前科被停權註記,反而是被盯上後開會搞掉的特例
那你說有黨證的咖會是那個特例嗎

啟動這個特例的難度如何
大家可以想一想


好了然後一個不小心被為國為民的公務員開會搞掉了會怎樣
其實不會
就再換一間公司名稱投標就好
不然就找人合作
再發包給自己


這立法模式真是有夠先進,超級為不良包商著想
就怕不良包商包不到工程耶



就修法改成一句話,負責人經有罪判決
三年內不准參加停止程序重新招標不就好了,很簡單吧?


不過這樣會不會以後台灣的公共工程沒人能承包? 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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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19004/07 21:39有立委 會辦事

ZhouGongJin04/07 21:39換個負責人就繼續接了,是有差膩?

castjane04/07 21:39會有國際團啊

STi201104/07 21:40幹有夠複雜

david19004/07 21:40這麼先進的制度 不愧是先進的立委

gundam0104/07 21:40借牌就能標了 還是一樣

castjane04/07 21:44台鐵知道李就給標 根本故意

DarkMore2704/07 21:47就是這樣,台灣的工程一直都像第三世界國家

yugi256704/07 21:48發現。

※ 編輯: gourmand (36.234.139.64 臺灣), 04/07/2021 22:17:43

wwf8617915804/07 22:19你可以不發現啊,直接一路懲處到主官

wwf8617915804/07 22:19看誰還敢壓著基層去當替死鬼

skyprayer04/07 23:25所以現在府院黨避開採購法 只想檢討台鐵....

iamdodolo04/08 00:33最近審計部會幫你發現,會幫你找出陳年老案要你停權XD

auogs04/08 01:49提報101應該是當初採購的廠商,而不是現在要招標的廠商去

auogs04/08 01:49提報。